中新網6月17日電 據臺媒報導,臺中市男子張芳維日前在臺糖量販店美食街,看見坐在對桌的蕭姓女子穿著短裙,以數位相機拍攝蕭女大腿裸露風光,被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但一、二審法官均認為,張在公開場合拍女子坐姿,雖然動機可議,但未拍到隱私部位,不構成妨害秘密,均判無罪,全案定讞。
去年7月13日晚上8時許,張芳維(35歲)把數位相機放在餐桌上,朝對桌的蕭女下半身連拍48張照片,蕭女渾然不知,經其它民眾告知有人偷拍,蕭女才發現,制止張再拍照並報警。
開庭時,張男坦承拍蕭女但辯稱:「當時只是好玩,拍露出的大腿不算隱私。」
拍攝部位難判定
一審法官認為,拍攝現場是公開場合,張男僅拍攝到蕭女的大腿外側,當時蕭女交叉雙腿或腿部膝蓋微曲,未拍到蕭女的內褲,不符「妨害秘密罪」規定的「身體隱私部位」,判張無罪。檢察官認為,張男拍攝到的不止大腿外側,還有「大腿根部連接臀部下緣處」,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將拍攝的記憶卡,送刑事警察局鑑定,刑警局認為拍攝的部位不清「難以判定」。
坐姿使大腿裸露
法官認為,蕭女的雙腳及膝蓋交迭呈交叉狀態,兩側大腿靠近兩側小腿成三角形狀,裙擺類似窄裙或A字裙,因為此坐姿使兩側大腿大部分均已經裸露在外,就社會大眾的眼光來看,算不算是「隱私」還有疑問,仍判張無罪。
藉民事訴訟求償
律師溫令行表示,刑事構成要件十分嚴謹,所以法官會在當時狀況是否構成「隱私」不斷斟酌和思量,最後判無罪,無可厚非。不過,民事的侵權行為,範圍就較為廣泛,受到侵犯的女子,可透過民事訴訟得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