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圖解影視作品《三生三世十裡桃花》《軍師聯盟》 法院終審...

2020-12-02 澎湃新聞

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優酷公司)享有熱播影視作品《三生三世十裡桃花》、《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蜀黍科技公司)運營的「圖解電影」APP和「圖解電影」網站為在線圖文電影解說軟體,宣傳「十分鐘品味一部好電影」, 在其網站上提供了《三生三世十裡桃花》、《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圖解電影」圖片集。優酷公司認為蜀黍科技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圖解電影」被訴侵權行為成立,並判令蜀黍科技公司賠償損失。蜀黍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訴侵權的靜態圖集改變了涉案影視作品的表現形式,但並不意味著改變了類電作品的形態就不是使用作品的行為,且蜀黍科技公司亦不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故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了蜀黍科技公司的上訴請求。

下附判決原文。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73民終187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高新科技園。

法定代表人:張苑輝,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一,北京京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海澱大街。

法定代表人:莊卓然,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康康,北京潤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衡菲,北京潤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蜀黍科技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網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66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蜀黍科技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於一,優酷網絡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康康到本院接受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蜀黍科技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並改判駁回優酷網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優酷網絡公司有權就電視劇《三生三世十裡桃花》(以下筒稱涉案劇集)主張權利錯誤,優酷網絡公司無權就涉案聚集的靜態截圖主張權利,超越了其所獲授權的範圍;2、一審判決認定「圖解電影」的圖片內容涵蓋涉案劇集第一集視頻內容的主要畫面錯誤,優酷網絡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3、對影視作品的保護不能直接延及到影視作品的截圖,「圖解電影」中一幀幀畫面的截圖集並不能形成連續活動的畫面,不能達到與影視作品實質性相似的程度,兩種不同表現形式的內容不具備可比性;4、一審判決認定截取的畫面體現了涉案劇集中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錯誤;5、「圖解電影」對畫面截圖的使用構成合理引用,使用截圖的數量相比整部影片數量有限,且使用目的也是為了介紹、評論;6、一審判決賠償經濟損失金額過高,合理支出認定不合理。

優酷網絡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賠數額合理,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蜀黍科技公司對涉案劇集截圖的使用實質上替代了涉案劇集的播放,涵蓋了具體情節,不屬於合理使用,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優酷網絡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為:判令蜀黍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其中經濟損失45萬元,合理費用包含律師費4萬元和公證費1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與涉案劇集權屬相關事實

電視劇《三生三世十裡桃花》,發行許可證號:(滬)劇審字(2016)第031號,片尾署名出品單位為上海劇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嘉行影視有限公司、上海三味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該部電視劇於2017年1月30日首播。2017年2月6日,霍爾果斯嘉行影視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權聲明書》聲明,上述劇目著作權全部歸屬於上海劇酷文化公司,其僅享有署名權和投資收益權利。同日,上海三味火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權聲明書》聲明,上述劇目著作權全部歸屬於上海劇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其僅享有署名權。

2016年12月13日,上海劇酷文化公司出具《授權書》,將涉案劇集中國大陸境內獨佔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含轉授權、維權權利)授予合一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授權期限為涉案劇集在大陸首輪上星播出之日起8年。2017年7月26日,合一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名稱經工商部門核准變更為優酷網絡公司。一審庭審中,優酷網絡公司明確其主張的作品類型為類電作品,蜀黍科技公司對優酷網絡公司享有涉案劇集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事宜不持異議。

二、與被控侵權行為相關的事實

(一)優酷網絡公司主張蜀黍科技公司侵權的相關事實

「圖解電影」APP和「圖解電影」網站為在線圖文電影解說軟體,蜀黍科技公司為上述軟體和網站的運營商,該公司網站首頁上標明,「十分鐘品味一部好電影」。根據優酷網絡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2018年9月,代理人郭淑芬在公證員見證下,下載「圖解電影」APP,在所示頁面中輸入「三生三世十裡桃花01」,點擊「播放」圖標,拖拽進度條播放相應圖片集。

優酷網絡公司另提交公證書顯示,2018年9月,代理人陳冰玉在公證員的見證下,使用見證實錄瀏覽器進入「圖解電影」網站(網址為:www.graphmovie.com)首頁,點擊「劇集」,再點擊「最熱門」「古裝」「大陸」,下拉到約第十排,出現《三生三世十裡桃花作品01》圖標,作者暱稱為「青青醬」,觀看6.9萬,喜歡501,豆瓣評分6.4分,介紹文字為:楊冪的仙氣和狐狸的靈動,趙又廷整容式……,點擊進入該「圖解電影」內容播放頁面。

