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不完全等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020-12-10 也迪律師說法

【網友提問】

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為重婚呢?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標準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解答】

通常情況下,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事實上的重婚是指:雖未登記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的規定,構成重婚的標準有兩個,即已經登記結婚的一方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

但在現實生活中,在與他人共同居住生活時,雙方既沒有再次登記結婚,也沒有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形較為常見。這種情況下,只能認定為違反我國《婚姻法》關於「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

重婚並不完全等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在與他人同居時,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則達到刑法上認定重婚罪的標準,構成重婚罪;如果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觸犯刑法,違反的是《婚姻法》的規定。

【律師提醒】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無過錯一方有權據此提起離婚訴訟,該情形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事由之一,與此同時,無過錯一方有權向過錯方主張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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