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保利堂悅業主群裡炸開了鍋。
業主稱,要買交過定金的車位,還必須先籤一份31頁的商品房補充協議,不籤協議就無法購買車位。置業顧問還告訴業主,如果不籤補充協議就要把車位的定金退還給業主。
面對補充協議裡多條業主無法理解的協議,置業顧問不做任何解答,這讓保利堂悅的業主十分憤怒。
業主不理解為什麼買車位要籤「補充協議」
都市時報記者接到線索後,第一時間聯繫了保利堂悅的業主,據了解,2019年,保利堂悅的業主通過現場搶購的方式選定了自己想要購買的車位,並交了4萬元定金。6月9日,保利堂悅售樓部的置業顧問通知業主到保利堂悅售樓部補交購買車位的尾款,並籤訂購買車位的合同。
一位業主到達售樓部後,置業顧問就把一本31頁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放到業主面前。
「當時置業顧問告訴我,要籤完補充協議才能購買車位,如果我不籤就要把我交的車位定金退給我,不讓我買車位。我當時就覺得開發商把商品房的補充協議和車位的銷售捆綁在一起特別不合理,就因為這個事情我還在現場和置業顧問發生了爭執。」該業主說,她沒有籤那份補充協議,也沒有籤車位購買合同,就離開了。
「我走之後,那個置業顧問讓我提出我的訴求,但我把訴求發給那位置業顧問之後,一直都沒有得到回覆。」該業主說。
業主質疑條款如下:
1.《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十三條「對買賣合同第十三條的補充約定」中提到:「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將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變更如下:實測面積與預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雙方一致同意,房屋總價不變,雙方不再另行結算;實測面積與預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上的,買賣雙方按實測面積及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平米單價據實結算,商品房價款在已付款基礎上多退少補。面積差異的情況出現時,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繼續履行。因為國家政策、規範、標準及主管部門要求變動,測繪公司測繪方式導致的預測、實測面積差異,買受人原因(如委託第三方裝修等)造成面積差異,出賣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賠償責任。」
2.補充協議還在「小區服務設施」條款中提到:「買受人同意出賣人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將花園(綠地)/平臺使用權授權給相鄰單位業主管理和使用。買受人對於其他購買一樓物業且獲得出賣人授權的業主擁有相鄰單位花園(綠地)、平臺的使用權和維護權沒有異議,買受人不對上述花園(綠地)/平臺主張任何權利。」
業主的訴求如下:
1.解釋為什麼要把「籤商品房合同補充協議」與「籤車位購買合同」進行捆綁。
2.不同意商品房合同補充協議中提到的「面積差異處理辦法」。業主覺得,處理辦法應為「誤差在3%以內,誤差在3%以內,屬於正常,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誤差超過3%。面積缺失多於3%,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開發商要返還購房款和利息;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開發商要返還誤差在3%以內的房款,對超過3%部分的房款要雙倍返還;面積增加多於3%,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和利息;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由購房者補交誤差在3%以內的購房款,對超過3%以上的面積不必付錢,直接歸購房者」。也就是說,業主認為面積增加誤差在3%以內多退少補,超出3%的地方購房者應無償獲得。
3.需要明確補充協議的適用範圍是僅只針對車位,還是適用於整個項目。如果只針對車位,不應在協議裡約定其他不屬於車位範圍的事項,例如裝修、質保、入學、花園平臺的使用權等問題。
4.合同中提到花園,綠地、平臺所有權的問題,花園露臺所有權應該歸業主。
開發商:會給業主時間去閱讀補充協議相關條款
9日下午2點,記者到達位於官渡區廣福路與飛虎大道交匯處的保利堂悅項目售樓部,發現前來籤合同的業主多數都已經離開了,只有一位男業主還在現場籤合同,記者上前詢問時,看到該位業主在籤的文件就是商品房補充協議。
記者:「你好,你知道你籤的這個補充協議是什麼內容嗎?」
業主:「不知道是什麼,他們置業顧問讓籤什麼就籤什麼,合同內容太多了,很多我也看不懂,他們說在哪裡籤字我就在哪裡籤字。」
據了解,保利堂悅一期預計在今年6月底交付,現在在售的是保利堂悅二期,也就是保利天際的項目,在售戶型為182平方米和184平方米,均價在18000元/平方米左右。
針對業主提出的質疑,保利發展雲南公司營銷部工作人員表示:「由於住建部門發布的標準合同文本中存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地方,因此行業內一般都會籤署對應補充協議來對原合同進行補充,這也是行業的一個慣例,同時住建部門發布的標準合同文本的合同說明第5點中也明確雙方可以另行籤訂補充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籤署合法合規。
補充協議籤署時,我司也會給予客戶充分的時間去閱讀相關條款,如果有疑問,我司也會做出針對性的解答,保證客戶對補充協議條款充分理解後籤署。
車位也具有產權,需要辦理產權證,因此也會涉及如銷售風險提示、房屋價格、付款方式及期限以及辦證等事宜,因此補充協議也是根據項目本身情況進行的補充細化,不存在與車位銷售完全不匹配的問題。」
律師
業主有權拒籤開發商制定的霸王條款
凌雲律師事務所 張與律師
開發商用商品房補充協議捆綁車位銷售這一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補充協議的條款不一定都為「霸王條款」,補充協議應為格式合同,只有當裡面的條款是開發商為了逃避自身應盡義務時,才屬於「霸王條款」。業主籤訂後若發生相關糾紛,開發商有可能用這些格式條款、「霸王條款」來免除自身責任,此時業主會產生訴累,其需要向法院起訴確認條款無效。業主是有權拒籤的。
因為目前房地產市場多為賣方市場,開發商往往較為強勢,消費者在籤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交房時間、交房條件、辦證時間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是否平等等問題。業主可根據之前籤訂的車位預售合同等起訴開發商要求其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凌雲律師事務所 鄒潔律師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四十一條之規定,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予以注意。同時,法律規定,對於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定,在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情況下,法律、法規明文規定買賣雙方可以自由約定面積誤差的處理辦法。即對於該條約定,只要開發商在籤訂合同時採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予以注意,則該條文有效。當然,在司法實務中,法院也可能根據誤差比等相關情況認為合同約定顯失公平等情形而判決無效。
補充協議中還在小區服務設施內容中提到:買受人同意出賣人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將花園(綠地)/平臺使用權授權給相鄰單位業主管理和使用。買受人對於其他購買一樓物業且獲得出賣人投權的業主擁有相鄰單位花園(綠地)、平臺的使用權和維護權沒有異議,買受人不對上述花園(綠地)/平臺主張任何權利。對此,鄒潔分析表示,對於花園/綠地的平臺使用權。應當核實該花園/綠地的所有權。若所有權為業主共有,則該條款可能因涉嫌排除購房者的權利而無效。若所有權為開發商所有,則開發商有權予以處置,但不得影響購房者權利的行使。
來源:都市時報
如有侵權請聯繫公眾號:雲南樓市觀察(ID:ynlsgc)修改、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