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已於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通過,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國調整平等民事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規則智慧的集大成者。《民法典》不僅延續、匯總了我國已有的民事單行法律法規的主要規定,而且根據最新的社會實踐和發展需要,增加了新的內容。《民法典》對信託行業有哪些影響呢?從實務角度看,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影響:
一、提高交易效率的商事立法宗旨對信託傳統投融資類業務的影響
縱觀《民法典》七編1260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到,《民法典》呼應了互聯互通、全球一體、高頻交易的時代需求,加大了對商業交易效率的保護。比如突破了傳統的合同相對性原理,增加了在法律規定及當事人約定前提下,第三人可以不通過債權人而直接向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保護涉及第三方的交易貫通無礙(第522條);比如進一步強調了利於保護交易效率的「從隨主變」原則,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當然地取得債權的從權利(抵質押等擔保權利)而不以是否辦理抵質押變更登記為前提(547條);比如對無權處分交易行為的保護,改變了原來民法體系中無權處分屬於「效力待定」法律行為的規定,而明確在受讓人善意、交易價格合理且完成登記或交付的前提下,交易行為合法有效(第311條);還有新增加了可以通過認購書等方式約定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預約合同」(第495條),對超越經營範圍的合同效力不輕易否定(第505條),合同基礎條件變更後以繼續履行合同為原則(第533條)等等,均貫穿了提高交易效率的《民法典》立法精神。
在提高交易效率為原則的立法宗旨下,《民法典》對信託傳統的投融資業務有哪些影響呢?信託傳統業務主要有融資類和投資類兩種:融資類業務主要指設置預期收益率,以融資方融資需求為驅動的業務類型,比如貸款、權益買入返售等,在這種業務模式下,信託公司一般是以債權人的身份出現的,重在分析融資方償付能力及抵質押擔保等增信措施質量;投資類業務指未設置預期收益率,信託資金主要投資證券、未上市企業股權、合夥企業LP份額等權益類資產,在這種業務模式下,信託公司主要通過篩選合適的投資資產並取得較好的投資收益體現其專業價值。筆者認為,《民法典》對信託行業上述兩類傳統業務分別有如下影響:
(一)對融資類業務的影響
《民法典》對信託公司融資類業務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信託公司作為債權人的影響上,有利有不利。
有利方面:一是部分認可了「流質」、「流押」約定的合法性,《民法典》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中關於「流質」、「流押」無效的規定,即不再對抵質押權設立時,當事人約定到期未償債即由債權人(抵質押權人)直接取得抵質押物的約定,一概否決其效力,而是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第401條),認可了該約定中合理部分的法律效力;二是明確認可第三人債務加入操作,規定第三人加入債務,債權人知悉且未在合理期限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即可要求第三人在其責任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清償責任(第552條),該新增條款明確了債務加入的法律性質,釐清了司法實踐中關於債務加入屬於擔保還是增加債務人的法律性質爭議,有利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三是明確強調主債權轉讓情況下,作為從權利的抵質押權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不影響抵質押權人權利的實現(第547條),減輕了信託公司在受讓應收帳款實務中因故未能及時辦理抵質押權變更登記的風險和責任。
不利方面:一是明確抵押物在合同未做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抵押擔保期間轉讓,無需抵押權人同意。而原來《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民法典》這條規定(406條)對原有民法擔保體系是一種重大突破,利於抵押物充分發揮其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而不利於債權人(抵質押權人)的保護。信託公司為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應充分利用《民法典》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意定大於法定」的原則,在開展傳統融資類業務中,與抵押人協商,在《抵押合同》中限制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轉讓抵押物的權利,並加粗加黑,予以醒目提示。二是明確在保證合同中,如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686條),《民法典》該規定不同於《擔保法》(第19條)中關於保證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保證人應就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是對原有民法擔保體系的又一個重大突破,不利於債權人的保護。信託公司在開展傳統的融資類業務中,應審慎注意,在與保證人籤署的《保證合同》中明確保證人應就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對投資類業務的影響
