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請律師訴訟過程中,有兩個事情需要特別注意,否則會嚴重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個注意點:律師費
律師收費是雙方容易引起糾紛的地方,當事人應當對此做詳細的了解,在籤訂代理合同的時候進行詳細約定。
律師收費,大體上有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種:按件收費,先交費再辦案。具體以雙方協商為準,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法律不規定收費多少。典型的方式是,某一件案子,一審結果下來多少錢,如果要進行二審,再按一審費用標準減半收取。這一種風險基本由委託人承擔,無論輸贏和多少,律師費都是固定的。
有的時候,代理合同僅僅約定收費多少,但是並未約定那個階段,就會產生爭議。例如,收費五萬元,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一審判決要求上訴,律師要求再交二審律師費、原告說,我不是交了律師費嗎?律師則說,五萬元是一審的律師費。雙方會由此高的非常不愉快。為了避免這種麻煩,雙方應充分協商,在合同中約定「整個訴訟無論幾個階段結案,均不再收取律師費」,或者「此筆律師費包括一審判決前所有法律程序,如果需要進入二審,律師費參照一審費用減半收取。」
第二種:風險代理。就是事先不收費,判決結果下來,按追回的價值比例收取代理費,例如雙方議定,從對方賠償的金額中,提取15%作為代理費。這種代理方式,律師費方面的風險一般是由律師承擔,但是與上一種比較,收費比例較高。這種情況,假定訴訟敗訴,則當事人不需要支付律師費。這種方式的弊病,假如訴訟風險較大,律師會以種種理由拒絕代理。另外如果勝訴了,委託人支付的律師費會很高。例如一百萬的案子,按普通方式也就五萬元左右,但是這種方式需要支付15萬元的律師費。
第三種:介於以上兩種方式之間,先預付一部分費用,然後從訴訟收回的財產中按比例提取律師費。例如某一個案子,雙方商定先付一萬元,其餘的從訴訟回款中提取8%作為代理費。這一種風險相當於雙方共擔。如果訴訟收回款項多,律師費也會多,如果敗訴,則律師只有前期的預付費用。
無論那一種收費,雙方應進行充分溝通協商,訂立書面代理合同,詳盡說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避免將來說不清產生爭議。
第二個注意點:代理權限
代理權限,也就是當事人授權給律師處理的範圍和權力大小。需要在委託代理合同中詳細列明授權的範圍,不能簡單寫「全權委託」,而應當逐項寫明授權的內容。如委託代理訴訟,就應寫明在訴訟過程中委託代理人的權限(如代為出庭、代為參與調解、代為籤收法律文書等),有無放棄、承認訴訟請求的權利,有無反訴權,有無和解權等。如果未寫明,則認為不具備這些具體權利,只有訴訟代理權。如果是籤訂合同,則應當明確在什麼條件下、什麼範圍內籤訂的合同是有效的,超過這個範圍就是無效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律上對於「全權代理」有專門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九條: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因此,委託人要把全部權限授權給代理律師,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列明授權的明細,不寫明細而僅僅授予「全權」的,法律默認聘請的律師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