訴訟中,一審法院對涉案劇集和被控侵權圖片集進行了比對,《三生三世十裡桃花》「圖解電影」圖片集(以下簡稱涉案圖片集)共包含圖片382張,均截取自涉案劇集第一集,圖片內容涵蓋涉案劇集第一集視頻內容的主要畫面,下部文字為被控侵權圖片集製作者另行添加。通過「圖解電影」軟體觀看圖片集可選擇5秒每張、8秒每張等速度進行自動播放,也可以自行點擊下一張的方式手動播放。涉案劇集正常播放時常約為45分鐘。雙方均認可涉案劇集「圖解電影」圖片集已被刪除。

(二)蜀黍科技公司主張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相關事實

蜀黍科技公司提交了平臺發布的《版權與免責聲明》和用戶後臺記錄,用以證明其在本案中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用戶系「圖解電影」平臺發表內容的原創作者,對其引用內容的合法性負責。

上述聲明顯示,第一,蜀黍科技公司為網絡服務提供方,為圖解電影用戶提供內容儲存和展示空間;第二,用戶應為其在圖解電影發表的所有內容的原創作者,並對其引用內容的合法性負責;第三,蜀黍科技公司有權不經事先通知刪除用戶發布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內容;第四,蜀黍科技公司提供了權利人通知刪除的聯繫方式。

蜀黍科技公司當庭登錄後臺數據顯示,《三生三世十裡桃花》「圖解電影」圖片集上傳時間為2017年9月15日,類別為劇情/愛情/古裝,(73056)播(588)頂(3)分享By青青碧,作者信息:暱稱青青碧,郵箱494860041@qq.com,註冊時間2017年9月7日,並記錄了註冊手機IMEI號和機型、渠道、應用平臺。優酷網絡公司對上述證據三性均不認可,但同意以法庭線上遠程核實的事實為準。由於蜀黍科技公司當庭登錄「圖解電影」後臺展示實時數據,且同時展示了其他作品的後臺數據,記載情況與作品實際發布情況相符,故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明目的另作論述。

一審庭審中,優酷網絡公司不認可蜀黍科技公司為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其是專業的影視資源提供網站,口號為「10分鐘品味一部好電影」,且該公司未提交有效的用戶信息。同時,主張該公司對侵權行為應知或明知,理由包括:涉案劇集為熱門作品,被置於平臺顯著位置,可明顯感知;涉案劇集標題頁面,顯示平臺對劇集進行了編輯、分類和評分。

優酷網絡公司提出,根據蜀黍科技公司提供的《版權與免責聲明》的內容,第一,用戶在圖解電影上載或發布內容即視為其同意授予蜀黍科技公司所有上述內容的獨家發布權,未經蜀黍科技公司同意,用戶不得在第三方平臺上發布或許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內容;第二,蜀黍科技公司可將用戶發布於圖解電影之內容用於蜀黍科技公司自有或運營之網站、APP、手機平臺,也可與第三方網站、APP、手機平臺等進行內容合作,無論該等合作為有償或無償,用戶均不向蜀黍科技公司主張稿酬以外的任何費用。可見,用戶上傳需要投稿,該公司支付稿費,劇集上還寫有「圖解電影」出品,因此,蜀黍科技公司具有對內容採購和事先審查的義務。

三、與損害賠償數額相關的事實

優酷網絡公司為證明作品價值及盈利損失,提交影視作品授權合同、版權分銷合同三份、版權分銷合同委託書、網絡廣告發布合同四份。上述證據顯示,優酷網絡公司獲得涉案劇集授權費用為約每集1950000元,優酷網絡公司向深圳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授權費用為每集496698.11元;向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授權費用為共32825000元;向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授權費用為共29100000元。優酷網站為「南孚電池」「雲南白藥」「香飄飄」等客戶在《三生三世十裡桃花》節目播出期間發布廣告,廣告費用分別為4200000元、7760000元、9500000元。