《民法典》對信託公司投資類業務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信託公司受益人意見徵詢方式及與保理公司合作方面。在受益人意見徵詢方面,因信託公司開展投資類業務,相對於融資類業務而言,需要對其履職動作更為慎重以避免因履職不當而承擔賠償責任。投資類業務中,無論證券投資還是非上市股權投資,信託公司都需要做更多地受益人意見徵詢。按照《民法典》規定,行為人以默示方式做出意思表示的,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交易習慣時,才能視為意思表示(第140條)。這就需要信託公司提前在信託文件中約定,在徵詢受益人意見時,如受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反饋其明確意見的,視為不同意或同意(二選一)徵詢方案,並加粗加黑,明確提示,從而避免實操中因受益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反饋其明確意見而造成信託公司被動。在與保理公司合作方面,《民法典》第一次將「保理合同」列為有名合同,不僅對保理合同進行了界定,而且規定,應收帳款債權人不得以保理債權系其與債務人虛構債務產生而對抗保理人,且應收帳款債務人在接到應收帳款轉讓通知後,與應收帳款債權人之間變更債權合同的行為對保理人不產生法律效力(第763條、第765條)。這些規定保證了信託公司打包受讓保理公司債權的業務合作中,保理債權及其後續轉化為信託財產的穩定性。
二、以人為本的家事立法宗旨對家族信託等本源性服務信託的影響
《民法典》起草人之一、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民強調,《民法典》相對於原有民法規則體系的一個重大進步就是「人格權」獨立成編,以人為本,從根本上克服傳統民法典「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
以人為本的家事立法宗旨,對信託行業有哪些影響呢?筆者理解《民法典》在涉及婚姻家庭、繼承收養等家事立法方面所貫穿的以人為本宗旨及具體規定,主要對信託行業中家族信託等本源性服務信託有較大影響,分別如下:
一是重塑家庭家風,從過分強調家庭財產歸屬分割向弘揚家庭美德和重視平等、和諧的家庭文明建設轉變(第1043條)。《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第1060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投資收益(含一方婚前財產投資所得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1062條);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約定婚前及婚後財產歸屬,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1065條)。這些規定,進一步強調了婚姻關係中夫妻間難分彼此的人合型利益共同體性質,對普通家庭融洽夫妻關係、增加家庭溫情有利,但對部分家庭關係複雜、重視財產歸屬、擔心婚姻風險的高淨值客戶來說,增加了隱憂。而家族信託業務可以實現財產和婚姻風險有效隔離,實現財富和家風傳承,能夠較好地解決此類高淨值客戶棘手問題,《民法典》的家事立法宗旨和上述規定,為信託公司大力發展家族信託等本源性服務業務提供了法律環境和市場基礎。
二是明確了「家庭成員」範圍,完善了家族信託法律法規體系。家族信託是監管部門大力創導的信託公司轉型方向,但關於規範家族信託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除《信託法》外,關於家族信託的直接規定僅有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業界簡稱為「37號文」),「37號文」規定:「家族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託業務。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受益人應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但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單純以追求信託財產保值增值為主要信託目的,具有專戶理財性質和資產管理屬性的信託業務不屬於家族信託」,但對「家庭成員」的具體範圍未做明確。《民法典》對「家庭成員」做了界定,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除前述主體外,還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家庭成員」(第1045條),呼應了「37號文」中家族信託受益人範圍規定,完善了家族信託法律法規體系。
三是《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第1133條),第一次在法典中出現了「遺囑信託」概念,利於家族信託等本源性服務業務推廣宣傳。之前雖有《信託法》、《慈善法》等涉及信託概念,但屬於專門法,比較小眾,尚不能為公眾所熟知。而《民法典》則不然,涉及社會公眾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通過《民法典》的普法宣傳,讓社會公眾了解到信託行業家族信託、遺囑信託等本源性服務業務。習近平總書記在2020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就強調「要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將其作為「十四五」時期普法工作的重點來抓,引導群眾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的規範。」
信託本由英美法系國家創設,移植我國近二十年來,以其通過保障信託財產獨立,進而實現所有權和受益權分離的制度優勢,逐漸與我國本土具有大陸法系特色的法律制度融合,在投資管理及財富傳承實踐中取得了較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民法典》作為一部調整民事主體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規則智慧集成,實施後必然將對市場主體,包括信託公司的信託業務造成深遠影響,而信託業務也將因時而變,順勢而為,在《民法典》創設的法律環境下獲得新的發展。
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王中旺
二〇二〇年八月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李世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