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6 11: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
南豐縣公安局萊溪派出所
查處一起因爭搶蜜桔攤位
引發的故意傷害案,
爭搶雙方都蹲進了看守所,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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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12月11日,在南豐縣高速路口附近一飯店門口,田某的妻子將同村高某家的桔子攤位挪開,並在該處擺攤賣桔子,高某看到後,與田某的妻子發生爭吵,並將田某妻子的桔子翻倒在地。
田某來到現場後與高某發生爭吵,田某毆打了高某,隨後高某還手將田某打倒在地並用腳踩了田某的胸口。
經司法鑑定,田某胸口肋骨斷裂,導致其輕傷一級。
該案發生後,南豐縣公安局依法對高某涉嫌故意傷害進行刑事拘留。田某雖是受傷者,但同時他也毆打了他人,南豐縣公安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2020年打架成本有多高?你知道嗎?
1.輕微傷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罰款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拘留少掙的工資。
2.輕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賠償金 + 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 因判刑少掙的工資。
3.重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 經濟賠償 + 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4.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責任費用(訴訟費+律師費+醫藥費+誤工費) + 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 +心情沮喪鬱悶 + 名譽形象受損 + 家人朋友擔憂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損失。
除此之外,一旦在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之後,犯罪記錄伴隨終生,今後個人甚至自己的子女考公務員、參軍、入黨、出國、留學、就業都受限制。
附:2020年打架鬥毆,會有什麼樣的處罰
一、打架鬥毆的治安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打架鬥毆會犯什麼罪
打架鬥毆犯什麼罪,要看具體行為性質:
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
3.如果是雙方多人聚眾鬥毆的,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眾鬥毆罪」。
三、打架鬥毆構成犯罪如何處罰
打架鬥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打架鬥毆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打架的起因一般都是
一些雞毛蒜皮的瑣事
不給對方一點教訓怎顯「英雄本色」
結果卻讓自己「損失慘重」
也讓警察蜀黍們傷腦筋
來源:南豐公安
總監製:付建榮
監製:餘華生
原標題:《因爭搶蜜桔攤位,撫州兩男子雙雙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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