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規定「軟暴力」手段認定,將惡勢力組織上升為法律概念,體現從嚴要求、降低再犯可能性……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收官之際,一部專門的反有組織犯罪法正式提上立法日程,將如何遏制黑惡勢力犯罪滋生蔓延,推動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化開展?
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經驗
「相較於普通犯罪,有組織犯罪具有很強的犯罪組織性、利益追逐性、心理強制性和頑固反覆性,其手段隱蔽多變、涉足領域廣泛、『關係網』複雜,使得打擊、懲治困難重重。」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表示,要從根本上有效防治有組織犯罪,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反有組織犯罪單行法勢在必行。
據了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全國掃黑辦協調國家監委和中央政法單位分批發布了依法辦理惡勢力、「套路貸」刑事案件的規定等10個法律政策文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從總體上看,我國現有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律制度雖具備一定規模,但仍比較分散、未成體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階低,防範、治理和保障等相關法律規定比較缺乏。
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有組織犯罪法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預防和打擊有組織犯罪的迫切需要。
例如,近年來以實施恐嚇、威脅、滋擾等「軟暴力」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惡犯罪案件呈現高發多發態勢。2019年,「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相關指導意見,對「軟暴力」的定義、常見表現形式、法律適用等作出規定,為依法懲治黑惡勢力實施「軟暴力」違法犯罪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此次提請審議的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明確,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時,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還將惡勢力組織上升為法律概念。
據全國掃黑辦統計,截至今年11月底,三年來全國共打掉涉黑犯罪組織3584個,而打掉涉惡犯罪集團11119個,涉惡犯罪團夥26959個,惡勢力組織犯罪佔比為91.4%。
公安部掃黑辦有關負責人介紹,惡勢力組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掃黑必除惡,防黑必防惡,將惡勢力組織上升為法律概念,有利於將惡勢力組織消滅在初期萌芽狀態,也有助於除惡務盡、打徹底。
近年來,隨著信息網絡快速發展,傳統黑惡勢力犯罪向網上蔓延。犯罪分子藉助信息網絡,通過編造虛假信息,敲詐、誹謗、恐嚇、暴利放貸、虛增債務等手段實現非法牟利。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將信息網絡領域黑惡犯罪的內容納入其中,構建預防和打擊信息網絡領域有組織犯罪的工作機制,營造線上線下社會綜合治理新格局。
「打早打小」與「剷除土壤」雙管齊下
全國掃黑辦有關負責人介紹,有組織犯罪再生能力較強,「反覆性」特徵突出,單純靠打擊,無法徹底清除,必須既保持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高壓態勢,又加強行業領域監管和專項整治,做到「打早打小」與「剷除土壤」雙管齊下。
為此,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明確了履行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規定的預防和治理措施既有三年專項鬥爭中行之有效的「三書一函」等工作經驗總結,也根據新趨勢新變化提出了新舉措。
強化行業監管職責——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諸多案件顯示,有組織犯罪通過經營地下行業和入門門檻較低的正當行業獲取巨額經濟利潤,有的「以黑護商」「以商養黑」,有的「一黑涉多業」「一業生多黑」。
因此,為了加強行業監管,形成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的長效機制,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對行業監管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從法律層面規範、督促行業監管部門履職盡責,加強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監管,防止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
規定基層組織預防內容——
有組織犯罪向基層組織滲透,把持基層組織,侵蝕基層政權特點十分明顯,對基層政治生態和基層治理秩序產生了嚴重危害。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是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關鍵之舉。
為了防止有組織犯罪通過各種手段把持基層政權,動搖黨的執政根基,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專門規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嚴格規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建立聯審機制,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防止有組織犯罪人員幹擾、破壞選舉。
規定校園預防的內容——
近年來,未成年人成為有組織犯罪的侵害對象,同時也被利用成為有組織犯罪者實施犯罪的工具,甚至淪為組織領導者的「擋箭牌」。
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從法律層面規定對在校學生的防範教育,構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網」,拉起對不法分子的「預警線」,推進教育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從源頭防範有組織犯罪向未成年人群體蔓延。
體現依法從嚴懲處、降低再犯可能性
司法實踐表明,有組織犯罪組織化程度較高,犯罪成員多、危害行為多、時間跨度長,與各種社會治安問題相互交織,破壞力成倍增加,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黑惡犯罪分子還具有極強的向經濟領域、政治領域滲透的能力,嚴重侵蝕維繫社會和諧穩定的根基,是社會的毒瘤。
全國掃黑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辦理此類案件要堅持依法嚴懲方針,尤其是對於犯罪情節惡劣、犯罪後果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運用多種法律手段體現全程從嚴。
當然,依法從嚴,並不是一律從嚴。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規定,對有組織犯罪案件,應當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精神,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適用條件,充分利用資格刑、財產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對於在有組織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組織成員,或者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為了通過刑罰執行,降低有組織犯罪涉案人員的再犯可能性,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規定,對於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刑罰。
有組織犯罪既以攫取經濟利益為犯罪目的之一,又以攫取到的經濟利益作為維繫組織存在、發展的重要手段。徹底剷除其經濟基礎,能夠有效剝奪其再犯能力,防止其東山再起、死灰復燃。
這是對三年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形成的「打財斷血」經驗做法的固化。
對此,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明確涉案財產證據收集、法庭調查職責和協助配合機制,完善對涉案財產的價值認定、保管、先行處理、移送、提出處理建議等規定,強調監察機關、辦案機關發現犯罪組織涉嫌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應當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