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於真實案例,為方便閱讀,以化名進行故事話敘述。
基本案情回放:
青青一天晚上外出,在走到貴陽市白雲區某路段時,有兩個男子攔住她的去路,不斷對其進行騷擾,嚇得青青趕緊大呼救命。
這時路過的路人袁大頭聽見了求救聲,發現兩個男子在騷擾一個女的,英雄之氣油然而生,便挺身而出,上前制止,成功解救出了青青。
本來這也算是英雄救美的美事,如果青青感恩,加個微信好友,請吃頓飯,甚至送個錦旗也不是不可能,按照古代電視劇的套路,估計這女子可能會羞答答的說一句「公子捨命就救了妾身,妾身無以為報,只能以身相許了!」
但事情沒有按照套路來,這位救美英雄袁大頭根本沒等到青青道謝,人家直接在送姑娘回家的路上直接索要道謝禮,這禮物就是要求姑娘以身相許一次。
青青有些懵,這剛剛從兩位虎狼口中脫險,本以為遇到了貴人,沒想到這貴人更不要臉,直接跟自己提出要發生關係的要求。
難道今晚是難逃此劫?青青欲哭無淚,但一想這位救了自己的男子,雖然也想佔自己便宜,也是用語言威脅自己,但還能彬彬有禮,也沒硬性的要求與強迫自己,看來是一個有禮貌的偽君子。
於是青青計上心來,以無比真誠「坦誠」自己有不可描述之病,不可發生關係。
但袁大頭還是將信將疑,於是青青便說,你看,我也是你救的,我這種病也沒法以身相許,要不這樣我把手機給你,老貴了,算是不能以身相許的補償,行不?
袁大頭琢磨了一下,覺得可行,於是答應,青青得以逃離。
之後青青也沒報案,袁大頭拿著這手機去賭博,結果被警察抓住,在核查手機時,找到了青青,至此案發。
茶餘說法
首先同情一下青青同學遭遇,你說遇到的都是啥人呀,前有狼後遇虎的,也算是驚險,再者要給她行為點個讚,要知道,性侵事件一般都會伴隨著比較嚴重的暴力行為,要是劇烈反抗,還可能遭遇更大的損失。
青青能夠在險境中察言觀色,並成功以犧牲財物避免了自己遭受性侵傷害,算是機智。
袁大頭到底是否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袁大頭一共實施了兩個主要行為,一個是採用語言威脅想跟青青發生關係,二是在無法發生關係後將青青手機帶走處置。
說實話這袁大頭有些不講武德,救人還以為道德高尚,到頭來卻是個偽君子,他以語言威脅,違背青青意願,要強迫與其發生關係,已然構成強姦罪。
從案情看,他最終沒得手,那就要分析他是未遂還是中止,因為未遂和中止量刑會不一樣,中止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免除刑罰的。
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那本案來看,如果袁大頭是因為害怕青青得病傳染自己,從而放棄侵犯,那麼他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那就算未遂。
如果袁大頭是因為青青說要以手機補償,從而被誘惑,那就是主動放棄侵犯,屬於犯罪中止。
袁大頭到底是否構成搶劫罪?
表面上看,手機是青青主動交給袁大頭的,看似沒有採用暴力或脅迫強搶,但綜合分析案情來看,袁大頭以語言威脅等方式,想跟青青發生關係,使青青處於不敢反抗處境,為保護自己,青青採用了以手機換取自己人身權益的方式,可以說在根本上青青是不願意給手機的,只是在當時沒辦法,所以說,也是一種脅迫,綜上,袁大頭構成搶劫罪。
最終,法院認為袁大頭是強姦罪中止,搶劫罪成立,判袁大頭犯強姦罪(中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總和刑期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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