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4日,美國總統川普籤署一項行政備忘錄,授權美國貿易代表羅伯特·萊特希澤針對「中國不公平貿易行為」發起調查,重點調查在技術轉讓領域裡中國是否涉嫌違反美國的智慧財產權,通過調查以確保美國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得到保護。2017年8月18日,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宣布,將根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在涉及技術轉讓、智慧財產權和創新領域正式對中國啟動「301調查」。
萊特希澤此次著手對華的調查,將依據「特別301條款」,評估中國在智慧財產權問題上對美國可能造成的傷害。美國「特別301條款」是廣義「301條款」的一種,該條款出處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182條,《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3條對其內容做了增補。
「特別301條款」專門針對那些美國認為對智慧財產權沒有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和地區。美國貿易代表處(USTR)每年發布「特別301評估報告」,全面評價與美國有貿易關係的國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情況,並視其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列入「重點國家」、「重點觀察國家」、「一般觀察國家」,以及「306條款監督國家」。根據「301調查」,
如果美國貿易代表認定某國的貿易行為對美國的智慧財產權不利的話,美國就有權單方面採取貿易制裁措施,比如徵收高額關稅和限制進口等。2018年3月22日,美國貿易代表處發布了對中國有關技術轉讓、智慧財產權和創新相關的行為、政策和做法的「301調查」結果後,美國總統川普籤署備忘錄,宣布將有可能對從中國進口的600億美元商品加徵關稅。3月23日、4月4日,中國分別給予反制措施。4月5日,美國總統川普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處依據「301調查」,額外對1000億美元中國進口商品加徵關稅。4月8日,川普又在推特上稱,雙方將就智慧財產權達成協議。由此,圍繞中國是否涉嫌違反美國智慧財產權的「301調查」,中美新一輪智慧財產權保護摩擦幾乎引發了一場「中美局部貿易戰」。為此,我們來探究一下中國是如何不斷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
二、中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華麗轉身:主動走向與國際制度相容一致的國家中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認知和發展經歷被動接受和主動參與兩個階段。新中國在改革開放伊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認識是被動接受的。最為典型的是,1979年中國政府與美國談判中美貿易協定時,首次遭遇到智慧財產權問題,美國方面強烈主張,智慧財產權保護應該是中美雙邊科技和貿易協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沒有充分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美國代表不能籤署協定。中國最終不情願地籤署了包含他們未知的智慧財產權條款的協定。此次談判後,中國開始掀起了首輪研究智慧財產權熱,並於1980年加入WIPO公約,成為WIPO的正式成員國。此後,中國非常積極地批准了一系列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或條約。對此,Yang (2003)認為,
與大多數發達國家觀察到的智慧財產權漸進模式相比,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形成是革命性的過程,從一個沒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家走向了一個廣泛、系統保護制度的國家。這一轉變過程實質上反映出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已從外在被動接受轉向自我主動參與。最為典型的是,1999年根據中國和阿爾及利亞的提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快速引進服務於國家發展目標,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是國內外力量影響和發展的自然結果。其中,WIPO和WTO對中國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有著深刻的影響,WIPO在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形成階段起著主要作用,中國已批准了WIPO掌管的一系列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公約和協定;而WTO是推動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改善的顯著力量,WTO掌管的TRIPS協定在強化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上起著模式化法律的作用,它外在地強制和引導著中國不斷地修正和完善其主要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以便與TRIPS協定要求的標準相一致(沈國兵,2011)。
在WIPO和WTO主導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法律制度環境下,中國已加入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公約主要有:
第一,中國已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的絕大部分國際公約。具體地:1980年6月,中國加入WIPO Convention;1985年3月,中國加入Paris Convention;1992年10月,加入Berne Convention;1994年1月,加入PCT;1989年10月,加入Madrid Agreement;1995年12月,加入Madrid Protocol;1994年8月,加入Nice Agreement; 1996年9月,加入Locarno Agreement;1997年6月,加入Strasbourg Agreement; 1993年4月,加入Geneva Convention;1995年7月,加入Budapest Treaty;2007年6月,加入WCT;2007年6月,加入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此外,中國還是新加坡條約、商標法條約和華盛頓條約的籤字國。
第二,中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管理的TRIPS協定。2001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WTO,成為TRIPS協定的籤約國。第三,中國已加入其他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機構或國際公約。1995年11月,中國成為亞太經合組織(APEC)成員;1992年7月,中國成為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UCC)成員國;1999年4月,中國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 Convention)。
據此,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制度層面上,中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是與國際制度環境相容和一致的。
三、中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苦練內功:改革開放後不斷興起的國內保護1978年改革開放後,中國頒布了符合大多國際標準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1979年中美之間達成了《貿易關係協定》,中國將採用國際智慧財產權標準來保護美國貿易品所體現的智慧財產權。1980年,中國正式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為WIPO的成員國之一。此後,中國在加入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公約上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到2007年底幾乎加入所有主要的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和協定。然而,中國加入的國際法律制度對於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執行機制是外生的,必須要經歷一場不易對接和融合的過程。
1986年中美兩國政府發起了發展中的智慧財產權磋商機制,1989年就中國《版權法》條文和範圍達成諒解備忘錄。中美雙方於1992年1月就智慧財產權正式達成諒解備忘錄,中國同意改善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法律,以及加入主要國際公約。1994年後,美國抱怨主要集中在中國智慧財產權執行上而非其內容變化上,美國貿易代表向中國政府抱怨,中國企業正侵犯美國版權,具體如計算機軟體、CDs、LDs和光碟等商品。1995年3月,中美達成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中國承諾公布所有法律、法規、管理條例和部門規章或者其他官方有關限制性文件。1996年6月17日,中美爭端得到解決,中國加強了反盜版執行力度。中國海關機構也加大執行力度,阻止成千上萬張盜版CDs、LDs和VCDs非法出口到鄰國。2000年11月,由43家著名商標企業在上海成立了中國第一家反盜版協會。國家版權局也建立了全國反盜版聯盟,該聯盟有權從事調查、搜集證據、匯報活動,甚至問題懲處。各種行業協會對中國政府的遊說正督促著中國加強智慧財產權執行力度(沈國兵,2011)。
