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來源: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站
作者:盧立明 黃永鵬
一、案例背景
項目進行勞務分包招標,約定合同價格形式為分項勞務固定單價!
其中鋼筋、混凝土分項工程及安全文明施工費、管理費等都按建築面積乘以合同單價計算總價。
二、爭議點
竣工結算階段發承包雙方就外牆窗建築面積的計算方式發生爭議。
1.發包人
外牆窗面積不予計算
理由是外牆窗凸出了建築物外牆面,根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2.0.15的術語解釋,本工程的外牆窗屬於飄窗;並且由於飄窗的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為0.45m,根據《2013建築面積規範》3.0.27規定,飄窗建築面積不予計算。
2.承包人
外牆窗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建築面積。
理由是外牆窗沒有凸出外牆面,外牆窗的結構空間直接與室內連通,且具備使用功能,應屬於主體結構內的窗戶,不能按《2013建築面積規範》認定為飄窗;同時由於外牆窗的結構層高在2.20m以上,根據《2013建築面積規範》3.0.1的規定,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建築面積。
三、處理結果
外牆窗建築面積按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的1/2計算。
四、處理理由
1、計算依據
依據雙方籤訂的合同第三點第15條15.1款「本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按《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計算」的約定。
2、飄窗定義
《2013建築面積規範》2.0.15對飄窗的定義為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的窗戶。
規範條文說明2.0.15對凸窗(飄窗)做了進一步的解釋。
凸窗(飄窗)既作為窗,就有別於樓(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樓(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稱為凸窗(飄窗)。
凸窗(飄窗)的窗臺應只是牆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應有一定的高度。
通過外牆窗剖面圖可看出,本項目外牆窗不符合「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的條件,樓層的混凝土結構樓板一直延伸至外牆窗下方,不符合條文說明中「不是樓(地)板的延伸」的條件;從結構形式上分析其並不能完全滿足飄窗定義的條件,因此本爭議的窗不屬於飄窗。
外牆窗剖面圖
《2013建築面積規範》2.0.23對主體結構的定義為「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繫的構造」。通過外牆窗平面圖可看出,外牆窗最外緣與L型的剪力牆末端齊平,因此本爭議的外牆窗位於主體結構上。
3、建築面積
(1)《2013建築面積規範》條文說明3.0.1對主體結構內建築空間的建築面積計算依據有「建築面積計算,在主體結構內形成的建築空間,滿足計算面積結構層高要求的均應按本條規定計算建築面積」規定。
(2)《2013建築面積規範》3.0.1對建築面積的計算規定為「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2013建築面積規範》2.0.3對結構層高的定義為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因此,本項目外牆窗位置的結構層高為窗戶下方的混凝土板上表面至窗戶上方的混凝土板上表面之間的的垂直距離為1.9m,符合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情形。
依據《2013建築面積規範》3.0.1,本爭議的外牆窗部位建築面積應按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的1/2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