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譙某某在鐵路上海站東南出口旁邊的肯德基餐廳門口,趁被害人武某某(女,2017年12月14日生)的同行監護人不備,強行將武某某抱起並欲逃離現場,後被被害人母親與祖母當場制止並扭送至公安機關。
光天化日之下一把抱起人家的2歲女童就走,被抓後還辯稱「抱錯了」,而事實上她自己的兒子已經20歲!2020年6月2日上海靜安區法院在長寧區法院第八法庭開庭審理了這起受人矚目的火車站拐騙女童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譙某某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該案件中譙某某供述,她與前夫育有一子,離異後與男友想生孩子,卻一直懷不上,她看到小女孩聰明可愛,就產生了將女童抱回家自己養的想法,可剛抱著要走,就被孩子家長和熱心旅客制止了。
審判結果一出,引起了廣大網友熱議,網友們一邊倒地認為判的實在是太輕了,說違法犯罪成本太低了。更多的是說人販子這麼判實屬太輕。其實法院的判決應該是經過深思熟慮,各方取證的結果。要說人販子,那是拐賣,有拐有賣的違法事實,這是相當的可惡至極。但有人說搶都搶了,還怕後續不去賣?這個是真有可能,但我們無法預料和控制。法院是根據現有的法律量刑審判,我們不妄加評論。我去百度百科了一下: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又有人說了,這個是不是構成了搶劫罪。我去百度百科了一下,是這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
這裡我們不應該把女童比作財物,即便能比,按照案件最後的結果確實是輕微危害不大的,但是若成功了,危害當然很大了。但是判決是基於客觀事實。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呢?總而言之,站在被告這一邊若真像她所陳述地生不了小孩想養小孩,完全用不上去搶,通過合法手段完全可以領養。站在小孩父母這一邊,我們要時刻加強安全警示教育,不讓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機。站在第三方來看的話,可能法律還需要逐步完善,若被告真是有意拐賣兒童,那又怎麼能起到警示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