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8: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為嚴厲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
著力解決突出社會治安問題
西吉公安掃黑除惡治安亂點整治正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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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戰果
12月15日,白崖派出所全警出動,集中組織開展清查行動。在前期摸排的基礎上,民警對轄區涉賭場所進行重點打擊,共查處賭博及為賭博提供條件4起,行政拘留1人,罰款9人,收繳賭資2800餘元。
年關將至,白崖派出所將工作重點放在開展巡防查控、加大季節性突出違法犯罪打擊、深入開展風險隱患排查等突出治安問題上。一手抓集中整治、一手抓宣傳發動,進一步優化轄區治安環境。專項行動期間,針對預防電信詐騙、遠離毒品、敬畏憲法、預防火災隱患等積極開展法制宣傳。冬季社會治安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取得階段性戰果,有力維護了轄區安全、文明、和諧的社會環境。
賭博是禍根
害人害己不利身
遠離賭博陋習
共創和諧美好社區
治安處罰標準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事犯罪標準
下列行為和標準屬於賭博犯罪(開設賭場罪),輕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
二、「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三、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微信群等)並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四、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五、開設賭場。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賭博機),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
(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
(二)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六)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六、下列行為可一併處罰:
(一)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二)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或者多次接送參賭人員的;
(三)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四)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五)拒絕、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包庇賭博違法分子;
(六)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機會的;
(七)向參賭人員放貸的;
(八)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交通運輸業等單位,對發生在本單位的賭博,放任不管、不採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當然,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七、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八、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從重處罰。
原標題:《掃黑除惡治安亂點整治進行時||西吉公安查處賭博案件4起,行政處罰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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