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0日 08:32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王琳
字號內容摘要:列舉也是邏輯學界關注的對象,但也尚未解決列舉和舉例關係不清的問題,未能揭示列舉結構的基本面貌。列舉與舉例的結構式不同,分別為:列舉=母項+前項列舉標記+子項+後項列舉標記+列舉量項+列舉概括項。列舉系統的形式標記及共現規律列舉的形式標記是指提示和說明列舉開始或完成的聯結詞,根據位置和作用的不同分為前列舉標記和後列舉標記。列舉的類型劃分列舉包括列舉和舉例,舉例是列舉的一種特殊形式。從構成形式上看,列舉有線性列舉和鏈式列舉,前者可稱為一次列舉,後者稱為多次列舉,二者的區別在於分幾次敘述列舉子項。從數量上看,列舉分為非窮盡性列舉和窮盡性列舉,非窮盡性列舉中子項羅列未全,後面用列舉助詞「等」標註。
關鍵詞:舉例;列舉標記;使用;列舉量項;前項;列舉結構;語義;羅列;列舉助詞;窮盡
作者簡介:
列舉是人們在揭示某種概念外延時常用的方法。列舉應用廣泛,在語言學有關論述中,經常可見「某某詞語或結構具有列舉功能」。近年來,雖然學界對列舉結構有所關注,但在使用「列舉」和「舉例」時常常混用。列舉也是邏輯學界關注的對象,但也尚未解決列舉和舉例關係不清的問題,未能揭示列舉結構的基本面貌。
列舉與舉例的關係
列舉與舉例都是明確概念外延的邏輯方法,二者在內涵、句法、語義、語用等各方面存在諸多差異。
從概念內涵上看,列舉和舉例是「羅列與闡述」的差別。列舉是一種明確概念部分元素或全部元素的邏輯方法,一般只需綱目式的羅列,形式籠統,可以不進行深入解析。舉例是明確概念部分外延或揭示某些事理的邏輯方法,常借用具體的、相對容易理解的例子闡述抽象化事物或道理,例子可以一個,也可以多個,並可根據需要深層解析。
從句法差異上看,列舉和舉例在結構構成、形式標記以及子項數量和性質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列舉與舉例的結構式不同,分別為:列舉=母項+前項列舉標記+子項+後項列舉標記+列舉量項+列舉概括項;舉例=母項+舉例標記+子項+解釋項。列舉使用列舉量項和列舉概括項,而舉例一般不使用;解釋項只用於舉例,不用於列舉。標記使用方面,列舉結構中前、後列舉標記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配合使用(比如……等等)。舉例結構中只用前項標記,多為動詞或動詞性結構,如「例如、舉個例子、舉例來說」等。因舉例是列舉的一種特殊情況,有時為了更明確地說明概念的外延,舉例和列舉標記可以搭配使用。列舉一般是羅列子項,常用列舉量項歸結數量義。列舉量項可以是概數,表示列舉未盡,也可以用確數煞尾。用確數煞尾時,列舉子項可以小於確數(也表示列舉未盡),也可以等於確數。等於確數時,表示列舉已盡,起到煞尾作用。舉例一般只用具有代表性的一例或幾例即可,不需要出現列舉量項。列舉多是清單式羅列,舉例多用典型事物或事件詳細闡述道理;列舉強調數量義,舉例強調代表性。此外,子項的性質也有不同。列舉子項可以是概念的直接組成部分或事件的參與者。而舉例中,有些子項並非母項的直接構成成分或事件的參與者,甚至可以以「隱喻」的方式出現。
從語用差異看,列舉有明確列舉母項外延,凸顯列舉子項地位及賦予列舉子項新的語義相似點等語用功能。舉例是通過典型的、有代表性的例子,將抽象化的事物具體化、形象化,或對某些道理進行通俗化處理,使其變得通俗易懂。這種方法常用在說理性質的文章中。
列舉系統的形式標記及共現規律
列舉的形式標記是指提示和說明列舉開始或完成的聯結詞,根據位置和作用的不同分為前列舉標記和後列舉標記。前列舉標記由動詞成分構成,如「例如、如」等,還有疑問代詞「什麼」。後列舉標記成分較複雜,張誼生歸納了12種標記成分,稱為列舉助詞,如「等、之類」等;經考察發現還包括「這樣、這些、那些」等。其中,「等、等等、雲、云云、什麼的、啥的、的3」屬於列舉助詞,起煞尾作用,是典型的後項列舉標記。而「之類、一類、之流、一流、者流、這樣、這些、那些」等常與概括項共現,有時替代概括項,列舉功能不夠典型,可稱為非典型列舉標記。此外,還有部分構式性列舉結構,如「有(的)……有(的)、包括……在內」等。
根據出現的位置及語義特點,列舉標記可分為前項、後項和嵌套式標記三組。
(1)前項列舉標記
A:「例如、如、比如說、比方說、譬如」都是動詞性成分,引出列舉子項。
B:「像……」獨立性稍弱,一般位於列舉標記A後,因此單列一類。
C:「什麼……」是代詞,後帶子項多為體詞性成分。
(2)後項列舉標記
D:「等/等等/雲/云云,之類/一類/之流/一流/者流,這樣/這些/那些,什麼的/啥的/的3」,用於標識列舉完成,具有後附性,其內部成分複雜,包括兩種:
D1:列舉助詞及結構「等/等等/雲/云云」及「什麼的/啥的/的3」;
D2:列舉代詞「之類/一類/之流/一流/者流,這樣/這些/那些」。
(3)嵌套式列舉標記
E:構式列舉結構中,列舉標記常配套使用,如「有(的)……,有(的)……」、「包括……(在內)」等,稱為「嵌套式列舉標記」。前者常用於並列列舉,記作E1;後者常用於句內,記作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