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謙·觀點」「離婚冷靜期」《民法典》關於協議離婚規定的改變

2020-12-06 山東勞謙律師事務所

在我國,離婚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實現。《民法典》頒布初期,離婚冷靜期曾引起廣泛熱議,面臨即將生效的《民法典》,離婚冷靜期也即將正式實施。民政部於近期發布《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對婚姻登記有關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下個月開始,協議離婚的流程便變成:

一、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二、等待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如果三十天內任一方不願意離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三十天冷靜期屆滿後,雙方都沒有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一方未到場申請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在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的,民政局進行審查;

五、符合條件的,發放離婚證。

通過下圖

我們可以更好的理解

離婚冷靜期及最新的協議離婚流程

如果要通過協議方式進行離婚,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請;

2、申請後30日內雙方均不要求撤回;

3、申請後31-60日內雙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請離婚證;

4、民政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如擔心離婚過程中一方反悔,或存在家暴、遺棄等雙方對離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形下,仍可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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