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以下簡稱「兩卡」)用於電信網絡詐騙及其他相關違法犯罪活動問題日益突出,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嚴重侵蝕社會誠信根基。今年10月10日,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部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買賣「兩卡」違法犯罪活動。截至目前,全國共打掉「兩卡」違法犯罪團夥4592個,抓獲違法犯罪人員7.1萬名,懲戒5.7萬名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兩卡」人員,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懲戒治理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兩卡」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加強行業監管,在全國範圍內對涉「兩卡」違法犯罪人員實施懲戒,深入推進「斷卡」行動,全力斬斷非法買賣「兩卡」黑灰產業鏈條。
「涉卡」罪名匯總
國務院聯席會議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以打擊整治「兩卡」違法犯罪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斷卡」行動。為準確適用法律嚴厲打擊販賣「兩卡」的違法犯罪行為,筆者總結涉「兩卡」的相關罪名(罪名或許還不全面),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案例】王亞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2020)豫0105刑初400號)
【案情】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亞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先後在鄭州市金水區經三路與鑫苑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東中國移動營業廳與鄭州市惠濟區南陽路與東風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東中國移動營業廳實名登記辦理多張移動手機卡後轉賣給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分子,非法獲利400元。被害人薛某於2020年1月14日接到被告人王亞博實名登記的手機號135××××****,後被詐騙188400元人民幣。
【判決】被告人王亞博犯幫助信息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陳帥旗妨害信用卡管理篇案((2020)豫0922刑初61號)
【案情】2016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陳帥旗在明知他人購買銀行卡用於違法活動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大量收購他人的銀行卡及開戶人身份證、U盾等,並通過QQ、微信聯繫上線「達達」(QQ暱稱),以郵寄的方式向「達達」出售收買的銀行卡及開戶人身份證、U盾等,陳帥旗以上述方式收買並出售他人銀行卡及開戶人身份證、U盾等共計346套,每套抽取差價200元,陳帥旗非法獲利共計69200元。
【判決】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帥旗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判決:被告人陳帥旗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案例】郭龍鵬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2020)浙0324刑初274號)
【案情】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郭龍鵬與上家(身份不明)通過微信談妥出售銀行卡信息資料的事宜。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郭龍鵬在永嘉縣甌北街道準備將從李某某、李某處獲取的2套銀行卡信息資料(包括2張銀行卡、銀行卡密碼、網銀U盾、U盾密碼、辦卡人身份信息、手機SIM卡)郵寄給上家以牟利,後在甌北街道XX網吧驗證該兩套銀行卡密碼時被公安機關查獲而未能得逞。
【判決】本院認為,被告人郭龍鵬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決:被告人郭龍鵬犯非法提供信息用卡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四、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案例】趙峋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2020)粵1972刑初1603號)
【案情】2018年9月份,被告人趙峋任向中國移動公司承包了開手機SIM卡業務,其為賺取相應的酬金,於2019年3月份開始,在其經營的手機店及周邊工廠、集市等場所,通過送禮品的形式吸引人員辦理手機SIM卡開戶手續,然後用手機給SIM卡跑流量,後又於2019年6月購買了貓池、卡池等設備,放置在東莞市沙田鎮東港城2期1棟401室進行操作,大批量地運行、養護手機SIM卡。後趙峋任認為買賣手機SIM卡的生意利潤高,於是通過與地推合作、向他人購買的形式,快速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再將非法獲取的實名認證手機SIM卡出售給他人。期間,趙峋任以約1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周宇(另案處理)1000多張實名認證的手機SIM卡、另外還出售給廣州一男子80多張實名認證的手機SIM卡。2019年10月2日16時,公安機關在東莞市沙田鎮東港城2期1棟401室將趙峋任抓獲歸案,現場查獲手機卡等物品一批。另查明,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趙峋任已與公訴機關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判決】經查,被告人趙峋任歸案後穩定供述稱,涉案的手機卡均是通過送禮品等方法吸引人員提供身份證信息、相貌照來辦理手機卡,再將這些身份信息在移動公司的終端上與手機卡綁定,只是最後不把卡給到客戶。即涉案的手機卡已與特定公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等個人信息相綁定,無疑屬於公民個人信息,而趙峋任擅自將上述手機卡向他人出售,其行為即是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決:被告人趙峋任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五、以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共犯論處
【案例】王鑫詐騙案((2017)內0302刑初308號)
【案情】2015年12月底,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內經營著販賣電腦耗材、手機配件的被告人王鑫從遠特公司購進一批不記名的電話卡,為謀利王鑫通過QQ群及淘寶網店將其銷售手機卡的信息發布出去。遠在湖南長沙市的陳界川(已判決)購買電話卡的目的就是通過發簡訊打電話的形式實施社保詐騙。陳界川從淘寶網頁上看到被告人王鑫賣電話卡的消息,通過手機號碼直接與王鑫的手機號碼取得了聯繫,並以微信化名"希望"與王鑫互加微信求購電話卡。二人搭上線後從2016年1月份起,被告人王鑫明知陳界川以高價向其大量購買不進行實名登記的手機電話卡是用來實施電信詐騙所用,但被告人王鑫在利益驅使下多次賣給陳界川電話卡達251張之多。王鑫按照陳界川的吩咐將電話卡陸續通過快遞寄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江濱社區七號重建地,收件人為王濤或王立新。王鑫與陳界川的交易方式是往王鑫的銀行卡裡存錢或利用支付寶轉帳,款到發貨。陳界川等人利用從被告人王鑫處購買號段不記名的電話卡,採取冒充國家社保工作人員以給被害人退款為誘餌,海量向事先挑選的內蒙古自治區多地(烏海市、巴彥淖爾市等地區)發出詐騙簡訊,在看到有人"上鉤"後對這些不特定的被害人實施電話詐騙。經核查,陳界川利用被告人王鑫所售賣的電話號碼中詐騙巴彥淖爾市7人得逞。
【判決】經查,電信詐騙案件有著區別於其他普通詐騙案的特點,即詐騙共犯中在作案初期並不一定即有犯意聯絡並且相互之間認識,電信詐騙案的作案分子可以互不相識,但在共同犯罪中卻分工明確、環環相扣、配合默契,他們有事先購買電話卡、手機等作案工具的,有在實施詐騙中按照事先編好"腳本"撥打行騙電話的,有輾轉各地辦銀行卡迅速套取贓款的,也有像被告人王鑫這樣提供手機卡、通訊工具、信用卡等設備的"協作者"。面對日益猖獗的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為此國家適時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帳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並釋明"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的。據此,被告人王鑫具有明知他人利用其出售的電話卡實施電信詐騙的主觀故意。判決:被告人王鑫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發布:甘肅省公安廳政治部宣傳處
編輯:小白 小飛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