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濮陽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毒品犯罪審判...

2020-12-19 澎湃新聞

濮陽中院

厚德尚法 惟民秉正

6月29日上午,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濮陽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全市法院2019年度毒品犯罪案件審理情況,發布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濮陽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井雲亮,未成年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許廣慧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劉勇主持。

井雲亮副院長通報了2019年度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審理情況、主要特點、打擊毒品犯罪的主要措施及下一步打算。

主要特點

01

2019年,全市法院共審結一審毒品犯罪案件共計65件123人。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共61人,重刑率為49.59%,與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7.9%相比,高出41.69個百分點。

從我市審判工作情況來看,毒品犯罪呈現以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案件數量和犯罪人數較上一年度均有所增長,分別增長了12.07%和28.13%。二是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增多,從原來的數千克,到現在的數十千克,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三是案件多發地域相對集中,主要集中於臺前縣及與其相鄰的範縣。四是外地毒犯通過傳授製毒技術、犯罪經驗等向本地毒犯進行滲透嚴重。五是受近年來毒品消費市場持續膨脹的影響,零包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持續發生。

主要措施

02

打擊毒品犯罪採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方針不動搖。依法嚴懲製造毒品和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該判處重刑和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加大對引誘、教唆、容留、欺騙、強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懲處力度;規範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緩刑、輕刑的適用,確保刑罰執行效果。二是嚴格落實禁毒工作責任,不斷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機制,形成打擊毒品犯罪的合力。2019年12月18日市法院聯合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出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偵查取證工作指引》,全面提升我市毒品犯罪案件偵查、公訴、審判水平和質量,取得顯著成效。三是擴大禁毒綜合治理輻射效應,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利用禁毒宣傳月,以「珍愛生命、拒絕毒品」為主題深入龍城廣場、居民社區、學校進行集中宣傳活動,教育引導青少年和廣大市民珍愛生命,遠離毒品,提升拒毒、禁毒意識和防毒能力。取得了較好的宣傳效果。

工作重點

03

下一步工作重點:一是利用審判資源優勢,深入開展毒品犯罪實證調研,及時掌握毒品犯罪新形勢,為毒品犯罪審判及我市禁毒工作決策提供數據和理論支撐。二是加強審判業務指導,深入推進毒品犯罪審判規範化建設,不斷完善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機制,提高毒品犯罪專業化審判水平;三是加大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工作力度,結合審判職能特點,通過多種形式,廣泛、深入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四是延伸審判職能,針對審判中發現的治安隱患和社會管理漏洞,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推動構建更為嚴密的禁毒防控體系。

隨後,未成年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發布了5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發布會結束後,市人大代表李茹對本次發布會進行了點評:市法院本次新聞發布會的召開,向社會展示了打擊毒品犯罪的成果,傳遞了黨和國家厲行禁毒的堅定決心,典型案例的公布讓廣大群眾更直接的了解毒品犯罪的危害程度、嚴厲的懲罰後果,具有很強的警示教育意義。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講的,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害,它嚴重侵害人的身體健康,銷蝕人的意志,破壞家庭幸福,毒化社會風氣。我們要以對國家、對民族、對人民、對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厲行禁毒方針,打好禁毒人民戰爭。在這裡,我想特別強調的是,我們要關注毒品犯罪向青少年蔓延的趨勢,青少年社會閱歷淺,獵奇心強,極易被犯罪分子加以利用,希望我們法院能夠重點針對青少年群體,發揮審判資源優勢,創新方式方法,有效地深入開展青少年毒品預防宣傳教育。

關於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黃某某、孫某某、李某某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黃某某通過微信收款、「埋雷」交貨的方式,先後向孫某和一個微信暱稱「睡羅漢」的男子,銷售海洛因109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97克,銷售金額69.439萬元。2018年11月30日,從被告人黃某某在鄭州市金水區的住處查獲海洛因850.8克、甲基苯丙胺92.43克。

2018年2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孫某某單獨或夥同孫某多次向他人銷售甲基苯丙胺23克。

在孫某、孫某某購買、銷售毒品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受孫某某、孫某二人指使,多次幫助接、送毒品,收取毒資。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販賣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數量大;被告人孫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數量較大;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幫助孫某某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三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孫某某有犯罪前科。據此,對被告人黃某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孫某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被告人李某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據統計,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為我國濫用人數最多的毒品種類,國內販賣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犯罪形勢也較為嚴峻。販賣甲基苯丙胺毒品犯罪,屬於刑事政策上應予嚴懲的重點類型。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販賣甲基苯丙胺毒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黃某某等三人判處無期徒刑等刑罰,體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的嚴厲懲處,充分發揮了刑罰的威懾作用,有效遏制毒品高發勢頭。

