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1 17:4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和諧的鄰裡關係對於每個人來說尤為重要。然而隨著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人生活在被鋼筋混泥土纏繞的高樓大廈中,鄰裡之間的關係也隨之變得非常微妙, 為了芝麻綠豆大點的小事發生磕磕碰碰、傷了鄰裡和氣,導致鄰裡間「小事」,演變成「官司」的事也時有發生。11月27日,惠濟法院就執結一起樓上樓下鄰居之間因為水管漏水所引發的糾紛,在執行法官的勸說下,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1000元執行款。
案情回顧
常某在鄭州某小區居住,黃某為其樓上鄰居。2018年起,雙方開始因黃某家的下水道漏水產生矛盾。多次同黃某溝通無果後,常某氣憤之下將黃某的下水道堵上。黃某知曉後找到常某理論,二人因此產生爭執。黃某認為樓下鄰居常某是在給自己「添堵」,遂將對方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判令其排除妨礙、疏通恢復下水道並賠償損失。在案件審理期間,常某將下水道疏通。
惠濟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常某在與樓上鄰居黃某產生糾紛後,應採取合法方式主張權利,其堵塞黃某下水道的行為妨害了黃某對房屋的正常使用,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黃某的下水道現已疏通,故其要求排除妨礙、疏通恢復廚房下水道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令常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樓上鄰居黃某損失1000元。
因判決生效後,常某並未履行,黃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在詳細閱讀完案卷材料後認為,本案系因生活瑣事引發,且雙方已因此事「鬥氣」數年,如果簡單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將可能會導致雙方矛盾激化,不利於案結事了。為從根本上化解糾紛,執行法官多次主動上門,結合情理法對雙方做思想工作,勸說雙方當事人應注重換位思考、以和為貴、互敬互諒。「樓上樓下鄰居低頭不見抬頭見,咱們不能只圖自己方便,也要站在對方的角度想一想,你遇到這樣的事兒,心裡會不會也很著急上火……」
「法官,您說的對,鄰裡難免有碰撞,『讓他三尺又何妨』,為這點小事跟他置氣還當上『老賴』,真是划不來,我這就履行……」在執行法官融情於法的多次勸說下,被執行人常某主動履行了1000餘元執行款,為這起侵權責任糾紛的執行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法官提醒:處理鄰裡關係要多「讓一讓」
執行法官表示,近年來,其所處理的鄰裡間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甚至發生肢體衝突的案件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房屋所有權人千萬不可以覺得在自己家的「地盤」就可以恣意妄為,當出於自身利益為一定行為時,不應當以犧牲相鄰方的權益為代價,如隨意遮擋鄰居採光、擅自佔用公用通道放置物品等。同時,處理好鄰裡關係,不僅有利於各自的生產生活,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為此提醒廣大市民,鄰裡之間應注意相互關心和照顧,一旦發生矛盾糾紛,要注意換位思考、相互體諒,適時溝通「讓一讓」,不要因為一點小事就「玻璃心」,多一些大度就多一分理解,少一些利己便少一點糾結。即便一方的行為給對方生活產生不當影響,亦應相互協調妥善解決,不應人為激化矛盾。必要時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要因一時衝動毀壞了鄰裡間的和諧。
來源:惠濟法院
原標題:《鄭在執行丨鄰居因管道漏水成「冤家」 執行法官釋法明理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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