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路永強律師近期接待了一位來自上海的某企業當事人。該企業是上海的一家老企業,企業主在2004年的時候,通過法院拍賣的形式獲得了一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權,同時也獲得了土地使用權。在2008年的時候,因為相關的土地收儲的任務,市主管部門將涉案土地予以了徵收。
可是,徵收完之後一直沒有對地上房屋進行補償和拆遷,一直到2019年,主管部門才打算對這塊土地進行實際的實施拆遷和補償。主管部門給出的意見是按照集體土地補償標準予以補償,企業認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的標準進行補償,所以雙方沒有達成一致的補償意見。隨後,該企業就打算訴諸法律,想聘請專業的企業拆遷的律師來介入。
根據《物權法》28條相關規定,法院判決和裁定以及省級主管部門或者各級主管部門作出的相關決定,設立變更不動產產權的,以該文件生效時,權屬變更登記。因此,該案件在2004年企業在拍賣的時候就已經獲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從這個拍賣,法院的裁定生效的時候,企業就自然而然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即便沒有房屋所有權證,也是認定為依照《物權法》相關的規定,也是認定為擁有合法的所有權。
遇到類似的問題,企業主要詢問專業的律師團隊,因為在咱們國內處理相關案件的律師比較少,但是這類情況涉及的法律規定很多,比如說2005年高院給重慶市高院的一份回覆中提到,集體土地徵收以後,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未進行補償的,若干年後如果要進行補償,該地塊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按照國有土地進行補償。
2012年的時候,高院作出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上也明確規定了類似的案件,集體土地徵收時,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沒有進行補償的,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所以,法律規定是比較清晰的。
路永強律師認為,遇到該類案件之後,企業主不要自己去揣測或者也不要單方面的聽取拆遷工作人員的說法,一定要尋找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諮詢,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