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國政法大學招生簡章

2020-12-09 高考網

  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於中國政法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中國政法大學招生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嚴格程序、擇優錄取、接受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學校全稱:中國政法大學。

  第五條招生代碼:10053。

  第六條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全國重點大學、211工程重點建設院校。

  第七條辦學層次:本科、研究生。

  第八條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九條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十條辦學地點:北京市昌平區府學路27號。

  第十一條培養模式:

  1.基準培養模式

  學制為四年。學生入學後,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學生可以在3-6年內完成學業。畢業時獲得本專業的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2.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模式

  學制為5年。符合規定條件的學生,在第三學年開始修讀雙專業雙學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兩個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畢業時可以獲得記載兩個專業學習經歷的畢業證書和兩個學位證書(修讀的兩個專業屬於同一學科門類的,獲得一個學位證書)。

  3.輔修專業培養模式

  學制為4年。學校在四年基準學制基礎上實施本科生輔修專業制度,符合規定條件學生,從第二學年開始輔修專業學習。學生完成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專業必修課程學分,可以申請獲得學校頒發的「中國政法大學輔修專業結業證書」。學生輔修專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獲得輔修專業相應的學士學位(主修專業與輔修專業屬於同一學科門類的,獲得一個學位證書)。

  4.學科通識加專業培養模式

  學制為四年。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部分專業採取按類招生的院內學科通識培養模式。入學時,公共管理類學生進入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學生學習一年半通識課程後,根據考核和學生志願,公共管理類學生在行政管理、公共事業管理專業中選擇自己的專業進入專業培養。選擇院內學科通識培養模式的學生,在第三學年仍可以修讀雙專業雙學位。

  5.雙學位加碩士連讀培養模式

  選擇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德語、英語專業的學生(第二專業應為法學)在獲得文學學士和法學學士兩個本科專業的學位後,學校對其綜合考核並擇優各選拔10名學生,進入比較法學研究院,學習2年,完成學業,準予畢業並授予法學碩士學位。

  6.法學專業培養模式

  法學專業是學校的特色專業,該專業招生人數佔招生總數近60%。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學校四個法學院(即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院、國際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學習,適用同一培養方案。

  根據學院的師資規模、學生規模,將學生隨機分至四個法學院學習。

  法學專業學生報考研究生時,不受所在學院的限制,可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選擇不同的研究方向進一步深造。

  7.法學(實驗班)培養模式

  學制為6年。分為兩個階段連通培養,第一階段為四年基礎學習階段,此階段學習結束後,經考核合格,進入第二階段即兩年應用學習階段學習,應用學習階段合格後準予畢業並授予法律碩士學位。

  8.國內國外名校交流交換培養模式

  為豐富本科生學習經歷,學校與國內外的多所著名大學籤定了校際交流協議。學校將選拔學生去對方學校學習,根據《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國內名校交換交流培養實施辦法》和《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到境外大學交流學習學分認定辦法(試行)》,對學生所修課程取得的學分予以認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二條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審定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

  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招生改革前期調研;做好人才需求和培養的預測工作;根據學校發展規模,向招生委員會提交招生計劃、分專業計劃、分省分專業生源計劃草案;開展招生宣傳;組織和落實新生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學校紀委、監察處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學校成立由紀委書記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監察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招生工作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本科招生辦公室根據學校發展規模、辦學條件、人才需求、學科發展等因素制定本科年度招生計劃,經學校招生委員會和校長辦公會審定後,報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條本科招生辦公室依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和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堅持科學發展,協調發展,按照「以發展促公平」的原則,結合學校辦學條件、考慮生源情況和畢業生就業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科學、合理地編制分專業、分省來源計劃。分專業、分省來源計劃經學校招生委員會和校長辦公會審定後,報教育部批准。

  第十七條本科招生辦公室將教育部批准的生源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寄(送)到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校招生辦公室,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錄取

  第十八條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為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按照100%計劃予以錄取。對實行平行志願的省(直轄市、自治區)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為101%以內。

  在100%計劃以內,考生所報專業不能滿足且服從調劑時,學校將根據各專業的錄取情況進行專業調劑。如果考生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根據江蘇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學校對江蘇省考生選測科目最低成績要求為B+B+;對該省自主選拔及藝術特長生入圍考生選測科目最低成績要求為BB。

  第十九條考生的體檢按照教育部、衛生部《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校後,學校將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複查和入學體檢,對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取消入學資格;國防生的體檢按照軍事院校的體檢標準進行。

  偵查學專業在提前批錄取,錄取女生比例不超過專業招生計劃數的15%。學校不單獨組織或參加公安類院校的政審、體檢和面試,錄取時參照公安類專業的體檢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學校為武警部隊定向招收、培養國防生,在提前批次錄取,只招收男生。(招考信息參見《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武警國防生招生簡章》)

  除國防定向生招收專業、偵查學專業以外,其他各招生專業在第一批次錄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條學校承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製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檔錄取時,對有加分項目的考生,有多項加分的,加分項目只取一項最高分計算。

  第二十二條進檔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情況下,學校根據考生的高考成績、一貫表現和報考專業的順序(沒有專業級差),綜合考慮,擇優錄取。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考生相關科目的高考成績可以作為參照依據,優先予以錄取。

  第二十三條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充足的情況下,第二志願考生分數高出學校在當地提檔線50分以上,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批准,學校可予以錄取,錄取人數不超過學校在當地招生計劃的5%,錄取計劃從學校在該地區招生計劃中調劑解決,學校不另投招生計劃。如果第一志願考生不足,學校也可錄取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

  第二十四條根據學校專業性質和培養目標的要求,學校不錄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德語專業只招收英語、德語語種的考生,其他專業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等語種的考生均可報考。報考英語、德語專業的考生需有外語口試成績。

  第二十六條保送生、自主選拔生及藝術特長生、國防生、少數民族預科班、新疆協作計劃、內地西藏、內地新疆高中班的錄取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少數民族預科班、新疆協作計劃、內地西藏、內地新疆高中班錄取的學生為定向培養。)

  第二十七條錄取結束後,學校將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園網上公布錄取結果,考生可登錄學校本科生招生信息網站查詢。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八條英語、德語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6000元,其他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5000元。選擇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模式的學生,從第五學年起,學校參照基本培養成本收取學費。實行本碩連讀的德語、英語專業學生從進入研究生學習階段起,參照當年研究生的收費政策及實際培養成本確定收費標準。法學(實驗班)的學生在應用學習階段,學費按法律碩士研究生收費標準收取。本科住宿費每年650/750/900元。

  第二十九條學校設有校長獎學金、本科生優秀學生獎學金、科研創新獎學金、競賽優勝獎學金和志願服務獎學金等多種獎學金用以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為了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資助措施:(1)協助中國銀行在校內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2)學校設有勤工助學基金,由校勤工助學中心提供各種勤工助學的機會。(3)學校設有困難補助,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生活困難或有臨時困難的學生予以資助。(4)國家面向家庭困難學生設立有國家獎學金、西部開發助學基金等資助項目。(5)學校還聯繫社會各界人士在校內設立了各種獎助學金。

  第三十條中國政法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址:gate.cupl.edu.cn/bkzs

  電話:010—58909122傳真:010—69743924

  通訊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府學路27號中國政法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

  郵編:102249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衝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或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公布後,如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將依據相關政策適時調整,並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自學校招生委員會和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中國政法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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