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被判有期徒刑23年!蘭州「東方會」涉黑團夥案宣判

2020-12-17 澎湃新聞

審判案件新聞

蘭州「東方會」涉黑團夥案宣判

主犯魏某被判有期徒刑23年

10月30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在蘭州市公安局監管支隊的遠程視頻科技法庭公開宣判魏某等3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騙取貸款、高利轉貸、組織賣淫涉黑涉惡案件。一審判處魏某有期徒刑2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案其他37人獲刑18年6個月到1年3個月不等。

在8月10日庭審過程中,檢察院指控,自上世紀九十年代起,被告人魏某帶領許某、魏某萬經商,2003年5月,被告人魏某在蘭州市城關區酒泉路369號中匈友好大廈經營東方會娛樂會所,之後相繼任用其他被告人擔任該會所總經理,從事包括異性陪侍、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在內的娛樂經營。並以該會所為據點,招募被告人楊某、朱某、段某、李某等人,逞強鬥狠,為非作惡。

2012年,被告人魏某在蘭州市城關區天水路成立飛天國際娛樂會所,再次將勢力向娛樂場所發展。2013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魏某以東方會娛樂會所、飛天國際娛樂會所、7號國際娛樂會所、甘肅萬事達同仁典當行為據點,形成「以商養黑」「以黑護商」模式,以公司化管理為基礎,招聘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大力吸收、擴張其犯罪集團成員,以在公司內擔任的不同職務為層級,分層管理,形成以被告人魏某為首,其他被告人為參加者,組織層級結構固定、內部分工明確、等級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魏某通過毆打組織成員、提拔重用、拉攏入股等手段加強對組織成員的人身控制。該犯罪組織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為維護組織利益,多次有組織地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幹擾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秩序,侵犯多人人身權利,欺壓殘害群眾,長期盤踞、稱霸蘭州市城關區酒泉路、盤旋路及其周邊地區,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查認為主犯魏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對整個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輕傷一級、2人輕傷二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嚴重;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騙取貸款罪、組織賣淫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金昌中院二審宣判

兩起涉惡案件

10月29日至30日,金昌中院分別對崔某某等7人、宿某某等14人惡勢力犯罪上訴兩案進行宣判。

依法宣判崔某某等7人涉惡案

10月29日下午,金昌中院依法對崔某某等7人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一案二審進行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9月9日,永昌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崔某某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40000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後,被告人崔某某等4人向金昌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崔某某先後糾集上訴人許某某、賀某某、曹某某及原審被告人趙某某、李某等人,在發放高利貸、強索債務過程中,採取毆打、威脅、滋擾、貼身跟隨、張貼「大字報」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上訴人崔某某為糾集者,上訴人許某某、賀某某、曹某某、原審被告人趙某某、李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該惡勢力犯罪團夥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被害人及親屬的正常生產生活,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上訴人崔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借貸金額,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或非法手段佔有他人合法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上訴人崔某某為索要債務,指使上訴人許某某、賀某某及原審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楊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上訴人崔某某、許某某、賀某某、曹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訴人曹某某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還構成尋釁滋事罪。

綜上,金昌中院認為原判認定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依法宣判宿某某等14人涉惡案

10月30日上午,金昌中院依法對宿某某等14人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犯罪一案二審進行宣判。

9月8日,金川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宿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40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後,被告人宿某某等9人向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宿某某、李某某以開設的金昌市「動漫大巴」等四家公司為依託,夥同上訴人張某甲、薛某、周某某、白某、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及原審被告人張某乙、張某丙、孟某、曾甲、曾乙等開設賭場,非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並採用暴力和威脅等手段,在賭場及周邊區域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上訴人宿某某、李某某為首要分子,上訴人張某甲為重要成員,上訴人薛某、周某某、白某及原審被告人張某乙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維護該犯罪組織整體利益,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通過多種方式逃避法律的追究。到上述四處賭場參賭人員多達70餘人,導致部分參賭人員或家庭破裂,或產生輕生念頭,或身患抑鬱,或債臺高築,賣房賣車,傾家蕩產,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金昌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二審期間,因上訴人白某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故二審對上訴人白某依法從輕處罰,對其餘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均維持原判。

