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3月27日,廈門海關網站發布海滄海關關於深圳市捷鼎勝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up標識」商標專用權拖鞋案行政處罰決定書(廈滄關知罰字〔2020〕0002號)。
當事人深圳市捷鼎勝貿易有限公司於2020年2月29日向海滄海關申報出口拖鞋一批,報關單號:370920200000005009。經海關查驗發現標有「Sup標識」的拖鞋2520雙,貨值15120美元。上述著作權權利人章節四公司來函認定侵權並申請海關保護。
經調查確認,當事人出口標有「Sup標識」的貨物未經著作權權利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上貨物屬於侵犯權利人「Sup標識」著作權(備案號為C2019-78952)的貨物。當事人上述行為屬出口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的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扣留現場筆錄、查問筆錄、當事人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海滄海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拖鞋2520雙,並處罰款人民幣1.1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廈門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