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誣告陷害一線民警獲刑一年

2020-12-24 法制網

中國警察網訊 6月16日,蘄春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孫某某誣告陷害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孫某某犯誣告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這是在《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為受到不實舉報幹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實施以來(2020年3月15日開始實施),全省首例因誣告陷害黨員幹部獲刑的案件。

據了解,現年62歲的孫某某系漕河鎮吳莊社區居民,2013年孫某某與劉某產生糾紛,報警後由城東派出所民警萬某依法處理。由於對萬某的處理結果不滿,懷恨在心的孫某某故意捏造「問題線索」,於2019年9月17日向省委巡視組舉報,稱萬某與劉某是「警匪黑道一家親」「收受劉某賄賂款6萬元」。因舉報涉及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蘄春縣紀委監委立即介入,會同公安局展開調查,經調查查明:萬某依法辦案、廉潔執法,舉報內容純屬誣告。

蘄春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孫某某故意捏造事實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且向有關機關告發,誣告的對象明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也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誣告陷害罪。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及相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介紹,2019年以來,蘄春縣紀委監委先後協調司法機關對3名涉嫌誣告陷害的非法信訪人予以打擊,公開為9名受到不實舉報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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