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央視「春晚」被網絡平臺盜播,一審獲賠52萬元。
4月24日,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上海千杉網絡技術發展有限公司,未經授權網絡直播《2016年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賠償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2萬元。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法院處了解到,當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系列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涵蓋了著作權民事侵權、不正當競爭和知產刑事案件等。
擅播央視春晚,「電視貓」成被告
央視國際公司經授權,取得了中央電視臺所有電視頻道電視節目之獨佔性的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提供的權利。
2016年初,央視國際授權樂視和騰訊等對《2016年春晚》的非獨家直播和點播、歷年春晚等節目的點播,許可費高達1500萬元。
就在2016年除夕之前,國家版權局發文,要求任何個人和機構未經許可不得以網絡直播、點播等形式傳播《2016年春晚》。千杉公司並未獲得授權,卻於除夕夜在其經營的手機客戶端「電視貓視頻」上實時轉播了這場晚會。
央視國際公司認為,《2016年春晚》屬於彙編作品或類電影作品,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維權支出費5萬元。
千杉公司辯稱,《2016年春晚》不是作品,是錄像製品,原告不是著作權人,其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即使法院認定自己構成侵權,因侵權範圍小、時間短,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亦過高。
法院:春晚系彙編作品,一審判賠50萬元
法院認為,春晚是一臺綜藝晚會,體現了中央電視臺對春晚內容的選擇和編排的獨創性,《2016年春晚》屬於彙編作品,中央電視臺系著作權人。
中央電視臺將春晚傳播的權利授予後,央視國際公司有權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千杉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手機客戶端中對《2016年春晚》進行了網絡實時轉播,該行為侵犯了央視國際公司就《2016年春晚》享有的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2016年春晚》市場價值較高、主觀過錯明顯等因素,按照法定賠償最高額,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