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毛先生在鄭州開計程車有十年了,但他沒想到,因為自己車子右後方一位老人摔倒後心臟病發死亡自己卻被判賠償。法院在沒有肇事證據的情況下認定「計程車從老人身旁路過對其倒地有一定誘因力」。或許關注許霆案的網友會說:「那麼出錯的ATM機對取錢者就產生了誘因力,那銀行才是有罪的。」 |
今報記者/文圖
「我倆月內瘦了20斤,天天受煎熬。」昨天,40歲的毛先生告訴記者,如果法院都這樣推理斷案,那司機以後就沒好日子過了。在毛先生看來,這是一起荒唐的官司:他開計程車路過時,一老人摔倒後心臟病發作死亡,因無法認定是否侵權(即是否撞到老人),二七區法院稱「計程車從老人身旁路過對其倒地有一定誘因力」,故判他補償對方家屬6萬餘元。
事發計程車路過,老人摔倒死亡
毛先生是江西人,來鄭州十幾年了,光開計程車就有十年。
2007年3月13日下午2時,毛先生開計程車經過鄭州市康復中街一醫院門口時,出了意外。「當時車上拉著乘客,車開過去五六米了,我聽見乘客說,右後方有個老頭摔倒了,我就趕緊下車。」毛先生說,他下車就看到一個老人躺在地上,他又看了看車,沒撞到人,自己既沒闖紅燈,也沒逆行,所以他就開車走了。
隨後,有人報警,65歲的張老漢被送往醫院後死亡。經鑑定,老人是心臟病發作合併腦震蕩死亡。去年7月,張老漢家人將毛先生和鄭州大瑜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二七區法院受理了此案。
張家人認為,當天下午,毛先生駕駛計程車路過時,將張老漢掛倒後,逃離了現場,這致使張老漢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原告要求毛先生和大瑜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萬餘元。
爭議計程車「掛倒」老人無法查證此案最大爭議在於,毛先生的計程車是否碰到了老人,張老漢是怎麼摔倒的。事發後,民警曾就此事走訪取證。當天下午4時,毛先生還被帶走接受調查。
去年5月15日,交警部門出具調查結果,但他們同樣也無法認定事實。這份由鄭州市交巡警支隊三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寫明,民警對幾個目擊者、報案人和當時的計程車乘客分別詢問,他們均說自己在聽見聲響後,才看到張老漢倒地,也看見該車正好駛過,但不清楚車是否掛倒老人,也不清楚老人因何原因倒地。交警部門認為,「經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無法查證此交通事實」,雙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宣判法院判司機「補償」6萬餘元2007年12月20日,毛先生接到了二七區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結果讓他很不滿意。
這份編號為「(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2599號」的判決書寫明:「本院認為,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結合本案證據,不能認定毛先生對張老漢實施了侵權行為,但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原則。毛先生駕駛計程車從老人身旁路過對其倒地有一定的誘因力,應分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所以,法院判毛先生補償張老漢家人醫療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的25%,即39402.6元;另補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鄭州大瑜計程車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說法毛先生喊冤枉,已提起上訴「我覺得這純粹是意外事件,我和彭宇一樣冤枉。」毛先生不服,目前已上訴至鄭州中院。
大瑜公司代理律師、天之權律師事務所主任趙萬軍說,我國民法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趙萬軍認為,本案中,毛先生和計程車公司都不是事件受益人,他們和老人沒有利益瓜葛,不適用「補償責任」。在無法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如果法院按照所謂公平原則,推定毛先生誘發老人摔倒發病,這實際是對公平原則的濫用。東方今報
搜狐網友評論:
佛山市網友:一個美女走在大街上,一個色狼司機發現後,眼睛被美女給吸引住了,結果轟的一聲,色狼司機開的車撞到了路邊護欄,按此案的邏輯來推理,法官應該會判美女有罪,因為美女長得太美的,吸引了司機的視線,是事故發生的誘因。建議中國的美女都要向印度人學習下,用布蓋住面,要不然隨時要賠錢的。
蘇州市網友:什麼叫誘因力啊?那個從ATM機取錢的案例,是否可以解釋為ATM機對取錢者產生誘因力,導致他取了不該取的錢,才被判了刑,那銀行才是有罪的啊,引誘了一個青年失足。現在的法院太可笑了。
鹹陽市網友:老人倒地,「孝子」出現,法院推理,路人賠款。這種事在中國已經幾次了,誰之過?但是由此引起的負面效應難以估計,今後誰還敢對遭遇不測者施以援手!
上海市網友:法院很有想像力!
北京市網友:這個碰瓷的很敬業!拿命碰瓷!不行啊!新手阿!得跟南京老太學一學在出來混!這下玩兒完了吧!
南京市網友:如果司機好心將摔倒老人送到醫院,可能老人不會死,但是老人家屬一定會敲一筆錢,如果司機好心把老人送到醫院老人不治身亡,那麼老人家屬還是會敲一筆錢,所以司機離開了,但是還是免不了要被敲一筆錢。這就是如今社會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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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