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電影《素媛》中犯罪嫌疑人的的原型趙鬥順即將出獄的消息不僅在韓國持續發酵,在中國也引發了極大的震動。
趙鬥順擁有著強烈的反社會人格,他在2008年12月綁架並性侵了只有8歲的受害人,2009年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將於2020年12月13日刑滿出獄。
電影《素媛》著重描繪了受害人的心理療養過程,被愛意包裹的受害者小女孩最終恢復了正常生活。
而現實遠比電影《素媛》描述的殘酷得多。現實中,趙鬥順在侵犯了受害者小女孩後,殘酷地虐待了小女孩,導致小女孩需要終身掛尿袋,並且喪失了生育能力。一個原本天真爛漫的小女孩,就這樣毀在了一個變態的手中,最不壞的結果,即使小女孩忘掉過去,樂觀地面對生活,她也要終身忍受身體殘疾的痛苦折磨。
這就是為什麼趙鬥順完全不同於普通強姦犯的原因所在。他的犯罪性質可以說是極其惡劣,對社會危害性極大。
現在趙鬥順即將出獄,他儘管已經68歲,但他一小時能做一千個伏地挺身。而且更糟糕的是,據他的獄友交代,趙鬥順表現出了過多的欲望,他多次和他人說監控攝像頭的電波聲就能使他感到興奮。
種種跡象表明,趙鬥順有極大的再犯罪可能性。因此,中國韓國的許多人都覺得,像趙鬥順這種人,最好死在監獄裡,就不要再放出來禍害人間了。
然而,趙鬥順在接受審判時,以醉酒等多種理由為自己做出辯護,有過多達17次前科的他對法院審理已經是輕車熟路。最終,法官採信了他的理由,認為他醉酒喪失了自主能力,僅判了他12年有期徒刑。
顯然,這是毫無疑問的輕判。我看到趙鬥順的罪行,在懷疑韓國的司法體系是否過於仁慈的同時,心中升起一個疑問:像趙鬥順這種人,放在中國,最高可以判處什麼刑罰呢?
作為一個專門學過法律的人,我可以根據我有限的法律知識對趙鬥順做一個淺顯的推斷。
我國的《刑法》中,強姦罪的規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顯然,趙鬥順這種情形放在我國,屬於典型的法定加重刑,他的行為分別滿足了法定加重刑第一條:強姦婦女、姦淫婦女幼女情節惡劣;以及第五條: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因此,在我國,趙鬥順的罪行,起步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像他作為有17次前科的刑滿釋放人員,他將8歲小女孩綁架到家中侵害,還造成小女孩終身殘疾的罪行,再加上他在社會乃至國際上造成了如此大的惡劣影響,他基本上就是無期徒刑,搞得不好就是死刑。
別說做一千個伏地挺身了,他想多苟活八年都是不可能的。
類似的判決發生在前不久。就在12月2日,黑龍江哈爾濱抱走4歲女童性侵案宣判中,法官判處犯過故意殺人罪、強姦罪的劉某國的劉某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極大地弘揚了中國法律的正義性。
順帶一提,趙鬥順事件案發時,韓國公開特定暴力犯罪嫌疑人面部的法規尚未出臺,因此,趙鬥順如今的面相無法得到有效公開。萬般無奈之下,2019年4月24日,韓國MBC電視臺公開了」素媛案「兇犯趙鬥順被抓時候的長相。這還是節目組反覆權衡後做出的選擇。節目組給出的理由是認為國民安全大於罪犯肖像權。至於十二年後的趙鬥順的長相,在他即將出獄的新聞引起社會持續的震動後,韓國人民只能得到一張模糊的照片。
這種不能公開犯罪嫌疑人肖像的情況在我國是不存在的。從平時看普法新聞就可以感發現,一些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就是公開的,由此可見,我國向來是把人民安全放在罪犯的肖像權之上的。
2020年最新出臺的《民法典》關於肖像使用權是這樣規定的:「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其中第三條就明確指出: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因此,且不說趙鬥順在我國不僅走不出監獄,他的肖像也完全可以被公開,也不至於像韓國這樣要在他的家鄉安裝上千個攝像頭。
但想歸想,趙鬥順這種反社會變態,最好離我國遠遠的。
可以說,《素媛》的悲劇,揭露了韓國國家司法的陰暗面。像趙鬥順這種人渣,在韓國居然只被判了12年有期徒刑,而且還不能公開出獄後發生了很大變化的肖像,這正是韓國司法體系積重難返的體現。
單選|您認為趙鬥順這種罪行放在我國會被判什麼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