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節假日即將到來了,大多數公司根據國務院的放假通知,確定好自己公司的放假時間了,但是有的公司有的崗位由於其的特殊性,是不能放假需要加班工作的,因此就需要給予加班費的。
一、2020年最新春節放假時間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春節假期為: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春節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
春節屬於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問題諮詢
問題一:如果春節不加班,公司強迫我加班怎麼辦?
律師回覆: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因為加班需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員工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問題二:公司通過增加工作量,變相強迫我加班完成怎麼處理?
律師回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定額標準管理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勞動定額標準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標準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看到這裡,法律快車小編相信你也了解了相關的知識內容了,用人單位如果需要員工在法定假日加班工作時,就需要先徵得勞動者的同意並且給予對應的加班工資,不然是典型違反勞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