優酷網絡公司為證明作品熱度,提交《檢索報告》、百度搜索指數、微博搜索指數、網絡播放量、判決書等證據。2017年6月26日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檢索報告》顯示,以「三生三世十裡桃花」為檢索詞,在慧科中文報紙資料庫、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等檢索工具中檢索相關報導評論性文章126篇。根據百度搜索指數顯示,涉案劇集上映前一周搜索次數達1071097次,上線第一周單日為2071770次;根據微博搜索指數顯示,涉案劇集上映前,微博搜索指數達830040次,上線後單日峰值為2401668次,涉案劇集在騰訊視頻、愛奇藝、PP視頻、搜狐視頻、樂視網的播放量分別為104.9億次,115.6億次、20.6億次、10.7億次、43.7億次。

一審庭審中,優酷網絡公司主張律師費和公證費,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一、優酷網絡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劇集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二、蜀黍科技公司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優酷網絡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三、蜀黍科技公司如果構成侵權,是否應承擔優酷網絡公司主張的民事責任。

一、優酷網絡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劇集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十七項權利,其中第(十二)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本案中,優酷網絡公司主張電視劇《三生三世十裡桃花》的相關權利,該電視劇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類電作品),根據涉案劇集片尾標明的製作單位名錄,出品單位是涉案劇集的著作權人。優酷網絡公司基於著作權人的授權獲得涉案劇集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來源鏈條清晰完整,蜀黍科技公司對優酷網絡公司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事實不持異議。因此,優酷網絡公司享有涉案劇集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就涉案劇集主張權利。

二、蜀黍科技公司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優酷網絡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一)將他人類電作品進行截圖製作圖片集的行為是否屬於提供該類電作品的行為

蜀黍科技公司主張其改變了涉案劇集作品原有的表現形式,提供的為圖片集而並非視頻本身,三百多幀的圖片連續播放僅構成幾秒鐘的視頻,因此,提供「圖解電影」圖片集的行為並非提供涉案劇集類電作品的行為。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的「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不應狹隘地理解為向公眾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創性的表達,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範圍。

類電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類電作品通過連續的影像畫面,產生流暢動態的表達效果,與圖片靜止的表達效果有所區別。涉案劇集是連續動態的影視畫面,而涉案圖片集是靜態圖片,雖然兩者表現形式不同,但判斷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為,關鍵需要考察涉案圖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劇集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類電作品動態影像畫面的表達效果,系通過對視覺滯留原理的應用,將一系列獨立的畫面組合起來,讓觀眾視覺感受到連續運動的視象。根據現有製作技術,流動畫面的類電作品的實質,是靜止畫面的集合和連續播放,類電作品中一幀幀的畫面是該作品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涉案圖片集過濾了涉案劇集的音效內容,截取了涉案劇集中的382幅畫面,其截取的畫面並非進入公有領域的創作元素,而為原涉案劇集中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內容,因此,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構成提供作品的行為。被控侵權行為通過網絡在線方式,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集,該行為落入涉案劇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範圍。

蜀黍科技公司主張「圖解電影」圖片集的核心在於文字對視頻內容的詮釋,構成新的獨創性表達和再創作,單純的圖片並無意義。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優酷網絡公司主張涉案圖片集構成侵權,涉案圖片集中附加的文字部分是否構成再創作與圖片侵權與否無關,故一審法院蜀黍科技公司該項抗辯意見不予支持。

(二)蜀黍科技公司是否實施了提供作品的行為,或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供作品的行為是指通過上傳到網絡伺服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體等方式,將作品置於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行為。

經公證可見,在蜀黍科技公司運營的網站上提供有涉案圖片集,蜀黍科技公司抗辯其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而非涉案圖片集的直接提供者,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對主張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一般綜合下列因素予以認定:蜀黍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網站具備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功能;蜀黍科技公司網站中的相關內容明確標示了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蜀黍科技公司能夠提供上傳者的用戶名、註冊IP位址、註冊時間、上傳IP位址、上傳時間以及聯繫方式等證據。

本案中,雖根據蜀黍科技公司提交其對外公示的《版權與免責聲明》顯示,該軟體或網站具有用戶發布和存儲信息的功能,有權刪除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內容,公布了通知刪除的聯繫方式。但是,其提交的後臺記錄僅載明被控侵權內容上傳者的用戶名、註冊郵箱、註冊時間、上傳終端手機IMEI號等信息,顯示的用戶名為網絡暱稱,並非用戶真實姓名;註冊郵箱不確定為實名帳戶註冊;手機IMEI號僅是手機序列編號,可用於識別行動裝置,但不能據此鎖定設備使用者。因此,蜀黍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圖片集為真實用戶所上傳,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即推定涉案圖片集由蜀黍科技公司直接上傳。