四、中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升華:入世後摩擦爭端中不斷強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入世後,中國在國內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上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專利方面,2001年7月,中國第二次修正的《專利法》施行,認定未授權的報價銷售為違反專利所有權,並依據TRIPS協定更改和完善了部分條款。2008年12月27日,中國第三次修正了《專利法》,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9日,中國第二次修訂了《專利法實施細則》,於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國《專利法》加大了對侵權的懲罰力度,如新的《專利法》第七章第六十五條中增加了明確的處罰條款:「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方面,2001年10月,中國頒布了新的《商標法》,同年12月1日施行,2002年末修正其執行規則。修正後《商標法》遵從TRIPS協定,並做出不超過50萬元的損害補償,修正的執行規則允許地理標誌登記,對著名商標保護給出更詳細的闡釋等。2013年8月30日,中國第三次修正了《商標法》,增加了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完善商標註冊異議制度,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禁止搶註他人商標等。版權方面,2001年10月,中國修正並施行新的《著作權法》,2002年9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施行。修正後《著作權法》拓展了保護的作品、樣式和範圍,使之與TRIPS協定相一致。2013年1月30日,中國第二次修正了《著作權法》,加大處罰力度,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些國內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為強化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已在很大程度上對強化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執行形成約束和規範。但是,入世後,圍繞中國遵守和執行TRIPS協定問題,美國每年都對中國做出入世後年度評估報告,主要摩擦爭議的焦點是:中國國內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達標情況和中國國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執行情況。特別是,
2017年8月18日,美國USTR發布的針對中國「301條款」調查,聚焦四個問題:一是調查中國是否涉嫌使用許多政策工具,來控制或幹預美國企業在中國的運作,要求或施壓將技術和智慧財產權轉移給中國企業;二是調查中國的法律、政策和實踐是否涉嫌剝奪美國企業與中國企業在許可和其他技術相關的談判中逐漸削弱美國企業在中國對其自身技術的控制力;三是調查中國是否涉嫌直接和/或不正當推動中國企業「系統性」投資和/或併購美國企業和資產,以獲得前沿的技術、智慧財產權以及在中國認定的重要產業內實現相對大範圍的技術轉移;四是調查中國是否涉嫌通過網絡竊取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或機密商務信息,這些行為是否損害了美國企業的利益,而對中國的企業或商務機構提供了競爭優勢。
實際上,不同於美國的不斷指控,中國已在全面地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10月建立了智慧財產權特別審判庭來處理智慧財產權問題。在北京、上海、天津、廣東等也相繼建立了智慧財產權審判庭。2008年6月5日,中國國務院發布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2010年,為全面推進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中國實施了《2010年中國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計劃》、《2010年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劃》等。2014年8月31日,中國人大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決定》,截至2014年12月28日,北京、廣州、上海三地智慧財產權法院成立。至2016年7月7日,智慧財產權審判「三合一」工作在全國法院全面推開。智慧財產權審判「三合一」是指由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統一審判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目前,全國法院共有6個高級人民法院、95個中級法院和104個基層法院先後開展了智慧財產權審判「三合一」試點工作。這標誌著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部門正全面走向專業化路徑,必將對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影響重大。
現實中,據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中國發布了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綱要,各級法院審結一審智慧財產權案件68.3萬件,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正探索在智慧財產權審判中適用懲罰性賠償措施,著力解決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等問題。依法審理「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華為訴美國交互數字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案件。截至2017年底,共設立北京、上海、廣州三個智慧財產權法院和天津、南京、武漢等15個智慧財產權法庭,有效提升智慧財產權專業化審判水平。
五、中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前景:新時代下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愈發強健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主席在中共「十九大報告」中強調指出,「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2018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指出,「
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實行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2018年4月10日,習近平主席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開幕式主旨演講中強調,「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這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我們將完善加大執法力度,把違法成本顯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懾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我們鼓勵中外企業開展正常技術交流合作,保護在華外資企業合法智慧財產權。同時,我們希望外國政府加強對中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事實上,經過30多年快速的經濟增長和顯著的產業結構變化之後,中國經濟正日益利用先進生產技術,同時需求也轉向高質量的商品和服務。中國企業日益強調發展品牌認知、質量聲譽和產品創新。在這樣國內經濟制度環境下,智慧財產權條款和執行作為推進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已日益凸顯。這種形勢下,西方企業和東亞的企業都會將一些成熟的工業技術轉移到中國來合資開辦企業,然後藉助中國較低的成本,出口到美國、歐盟等市場,從而形成中國出口「技術型產品」的假象。實際上都是中國加工組裝出口的技術品。而美國獨有的先進技術,會通過嚴格的出口技術管制,是根本不會對中國市場做出合資讓步的。中國也根本無法「竊取」到英特爾、波音等的核心技術。
現實中,中國一直在積極地為保護智慧財產權做不懈地努力。新時代下中國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腳步不會停下來,只會愈發穩健!新時代下中國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更加完善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信心和動力將更加強健。隨著習近平主席4月10日在博鰲亞洲論壇上宣布中國將擴大開放,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舉措之後,可以預見,新時代下中外企業開展正常的技術交流合作將會顯著地增加和更加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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