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梅山海關發布關於丹陽市理想光學眼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MI」商標權的樹脂鏡片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甬梅關知字〔2020〕0079號)。
當事人名稱:丹陽市理想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181572629154N
法定代表人:吳雪芹
地址:丹陽市開發區大泊鎮鎮南路3號
2020年8月19日,丹陽市理想光學眼鏡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樹脂鏡片等貨物(報關單號:310420200549465634)。經查驗,該批貨物中有「mi」商標的樹脂鏡片105箱134934個,價值483238元。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於侵犯其「MI」(海關備案號:T2019-82089)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向海關提出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樹脂鏡片上使用的「mi」商標,與商標權人註冊的「MI」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於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報關單證一套、查驗記錄一份、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沒收當事人侵權貨物(「mi」商標的樹脂鏡片105箱134934個),並處罰款人民幣48324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