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原來在街巷上設置的電線桿都已經取消了拉線,但是在鄉鎮、農村,特別是在田地裡還存在這樣的線路設施。農村老漢鄭某的耕種土地裡就有三根線杆,倒也不影響耕種,但某日鄭某去地裡幹活的時,其駕駛手扶拖拉機不慎撞倒在電線上被勒死,那麼最後是如何賠償的呢?接下來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自家土地耕作
被電線桿拉線不幸身亡
某日,鄭某駕駛手扶拖拉機到自家的承包地裡耕地。傍晚,按照以往鄭某已經到家了,然而妻子趙某等了一個多小時後,鄭某還沒回家,手機也打不通。趙某立即趕往地裡尋找,發現鄭某被地裡的電線桿拉線勒住,趙某立馬報警並通知家人,隨後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勘查,並經醫院確認鄭某當場已死亡。鄭某作為家裡的頂梁柱,其意外死亡無疑給一家人致命的打擊,鄭某的家人痛恨之下將拉設電線桿的某供電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0萬元。
線杆存在近30年
管理者是否承擔責任?
那麼,致命的電線從何而來?原來,被告架設了此高壓線經過鄭某的承包地已經近30年,電線桿及固定該電線桿的三根鋼絲拉線埋置於涉案承包地內,但線路周圍沒有任何警示標誌或劃定保護區域。由於當年設置之後影響到農作物的耕種,被告給予了補償。鄭某亦承包該地多年,一直在高壓線及其附屬設施下從事農業耕作,對電線桿及拉線也是同意並知情的。事故發生當天,鄭某駕駛手扶拖拉機操作不慎致拖拉機車把橫梁與電線桿的鋼絲拉線相擠壓,在該外力作用受害人鄭某頸部下致其窒息死亡。對於鄭某的死亡,被告認為已盡到管理維護義務,不存在過錯,系鄭某自身原因造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管理單位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
賠償30%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所架設的高壓線及附屬設施均經過受害人的承包地,共同構成被告從事高壓活動的組成部分,屬於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應由經營者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被告作為專業從事供電的單位,對轄區內高壓線及附屬設施進行管理維護,應盡到高度的審慎義務,但其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對電力設施所佔用土地的承包戶進行必要的警示提醒。受害人鄭某承包耕作涉案土地多年,其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疏於安全注意,自身存在較大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判決,由被告供電公司承擔30%責任,受害人鄭某自行承擔70%責任。
法官說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對於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的責任基礎是高度危險作業自身的高度危險性,這種高度危險性即使予以嚴謹防範,也難以絕對避免發生一定概率的致人損害結果,故須由危險作業經營者承擔無過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並將損害賠償款分攤計入經營成本,以分散高度危險作業的社會風險。希望從事危險作業的經營者引以為戒,盡到高度的管理維護義務,從源頭上避免不幸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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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島市黃島區法院
編輯:石 慧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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