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4 17:1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20年3月30日
浙江某公司與瑞士某公司籤訂了銷售合同,向瑞士某公司採購價值1602萬美元的板坯45000噸,貨物自俄羅斯新羅西斯克發送至中國江陰港。
2020年4月3日
浙江某公司作為買方,向浙江某銀行申請開立了以賣方瑞士某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由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賣方無法在約定期間裝船,浙江某公司也多次應賣方要求,配合將信用證的最晚裝船期修改為2020年9月1日並允許分批裝運。
2020年9月14日
開證行通知浙江某公司已收到賣方提交的包括全套提單正本在內的信用證結匯貿易單證,賣方要求收取該批貨款461萬餘美元。浙江某公司核實發現提單由賣方瑞士某公司代表船長籤發,認為不符合國際貿易基本常識,遂聯繫船舶管理方核實,得到郵件回復「提單並非由船東或者船長授權籤發,目前無法確認在卸港可以憑此提單提貨」。
由於開證行最後承兌時間為2020年9月18日,浙江某公司緊急於2020年9月16日下班前以存在信用證欺詐為由,向杭州中院申請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收到申請材料後,杭州中院迅速組織人員當晚加班審查和討論。9月17日上午,杭州中院傳喚浙江某公司到庭核實具體情況,並向開證行電話核實。
杭州中院經審查認為,浙江某公司的申請符合受理條件,如不採取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措施,該公司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在浙江某公司向法院繳納全額保證金後,杭州中院於當日下午立案受理,組成合議庭後立即作出中止支付裁定,並於下班前送達開證行。
後據了解,開證行已於收到裁定的次日向議付行告知已收到法院中止支付裁定,在中止支付期間內暫停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本案是杭州中院審理的第一起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保全案件。杭州中院準確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相關規定精神,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本案是否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情形進行審查,在開證行付款前快速出具中止支付裁定並送達,切實避免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杭州中院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告知申請人浙江某公司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杭州中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杭州中院將解除中止支付的財產保全措施。
原標題:《急!461萬美元信用證即將付款,中國買家發現大問題……杭州中院受理當日作出止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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