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實行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保證辦學目標的實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為中央戲劇學院,中文簡稱為「中戲」,英文全稱為「The Central Academy of Drama」,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東棉花胡同39號。
第三條 中央戲劇學院是教育部直屬藝術院校,是我國戲劇藝術教育的最高學府,是戲劇影視藝術教學與科研的重要基地,是亞洲戲劇教育研究中心總部所在地,是世界著名戲劇藝術院校。
第四條 學院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文藝方針,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藝術教育規律,堅持教學中心地位,堅持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三大功能的協調發展;不斷加強學科建設,積極創新理論和實踐,以鮮明的辦學特色作為學院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動力,以全員、全方位的質量觀作為學院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和永恆的價值追求,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培養「求真、創造、至美」的精神;為國家乃至世界培養藝術家、藝術教育家和優秀專業藝術人才,為建設以戲劇藝術教育為主體、特色鮮明、國際一流的藝術院校而開拓奮進。
第五條 學院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院成立於1950年4月2日,前身是延安魯迅藝術學院、華北大學文藝學院以及南京國立戲劇專科學校。校訓為「求真、創造、至美」。
第二章 教育形式、教育規模和學科門類
第七條 學院採用全日制教育形式進行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體,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適度培養高等職業藝術人才。學院全日制教育規模為3000人左右。
第八條 研究生教育重點培養高、精、尖的戲劇、影視創作和研究人才;本科生教育著重培養精通主導專業的複合型精英人才;專科生教育重點培養適應性強的實用型人才。
第九條 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拓寬國際合作辦學渠道,增強學校的國際競爭實力。
第十條 學院根據社會需求,按照辦學條件和核定的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專業的招生比例。
第十一條 學院設有戲劇戲曲學、電影學和廣播電視藝術學三個學科。在此基礎上,根據學院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社會需求,適當發展其他學科。學院設藝術學博士後科研流動站。
第十二條 學院遵循藝術教育的基本規律,堅持「教學、研究、創作實踐」三位一體的人才培養模式。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三條 學院行政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黨的組織關係隸屬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
第十四條 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院工作,支持院長獨立負責地依法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是: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領導制定學院戰略發展規劃,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院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三)領導學院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
(四)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院內的民主黨派和政治團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六)審定學院的章程;
(七)其他需要黨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院長對外全權代表學院,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擬定學院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等;
(三)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院資產,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六)對國家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七)主持院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並對院長負責。
第十八條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日常行政工作決策機構,由院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實行集體討論、院長決定的制度。
第十九條 院長辦公會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及相關人員的參加。
院長辦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院章程、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
(二)審定院、系及學科、專業的設置與調整方案;
(三)審定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四)審定學院各項重點建設項目方案,落實大額資金使用(十萬元以上);
(五)審定學院各項重要改革方案;
(六)審定教師隊伍建設和學生教育中的重要問題;
(七)審定學院年度經費的預算和決算報告;
(八)審定院系的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
(九)依據幹部管理權限研究決定行政幹部任免;
(十)研究處理教代會、工會等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十一)討論和審定院長認為有必要討論和審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二十條 學院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為三至五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大會常設主席團履行職權。學院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辦事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審議學院學科的設置及科學研究方案,評定科學研究成果,制定學術規範,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學位授予情況進行審議,審查申報增列或調整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學科和專業點,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院根據精簡增效的原則,設置學院內部組織機構,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五條 學院教職工由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二十六條 學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深入人事制度改革,實行崗位聘任制及其他靈活多樣的用人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院貫徹國家分配製度,建立和發展與學院相適應的薪酬福利分配製度。
第二十八條 學院對各類人員進行日常和定期考核,其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獎懲和晉升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院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五)學院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傳播先進文化,培養戲劇影視精英人才。學院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並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章 學 生
第三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了解國情,貫徹落實國家的方針、政策,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培養優良的思想政治素質,掌握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藝術實踐活動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培訓、指導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生可以在申請獲得批准後在院內組建學生社團,學生社團應在學院登記備案,並在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允許的範圍內活動,服從學院的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通過正常渠道對學院的發展建設提出批評或建議。
第六章 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院經費來源包括:教育事業費、專項基本建設費、學費收入等。
第四十條 學院財產屬國家所有,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依法制定財產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地方、上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學院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並按照有關國家法規制定相應財務制度,履行財務管理職責,依法加強財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院對國有財產、受捐贈的財產、自籌資金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院黨委會審定,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或增刪,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院長辦公會研究,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院黨委會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