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說法⑳ | 合同編中的「綠色義務」,了解一下~

2020-12-19 人民政協網

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我們分享全國政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在群內的發言內容——民法典合同編中的「合同綠色義務」。

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原則」,這一原則在合同編中也得到了貫徹。

日常生活中,我們購買的商品大多使用塑料包裝。塑料是人工合成物,在自然界中無法降解,容易造成白色汙染。近年來,國家曾多次發布限塑令、出臺禁止使用塑料包裝物的政策,但成效不彰。

民法典合同編第九章「買賣合同」第619條規定:「對商品包裝方式,當事人沒有約定也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這是我國首次在民法中明確規定商品包裝方式的綠色要求,宣示意義重大。

舊物回收是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有效方法,也是貫徹綠色原則的具體措施。民法典合同編第九章「買賣合同」第625條,增加了出賣人的標的物回收義務。以合同制度規定出賣人的回收義務,用私法責任方式規制經營者,有利於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政策的落實。

電的一個重要特徵是一次性消耗,決定了電力資源無法「回收」,但節約用電不僅有利於保障電力的持續供應,而且可以減少能源消耗。民法典合同編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第655條,增加了用電人的「節約和計劃用電」義務規定。要求用電人遵守國家有關限電、計劃用電的政策規定,在用電過程中合理用電,避免浪費。違反節約和計劃用電義務,如不遵守國家有關節電的規定,採用高耗電的方式進行生產的,用電人將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這些規定都是民法典合同編貫徹「綠色原則」的具體規定。總體上,民法典合同編在合同法的基礎上規定了六個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條款,為合同領域植入了綠色要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履行的綠色義務,明確應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二是債權行使的綠色義務,包括債權債務終止後的舊物回收義務,出賣人的回收義務等。這些被稱之為「合同綠色義務」的規定,不僅對經濟交易活動提出了綠色要求,也對生態文明的時代需求做出了回應;而且對於個人的消費行為、社會生活都會產生影響。在學習民法典過程中,應高度注意。

合同綠色義務可以法定義務方式實現。民法典合同編的綠色條款確認了合同綠色義務,並以未約定義務方式建立了合同綠色義務的依法強制通道。這意味著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及合同終止後,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的綠色條款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綠色義務,包括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綠色包裝義務以及合同終止後的舊物回收義務;在當事人對義務的內容、範圍和程度產生爭議而起訴時,司法機關也有義務依據綠色條款、結合具體案情對綠色義務作出界定,明確當事人的具體義務以及因義務不履行導致的責任。

合同綠色義務也可以經過當事人約定而成為約定義務。合同綠色義務的法定性質並不排除其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約定來實現。事實上,由當事人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環境保護義務、綠色包裝義務以及合同終止後的舊物回收義務,更有利於綠色義務的明確化,可以更好實現民法典合同編綠色條款的制度目標。合同法的意思自治本質也更適宜用引導的方式實現特定目標,合同中約定綠色義務也更契合合同法的調整方式。

民法典合同編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條款梳理如下:

第五百零九條:

1、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2、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 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六百一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 沒有通用方式的, 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第六百二十五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後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第六百五十五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四十二條:

1、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2、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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