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及來源
老實巴交的農家婦女張某麗,平時靠打工維持生計,銀行卡卻被法院凍結,這是怎麼回事?
原來其前夫邢某於2016年先後兩次與山東惠民某商業銀行籤訂二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額高達二百四十餘萬元,約定借款用途「進煤」。因借款到期邢某無力償還,該商業銀行將邢某、張某麗一併訴至法院。
開庭傳票邢某籤收後未告知張某麗,亦未出庭參加訴訟。法院根據該銀行提供的證據材料認為,該兩筆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決張某麗與邢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判決生效後,邢某仍無力履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凍結了張某麗僅有的四萬元銀行存款,張某麗方才知道自己「被負債」二百四十餘萬元,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她對邢某所貸的巨額貸款毫不知情,沒有到銀行籤過字,與邢某婚姻存續期間也沒有經營過煤炭生意,更沒有見到分文,因此,她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申請檢察機關予以監督。
調查核實還原情
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後,依法調取了該商業銀行的《信貸檔案》、法院的原審卷宗、詢問了擔保人並對相關證據委託了字跡鑑定,結合張某麗提供的打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以及工資流水清單,了解到張某麗與前夫邢某確實未從事過煤炭生意,張某麗亦未參與貸款,「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上「張某麗」的籤名亦不是其本人書寫。涉案借款金額高達二百四十餘萬元,而張邢二人只是普通的農村居民,平時以打工為生,借款數額與其二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生活水平並不匹配。
邢某以及擔保人劉某均陳述涉案借款的用款人為某商貿有限公司,邢某隻是「頂名」而已。原審判決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決張某麗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缺乏證據證明。檢察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提出抗訴。法院全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再審改判張某麗不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拿到判決書,張某麗露出了久違的輕鬆笑容,一再向承辦人道謝,親自來到惠民縣人民檢察院,將一面繡有「執法為民,鐵面奉公」的錦旗送到第四檢察部案件承辦人的手中表達感激,並感慨道「感覺壓在頭頂上的大山被挪走了,突然感覺輕鬆多了,終於可以睡個安穩覺了!」
檢察官提醒
無論是金融借款中的作為債權人的金融部門,還是民間借貸中的一般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應符合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共債共籤」。即夫妻事前共同籤字或事後追認所形成的債務,也就是在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下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日常生活開支,如子女撫育、老人贍養等日常家庭生活所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就此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債權人證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為「共同」所負。即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情況下,當所借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特別是舉債數額巨大時,債權人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要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認定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只能由舉債一方承擔還款責任。
總而言之,並非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所有債務都為夫妻共同債務。為最大限度減低風險,提高債權的收回率,防止負債一方配偶「被負債」,除日常家事代理範圍內的借款外,債權人出藉資金時,應該要求夫妻「共債共籤」!
相關法律連結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18日實施)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充分吸收上述司法解釋精神,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來源:惠民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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