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黨氏(川渝)宗親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黨氏(川渝)宗親聯誼會」,即四川、重慶兩地黨氏宗親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系川渝黨氏宗親人員自願組建而成,以加強川渝黨氏宗親聯繫交流、促進家族文化和社會經濟發展為目的。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四川省成都市。
第三條 本會宗旨: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
2、尋親問祖,追溯黨氏人文歷史,與川渝各地黨氏家人一起研究、考證、編輯川渝各地祠堂、碑文、家譜;
3、查清川渝各地黨氏發展脈絡,指導各地家人保護好當地黨氏文物(建築、墓碑、祠堂、家譜);
4、打造團結友愛、尊重包容、誠信守法、勤奮好學的中華黨氏人文、信仰;
5、整合黨氏資源,分享創業經驗,互幫互助,互利互惠,共謀家族發展。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四條 本會職責範圍和主要任務:
1、接受中華黨氏宗親聯誼會總會指導。
2、協助川渝各地宗親建立完善地方黨氏宗親聯誼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
3、指導協助川渝各地黨氏宗親編纂續修支譜,理順支系的源流世系關係,在條件成熟時修建黨氏宗祠;
4、收集川渝各地黨氏家族歷史的族譜資料(含新老黨氏宗譜)和有關党姓人文歷史資料,支持宗親和專家撰寫出版黨氏文化著作;
5、用攝像和拍照的方法保存川渝各地黨氏後裔聚集地村容、村貌、祠堂、古建築、墓碑誌等有價值的文物及人文景觀;
6、組織川渝各類宗親聯誼活動,包括各地宗親會祭祖活動、文化聯誼、商務研討等各種活動,為川渝經濟發展、家族振興服務;
7、定期在黨氏相關媒體、平臺如黨氏商貿(中華黨氏公眾號)、黨氏家族報、党姓網、黨氏家人微信公眾平臺及中華黨氏微信總群、川渝地方群,宣導、通報中華黨氏(川渝)文化與發展動向;
8、在條件允許下,創建「中華黨氏(川渝)公益助學、救濟基金」,以資助人才、扶危濟困、弘揚黨氏文化。基金會管理制度屆時由理事會另行制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條 凡年滿18周歲,積極參與和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同意和接受本章程,且在川渝出生的党姓人員及在川渝工作、學習、生活的外省市党姓人員均可成為本會成員,以党姓為藝名、別名者除外。
第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3、享有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及監督的權利;
4、享有在黨氏相關媒體、平臺上發表黨氏歷史文化研究文章、評論的權利;
5、享有加入川渝微信群的權利;
6、享有向理事會提出幫助或救助的權利;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序良俗;
2、擁護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聲譽;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4、積極研究、傳承中華姓氏文化、黨氏歷史文化;
5、在黨氏相關媒體、平臺上,不得擅自發布募捐信息,不得發表反政府言論及其他負面消息。
第八條 本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度宗親聯誼會參會人員組成當年度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權利
1、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2、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3、審議批准監事會工作報告;
4、制訂、修改本會章程;
5、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6、審議批准本會合併、分立、解散。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理事會予以除名:
1、發表攻擊我國政府、政治制度言論的;
2、傳播謠言或邪教、煽動鬧事或對抗法律、制度的;
3、攻擊、侮辱、誹謗他人的;
4、違反本會章程經批評不改正的。
被除名會員不得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 服務機構
第十條 本會的服務機構是中華黨氏(川渝)宗親聯誼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序俗,無犯罪記錄;
2、具備本會會員資格,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誠信正直,以身作則,有奉獻精神;
3、對中華黨氏(川渝)歷史文化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文化素養和處理家族事務的經驗;
4、熱心黨氏宗親事業,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願意為黨氏發展出謀劃策;
5、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有一定的地域代表性或行業代表性。
第十二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名額不限,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三屆。由全體理事組成理事會。首屆理事會人員由川渝宗親聯誼籌備服務組提出建議名單,並報首屆聯誼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1、提出修改本會章程;
2、向會員代表大會推薦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3、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副會長,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4、選舉和罷免秘書長、副秘書長,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5、聘請或解聘名譽會長、顧問;
6、討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7、負責聯誼會相關活動的策劃、組織、實施;
8、聯繫中華黨氏總會及各省分會;
9、制訂本會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10、討論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中華黨氏(川渝)服務微信群,日常事務可以由理事會成員在該群討論及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3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三屆。
川渝各地聯誼分會會長自動任職本會理事、副會長。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應由熱愛宗親事業,有無私奉獻精神,有一定的領導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在宗親中有一定的威望,有一定地域或行業代表性的理事擔任。
第十七條 會長主持本會全面工作並對本會全面工作負總責,副會長協助會長做好相關工作。會長因故離職期間,可指定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履行會長職責,但應報告理事會批准。
第十八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決定聘任和解聘。名譽會長、顧問列席理事會。名譽會長和顧問應為德高望重,對宗親事務和社會有較大貢獻的會員擔任。
名譽會長、顧問對本會重大決策有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數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三屆。秘書長、副秘書長可以由副會長兼任。首屆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川渝宗親聯誼籌備服務組提出建議名單,並報首屆聯誼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秘書長職權:
1、起草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計劃、行動方案和會務文件;