涉案金額90餘萬元

景泰縣法院公開審理特大電信詐騙案

10月30日,景泰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公安部五局指定景泰縣公安局偵辦的一起特大電信詐騙案,該案涉及13名被告人,涉案金額90餘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以來,被告人王士某、劉運某、於孔某、左某、祝某、陳某、孔力某、黃某、邵德某、潘龍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電信網絡工具,花錢僱傭網絡紅人幫助發布虛假售貨信息,再以發貨需要交納保證金、開發票需要交納押金、激活手機需要交納費用等理由,騙取受害人信任後,通過QQ群尋找洗款下線索要微信收款二維碼,最後以支付寶口令紅包的方式收取贓款。被告人張旭某、楊某、馮春某在明知收取錢款為詐騙贓款的情況下,仍使用微信、支付寶等幫助他人收取、轉移贓款,從中漁利,數額巨大。13名被告人身處全國8個省市,大多數是00後,有無業游民、有在校學生,他們通過以上網絡詐騙手段,對全國各地的群眾實施詐騙,導致五百餘人受害,且部分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詐騙金額達90餘萬元。

法庭上,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圍繞詐騙金額、適用法律、定罪量刑及財產刑適用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各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整個庭審過程程序嚴謹、條理清晰、環環相扣。鑑於該案案情重大,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男子毆打執行公務民警

獲刑六個月

10月29日,酒泉市肅州區法院宣判了一起妨害公務案件,被告人茹某某毆打執行公務民警,以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5月1日1時35分,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東城關派出所接指揮中心出警指令:肅州區世博花園C區某超市有人被打。接到指令後,該所民警楊某某帶領輔警葛某、周某某前去案發現場。在超市門前,民警楊某某向打人者茹某某了解警情時,茹某某採取辱罵、用拳頭毆打等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並致民警楊某某頭部受傷。經醫院診斷,民警楊某某傷情為頭外傷;經酒泉市肅州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民警楊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肅州區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茹某某以暴力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判決茹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瓜州縣法院開庭審理

王某龍等10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10月28日至30日,瓜州縣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龍、張某、侯某兵、賈某等10人涉嫌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故意傷害犯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王某龍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糾集張某、侯某兵、賈某多次實施犯罪活動,形成了以王某龍為首要分子,張某、侯某兵、賈某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夥。被告人王某龍通過向社會不特定人員發放月息3分至1角不等的高利借款,糾集被告人張某、侯某兵、賈某等人以非法拘禁、毆打、辱罵、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和滋擾、糾纏等軟暴力手段強行抵頂借款人財物、暴力索債。同時藉機開設賭場不斷斂財,在瓜州縣及肅州區為非作惡,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瓜州縣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掃黑除惡成員單位及被告人親屬參加了旁聽。該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執行案件信息

非法佔用耕地建房

強制清除絕不手軟

10月28日上午,渭源縣法院抽調20餘名幹警成功執結清源鎮高家堡村楊某乙非法佔用耕地建房案。

申請人楊某甲與被執行人楊某乙二人系同胞兄弟,二人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渭源縣法院受理後做出判決,因涉案土地性質為耕地,被告楊某乙在未經審批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在耕地上建房,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判決由被告楊某乙將其佔有與原告宅基地相鄰的承包地交付原告。

判決生效後,被告楊某乙以各種理由拒不執行。10月10日,經原告楊某甲申請,渭源縣法院立案執行後,執行法官充分考慮妥善解決雙方的矛盾必須堅持善意執行。為此,執行法官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耐心釋法析理,並對被執行人進行說服教育,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渭源縣法院決定依法對涉案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強制清除。10月28日,渭源縣法院在相關單位的配合下,依法對被執行人楊某乙非法佔用土地上房屋進行了強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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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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