退一步講,即使涉案圖片集由網絡用戶上傳,從網站設置來看,蜀黍科技公司網站名稱為「圖解電影」,網站首頁明確標明「十分鐘品味一部好電影」,可見,蜀黍科技公司向公眾表明,網站製作目的為提供將影視資源製作為圖片集的內容。同時,根據蜀黍科技公司提供聲明的內容,用戶上傳圖片集內容時需同意以下約定,「用戶在圖解電影上載或發布內容即視為其同意授予蜀黍科技公司所有上述內容的獨家發布權……蜀黍科技公司可將用戶發布於圖解電影之內容用於自有或運營之網站,用戶均不向蜀黍科技公司主張稿酬以外的任何費用」,可見,按照約定的內容,蜀黍科技公司對涉案圖片集內容享有獨家專有權益。蜀黍科技公司在明知影視類作品具有較大市場價值,不大可能授權給普通用戶的情況下,仍設置網站專供普通用戶提供影視資源圖片集,吸引、教唆其實施上傳行為,且與用戶之間存在關於涉案圖片集利益分享等緊密關係,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蜀黍科技公司行為構成與用戶分工合作、共同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因此,一審法院對蜀黍科技公司關於其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三)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蜀黍科技公司抗辯稱,涉案圖片集核心創作部分是文字,需要有對應圖片配合作對應陳述,且300多張圖僅能播放幾秒鐘,按照引用程度來說,屬合理引用。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上述條款規定了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

對於蜀黍科技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作出如下論述:

第一,是否屬於適當引用的問題。影評類作品往往需不可避免地介紹影視劇作品本身,並再現影視劇作品部分畫面,以進行有針對性的評述。但本案中,涉案圖片集幾乎全部為原有劇集已有的表達,或者說,雖改變了表現形式,但具體表達內容並未發生實質性變化,遠遠超出以評論為目的適當引用必要性的限度。

雖蜀黍科技公司抗辯稱,按照一般類電作品每秒24幀計算,涉案圖片集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畫面內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斷標準並非取決於引用比例,而應取決於介紹、評論或者說明的合理需要。根據查明的事實可見,提供涉案圖片集的目的並非介紹或評論,而是在當今「快餐文化」的背景下,通過三百多張圖片集的連續放映,迎合用戶在短時間內獲悉劇情、主要畫面內容的需求。上述使用目的並非評論性引用,故一審法院對蜀黍科技公司該項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第二,是否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本案中,涉案圖片集分散地從整部作品中採集圖片,加之文字解說對動態劇情的描述,能夠實質呈現整部劇集的具體表達,包括具體情節、主要畫面、主要臺詞等,公眾可通過瀏覽上述圖片集快捷地獲悉涉案劇集的關鍵畫面、主要情節,提供圖片集的行為對涉案劇集起到了實質性替代作用,影響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三,是否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由於涉案圖片集替代效應的發生,本應由權利人享有的相應市場份額將被對圖片集的訪問行為所佔據,提供圖片集的行為將對原作品市場價值造成實質性影響。雖蜀黍科技公司認為涉案圖片集部分提供的行為對原作品具有「宣傳效果」,但從市場角度,以宣傳為目的與以替代為目的的提供行為存在顯著區別。就涉案圖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來看,其並非向公眾提供保留劇情懸念的推介、宣傳信息,而涵蓋了涉案劇集的主要劇情和關鍵畫面,在一般情況下,難以起到激發觀眾進一步觀影興趣的作用,不具備符合權利人利益需求的宣傳效果,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蜀黍科技公司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已超過適當引用的必要限度,影響涉案劇集的正常使用,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屬於合理使用。