案例二

劉某某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劉某某在濮陽市華龍區東白倉村曾以600元的價格兩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給陳某和孟某某,共計0.6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販賣甲基苯丙胺0.6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劉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據此,對被告人劉某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零包販毒(一般指販毒數量10克以下)作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獲得毒品的直接渠道。由於我國吸毒人數龐大,零包販毒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佔比例較高,社會危害不容忽視。要有效遏制毒品蔓延,控制毒品犯罪增長,在嚴厲打擊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時,也必須依法打擊零包販毒犯罪。本案被告人劉某某每次販賣冰毒0.3克,屬於零包販毒案件。劉某某又繫纍犯和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從重情節依法判處刑罰,體現了對此類末端毒品犯罪、毒品累犯和再犯的嚴懲。

案例三

白某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白某某夥同李某某預謀後,在未取得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許可和備案的情況下,以16萬元的價格從山東省濰坊市城區的劉某某處購買溴素2噸,通過物流運輸至濮陽市華龍區嶽村鎮南田村的一廠房存放。同年7月12日上述溴素被公安人員查扣並送檢,經公安部物證鑑定所檢驗,檢材中檢出溴元素。案發後白某某投案自首,涉案溴素已由公安機關委託山東省壽光市恆利化工有限公司處理。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易製毒化學品購買及備案的情況下,非法購買製毒物品溴素,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據此,對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受製造毒品犯罪影響,我國製毒物品犯罪問題也較為突出。為遏制製毒物品犯罪的蔓延,國家在立法、司法層面增強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製毒物品犯罪的規定,增設了非法生產、運輸製毒物品罪。國家有關部門於2018年2月1日將溴素列入第二類易製毒化學物品。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案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認定白某某的犯罪行為屬情節特別嚴重。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白某某非法買賣溴素的行為,是在溴素被國家有關部門列入易製毒化學物品即毒品不久實施,涉案溴素在貯存過程中被查獲,白某某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等,依法對其判處了相應的刑罰,體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堅決打擊。

案例四

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段某某在張莊鄉段樓村自己的養豬場內,容留李某某、段某、張某吸食毒品甲卡西酮。段某某還與李某某、段某、張某一起吸食甲卡西酮。所吸甲卡西酮及吸毒工具均由段某某提供。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段某某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對其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段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發案率較高,聚眾吸毒是當前毒品濫用方面較為突出的一種現象。一旦沾染毒品,極易造成身體和心理的雙重依賴,危害個人身心健康,對家庭和社會也會造成很大危害。被告人段某某本身系吸毒人員,其從一名毒品受害者演變成一名毒品傳播者,段某某在自己經營的養豬場內容留多人吸毒,為吸毒者提供場所、吸毒工具和毒品。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判處刑罰,充分顯示了國家打擊毒品犯罪,維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的決心、信心。

案例五

於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4日11時許,範縣公安局楊集派出所民警在範縣楊集鄉凌花店村排查轄區內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植情況時,發現被告人於某某家菜園內及其家西面地裡種有罌粟疑似物。在該村村幹部的見證下,民警將種植的罌粟疑似物剷除,並提取幼苗樣本。經現場清點,剷除的罌粟疑似物共計3420株。經商丘職業技術學院生物工程系鑑定,提取的幼苗樣本全部為罌粟屬罌粟。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於某某主動到公機關投案。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某某明知是罌粟,而非法種植3420株,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於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願意接受處罰,且其犯罪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對其減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於某某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三)典型意義

罌粟是一種植物,其蒴果上提取的汁液,可加工成鴉片、嗎啡、海洛因等毒品,因此罌粟成為毒品的重要來源。所謂罌粟是美麗之花豐碩之果,也是罪惡之花罪惡之果。罌粟作為毒品原植物,我國法律和刑法將非法種植罌粟的行為規定為違法犯罪行為。近年來,濮陽地區非法種植罌粟的面積、數量和人數有所增多。為此濮陽市禁毒委及其成員單位加強了這方面的禁毒法律宣傳,兩級公檢法機關對非法種植罌粟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懲處,也對預防此類違法犯罪有警示作用。

文:高明獻 圖:宋 潔

供稿:未成年案件綜合審判庭

原標題:《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濮陽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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