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張志超案」13年後再審:宣判無罪

2020-12-08 央廣網

央廣網淄博1月14日消息(記者孫瑩 馮爍 淄博臺記者劉江帆)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昨天(13日)開始,「張志超」這個名字便頻頻刷屏,而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官網同時權威發布的一條消息更是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這條消息的內容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張志超、王廣超無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懷江、馬玉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05年,張志超因涉嫌強姦並殺害同校一名女生被當地警方刑拘。一年後,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張志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昨天宣判後,張志超被當庭釋放。審判長告知張志超、王廣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那麼張志超案改判的依據到底是什麼?今後怎樣才能防止此類錯案再次發生?

2020年1月13日,張志超、王廣超和他們的家人,終於等來了無罪的判決。審判長宣布:一、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臨刑一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張志超、王廣超無罪;三、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懷江、馬玉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重獲自由,張志超首先感慨自由的天空真大啊:「這麼多年我頭一次出來看到這個天,感覺真的好大,以前在監獄裡看到的天永遠就那麼一小塊,出來以後感覺天真的好大,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

2005年2月,15歲的山東省臨沭縣高一學生張志超,因涉嫌強姦並殺害同校一名女生被當地警方刑拘。一年後,山東臨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張志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張志超沒有提出上訴。入獄5年之後,他和家人開始申訴。關於為什麼時隔那麼久才喊冤,張志超說:「在縣檢察院審查我的時候,我曾經向他們陳述過我是無罪的,希望他們重新審查。但是之後我又被縣刑警大隊帶走審訊,遭遇了刑訊逼供。我當時絕望了,感覺在當地不可能有人為我伸冤了,我受不了那種折磨,也不敢再去申訴。」

張志超說,在少管所隨著年齡增長,學了一些法律知識,他終於開口喊冤,母親也為他四處奔走申訴。「我學了一些法律知識,覺得不能接受這個不是自己的罪名,過了這麼多年,才克服心裡陰影,所以才重新申訴。感謝母親這麼多年為我辛苦奔波,感謝家裡人的支持和幫助,這麼多年一直相信我。」張志超說。

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院再審此案。山東省高院於2018年2月8日對此案啟動再審,又於2019年12月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山東省高院再審查明,2005年1月10日6時許,被害人高某與同學王某某從高某家中離開。6時15分左右,二人進入臨沭縣第二中學新校分手後,高某失蹤。同年2月11日14時04分,臨沭縣公安局接臨沭縣第二中學教師於某某報警稱,在主教學樓三層西側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高某屍體。經鑑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山東省高院再審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姦並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屍體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張志超的代理律師王殿學分析:「首先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比如現場的任何勘驗鑑定均沒有張志超的DNA,也沒有張志超的生物痕跡,這與一般的有身體接觸的案件,特別是強姦案是不相同的。而案發現場的相關物證,比如屍體身上有一個編織袋,它的來源是查不清楚的,也無法證明是張志超使用了編織袋。」

另一位代理律師李遜說,再審開庭,檢方提交了一份證據,「檢方說,1572鑑定書上證明死者的屍體上沒有被告人張志超的任何DNA、生物痕跡。」

按照原審判決,張志超大約在三分半的時間裡,需要完成強姦、殺人、藏屍、交代同案犯不報案,同時要跑下樓,穿過跑操的學生,去小賣部買一把鎖回來,再把門鎖上。律師做過實驗,根本無法完成。「在一審判決書認定的高某被害的時間,張志超參加了升國旗跑早操,說明他是沒有作案時間的。」王殿學說。

經過多年申訴,冤案昭雪,長年奔走的張志超的母親抑制不住大聲痛哭,她帶兒子回家的心願終於可以實現了。「很激動,終於等到這一天了,就想帶他回家。」她說。

審判長告知張志超、王廣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王殿學分析:「接下來提起國家賠償會有精神損害賠償的申請,張志超進去的時候15歲半,是一個未成年人,現在已經31歲。最好的時光待在了監獄,在精神損害方面應當給予很大的照顧。」

對於冤錯案件的預防,王殿學說:「案件的改判提醒辦案機關在偵查案件時要更加注意客觀證據,而不應該輕易地根據口供來定案,同時也使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確實充分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更加保障被告人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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