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和法律所保護的重要權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應遵循三個原則,即合法性原則、宗教與國家教育制度分離的原則、獨立辦教原則。全面正確地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個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對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損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錯誤行為,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另一方面要求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於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要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
宗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些邪教組織打著宗教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邪教「教主」或歪曲宗教教義,製造邪說,矇騙群眾,抗拒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煽動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裝神弄鬼,致人死傷;或聚眾淫亂,詐騙錢財,嚴重危害人民群眾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秩序。
廣大人民群眾和宗教界人士對此深惡痛絕。司法機關對這類嚴重危害社會和公眾利益的違法犯罪分子依法懲處,正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和法律尊嚴,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