三、蜀黍科技公司如果構成侵權,是否應承擔優酷網絡公司主張的民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蜀黍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對涉案劇集實施了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構成對優酷網絡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優酷網絡公司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關於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的相關證據,優酷網絡公司主張通過適用法定賠償應予準許。一審法院綜合以下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第一,涉案劇集知名度較高、市場影響力較大;第二,侵權行為發生時間尚處相對的市場熱播期;第三,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長,但蜀黍科技公司及時刪除侵權內容;第四,被控侵權作品為58集電視連續劇中的第一集,構成對該集的實質性替代,但對整部劇集播放影響程度有限;第五,蜀黍科技公司網站中顯示觀看6.9萬,其提供的後臺數據為播放73056次,可作為優酷網絡公司流量損失的重要參考依據,綜上,一審法院酌定賠償數額為3萬元。關於律師費和公證費,優酷網絡公司若在正常委託律師代理和支付公證費的情況下,具備相應的舉證能力,但優酷網絡公司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一審法院對該項主張是否為合理開支無法進行審查,故一審法院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項、第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一、蜀黍科技公司於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優酷網絡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二、駁回優酷網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期間,當事人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蜀黍科技公司、優酷網絡公司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持異議。經審查,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於:

一、關於優酷網絡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屬於作者,作者可以將著作財產權轉讓他人。在無相反證據的情形下,根據優酷網絡公司提交的證據,權利來源鏈條清晰完整,可以認定優酷網絡公司享有涉案劇集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其權利應得到法律保護,並有權對侵害涉案劇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提起訴訟,系本案適格原告。

蜀黍科技公司對優酷網絡公司享有涉案劇集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不持異議,但認為被控侵權行為系對涉案劇集進行截圖製作圖片集,屬於對類電作品的改編,不在優酷網絡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涵蓋的範圍內。對此,本院認為,雖然蜀黍科技公司改變了涉案劇集作品原有的表現形式,提供的為圖片集而並非視頻本身,但對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的「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不應狹隘地限定為以不改變作品形式的方式向公眾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創性的表達,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亦均在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範圍。因此,蜀黍科技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蜀黍科技公司是否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第六條規定:「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絡服務,且無過錯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為構成侵權。」

根據上述規定,蜀黍科技公司主張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涉案劇集為網絡用戶上傳,應該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其提供的證據顯示的網絡用戶名為網絡暱稱,並非用戶真實姓名;註冊郵箱也不確定為實名帳戶註冊;手機IMEI號僅是手機序列編號,可用於識別行動裝置,但不能據此鎖定設備使用者。因此,蜀黍科技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圖片集為真實用戶所上傳,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故,一審法院對蜀黍科技公司關於其僅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三、蜀黍科技公司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對涉案劇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蜀黍科技公司主張將涉案劇集進行截圖製作圖片集的行為不屬於提供該類電作品的行為,沒有侵犯優酷網絡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影視作品的保護不能直接延及到影視作品的截圖。對此,本院認為,涉案劇集是連續動態的影視畫面,而涉案圖片集是靜態圖片,雖然兩者表現形式不同,但並不意味著改變了類電作品的形態就不存在提供作品的行為。且根據現有製作技術,流動畫面的類電作品的實質,是靜止畫面的集合和連續播放,類電作品中一幀幀的畫面亦應是該作品的組成部分。因此,判斷蜀黍科技公司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為,關鍵還是在於考察涉案圖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劇集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本案中,涉案圖片集截取了涉案劇集中的382幅畫面,系涉案劇集中具有獨創性表達的內容,構成提供作品的行為,且通過網絡在線方式,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集,一審法院依據現有證據認定,蜀黍科技公司實施了對涉案劇集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已侵犯優酷網絡公司對涉案劇集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認定正確,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另,蜀黍科技公司主張涉案圖片集核心在於文字對視頻內容的詮釋,本身構成新的具有獨創性表達的作品。對此,本院認為,涉案圖片集中是否構成新的作品與本案侵權是否成立無關,故本院對蜀黍科技公司的該項上訴意見不予採信。蜀黍科技公司還主張涉案圖片集屬於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之情形,侵權行為不成立。對此,本院認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蜀黍科技公司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已超過適當引用的必要限度,亦非出於評論性引用的目的,公眾可通過瀏覽圖片集快捷地獲悉涉案劇集的關鍵畫面、主要情節,已經影響涉案劇集的正常使用,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屬於合理使用。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四、一審法院對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判定是否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蜀黍科技公司的涉案行為已侵犯優酷網絡公司對涉案劇集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其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關於具體的賠償數額,因根據現有證據不能確定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情況,應當依據法定賠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本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劇集的獨創性程度、知名度以及蜀黍科技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馮 剛

審 判 員 崔宇航

審 判 員 章 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羅素雲

書 記 員 鄭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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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傳播權案判決

案號 : (2020)京73民終189號

原標題:《判決 | 圖解影視作品《三生三世十裡桃花》《軍師聯盟》 法院終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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