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個男人在刺傷妻子和嶽母並放火燒了自己的房子後,為什麼不能站起來哭泣?
夏男和朱女在遼寧農村結婚,婚後第二年生了一個男孩,名叫夏宇航。夫妻通常為家庭瑣事爭吵,有時夏男會開始毆打朱女。
三年後,朱女無法忍受夏男的折磨和毆打,跑回母親家與父母同住。夏男通過找熟人說服朱女回家,但是朱女太傷心了,不能回去生活。
後來,夏男和朱打電話給她,問她是否願意回家謀生。幾天後,夏男在加油站買了一小桶汽油,騎著自行車去了朱女人的房子,和朱女打架。
那時,只有朱女和他的母親在家裡,他父親出去工作,沒有回來。夏男擊中朱女並在廚房用水果刀刺傷朱婦女,坐在臥室裡的母親出來檢查,胸部被夏男刺傷。
夏男立即往房子裡倒汽油,導致小屋被燒毀。
他知道自己的後果很嚴重,那天就帶著一些衣服跑了。當鄰居發現火災時,他們報警並一起撲滅了把火,但兩個人都死了。
公安機關立案後,由於當時警力和技術手段的限制,未能抓到夏男。直到公安機關才在青海農村地區新發現抓獲夏楠。
在看守所會見夏某期間,夏一直在請求律師幫助尋找減輕處罰的方法,最好不要判處死刑。根據他的犯罪事實,律師只能盡力為他辯護,但很難避免死刑。
律師多次約談律師後,結合刑法的規定,認為夏男與妻子婚後感情一直不好,夏男有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經常毆打妻子,致使妻子不願繼續與他同居並提出離婚。
夏男懷恨在心,採用刺傷、放火焚燒屍體等暴力手段,造成2人死亡、1棟房屋被燒毀。其手段十分殘忍,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大,後果極其嚴重。
雖然刑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因家庭矛盾或者感情問題致人傷亡的,可以減輕處罰,甚至不能立即適用死刑,但是夏男刺傷兩人,使用焚屍掩蓋犯罪的方法。
看刑法中故意殺人、故意放火的量刑標準: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分為兩級,其中輕罪有期徒刑三至十年,情節嚴重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刑法第114條規定,犯放火罪而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致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兩罪都規定了死刑,說明這兩種罪都是嚴重的暴力犯罪,社會危害性大,應當從重處罰犯罪分子。
夏男在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判處死刑不緩期執行。夏男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維持原判。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合議庭通過網絡視頻審查死刑,決定執行死刑。
不久,夏男最後一次要求會見律師,他在看守所裡淚流滿面,他失去了過去高大勇敢的形象,他只是一隻虛弱的羔羊,哭啊哭啊,表現出對人世間不舍的愛。
手銬和腳鏈使他搖搖晃晃,無法行走,他不停地回首,渴望著,渴望著,知道死亡已經離他不遠了越來越近。
執行法官問他關於最後一次的請求,他想看他的兒子和姐姐,但他的兒子去廣州,不願評論他,法院無法聯繫他的兒子。
最後,當他看到姐姐時,他崩潰了,向姐姐鞠躬。感謝姐姐小時候的幫助,他說姐姐保重自己,先走。
法官最後證明了自己的身份並下令執行死刑。第二天,他的姐姐被中級法院通知取回骨灰。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所有人都有一個死亡,但不同的死亡方式和意義決定了人們所倡導的最高生命狀態。珍惜自己,珍惜眼前的人,做些對社會有貢獻的事,永遠都是人們追求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