2、帶領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向會長負責並匯報工作;
3、協調開展會務工作;
4、會長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二十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由熱心宗親事業,活動能力強,有無私奉獻精神,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寫作水平,能獨立工作的理事擔任。
秘書長協助會長做好本會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處理有關日常事務。秘書長因故離職期間,可指定一名副秘書長履行職責,但應報告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匯報工作;
(三)審議財務開支、活動安排等事項;
(四)審議會長提請的各種事項。
常務理事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由會長召集和主持。研究決定和處理理事會日常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權為一人一票,可以採用視頻、微信等現代通訊形式召開會議。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由會長、監事長籤名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四分之一(含)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含)名譽會長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實際參加人數超過應當參加人數的三分二,方為有效,超過三分之二表決票數同意方能作出決議。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常務副會長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監事長或由副會長推舉一人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管理並監督財務工作,對資金安全與合理使用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首屆監事會人員由川渝宗親聯誼籌備服務組提出建議名單,並報首屆聯誼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數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長、副監事長列席理事會,監事會長列席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
1、監察本會章程執行情況;
2、檢查、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3、監督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遵守和執行本章程;
4、提出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5、審查財務收支情況。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成員如果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由監事會提出罷免議案並由理事會決定終止其職務,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本會財務狀況和履職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
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改選前應當繼續履行職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秘書處、宣傳聯絡部、財物管理部、文化研究部、商會發展部等服務機構。
第五章 活動、經費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聯誼活動:
1、固定活動。每年定期舉行一次中華黨氏(川渝)宗親聯誼會,具體安排根據當年實際情況決定,服務機構應提前一個月以上在黨氏相關媒體、平臺發布。
2、不定期活動。川渝地區聯誼活動不定期舉行,地區黨氏聯誼的大型活動應向本會及其他地區分會通報,以便本會及各地分會派人參加。
3、積極參加全國黨氏宗親聯誼大型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活動所需費用採取AA制、部分AA制(即參會者適當交費,其餘使用贊助)。
第三十二條 凡70歲以上的老人、18歲以下的小孩,需有監護人或親屬陪同方便參加活動。
身體虛弱者或患病者建議不參加現場活動,可以採用視頻、微信、文章、電話等便捷、安全、高效的方式參加活動。
參加活動的人員,在旅途和會議期間應自行注意人身財物安全,注重文明禮貌,意外風險和法律責任自負,出於安全考慮,建議參加活動前自行購買意外保險。
第三十三條 在沒有開闢固定收入來源的情況下,本會每年募捐一次,募捐款只能用於本會固定的聯誼會開支。本會將對捐款單位和個人將予以公開表彰。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兼職會計一名,兼職出納一名。
會計職責:
1、審核報銷單據的真實性和手續完整性;
2、記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報帳及時;
3、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出納的職責;
1、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嚴格審核現金收支單據;
2、辦理現金收付;
3、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
4、配合會計進行各種帳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開設專門帳戶一個,授權會計管理帳戶。貨幣資金由出納員專人管理,會計人員不得兼管貨幣資金。
第三十六條 本會收入和支出業務應分開處理,未經本會審批不得相互對抵。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開支報銷,單筆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必須由經辦人籤字,由常務副會長審批。
單筆開支金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應呈報會長、常務副會長、審批。
單筆開支金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應呈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或監事長審批。
單筆開支金額10000元以上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報監事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 以下經費從活動籌集總費用中列支:
1、開展宗親聯誼活動工作的經費;
2、展示、宣傳中華黨氏(川渝)宗親歷史文化需要的經費支出;
3、其它可能產生的公共支出。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應定期和不定期對貨幣資金管理進行抽查核對,對貨幣資金管理存在問題及時制定改進措施。
在每次會員大會結束後,監事會應通過微信群公布財務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四十條 授權理事會在必要時制訂本會財務的具體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本會暫不設專職工作人員,今後根據本會的發展需要再行設立,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方案,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分立、合併,由理事會作出決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5日中華黨氏(川渝)宗親首屆聯誼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章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凡參加本會活動的會員均視為同意和接受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