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公然叫賣身份證 掛失身份證還能使用

2020-12-21 央視網

黑市公然叫賣身份證 掛失身份證還能使用

原標題:

  ● 盜用身份證件罪是指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 我國每年丟失、被盜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可達數百萬張。大量丟失、被盜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在網絡黑市被公然叫賣

  ● 目前法律規定比較籠統,對於情節嚴重的標準,尚無司法解釋予以明確。這導致現實中居民身份證冒用案雖然頻頻發生,但盜用身份證件罪的判決案例卻寥寥無幾

  □ 記者 王陽

  日前,湖南市民伍先生向媒體反映稱,由於身份證遺失後被人冒用,他新開辦的公司無法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雖向有關部門多次反映,但被他人冒用身份證開辦的公司至今仍未註銷。

  身份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用於證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其使用率頗高。但如果居民身份證被冒用註冊公司,身份證持有者應該如何維權?《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身份證件頻被盜用

  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記者了解到,老家在湖南的伍先生,此前一直在廣東打工。隨著父母年齡越來越大,作為家中獨子的他決定回老家創業。店鋪裝修好後,伍先生去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卻被告知無法辦理,理由是伍先生在武漢有一家投資公司,因違規於2017年年底被吊銷。

  伍先生20多年裡從未去過武漢,也沒有把身份證借給別人。經回想,伍先生記起4年前在火車站丟失過一次身份證,但當年已經掛失補辦。

  因為上了「黑名單」買不到火車票,伍先生騎著摩託車跑了幾百公裡,找到自己名下那家公司的工商登記部門,調出了公司的原始註冊資料。伍先生發現公司註冊用的身份證,正是他當年丟失的身份證。

  儘管工商部門知道了事情真相,卻回復稱無法直接註銷,讓伍先生去公安機關報案或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伍先生找到公司註冊地附近的派出所報案,但派出所不受理。於是,伍先生又去找區公安分局,結果被門衛攔著,連門都進不了。

  伍先生只好在當地找律師寫了行政訴狀,將登記的工商部門告上法院。本以為此事可以告一個段落了,但一個多月後,伍先生接到法院行政庭的電話,要他準備2014年左右的筆跡籤名,自己花錢去作筆跡鑑定。

  身份證被冒用,名下莫名其妙地冒出一家公司,這本是一件鬧心事兒。現在事情弄清楚了,卻仍然無法得到處理。伍先生越想越氣,向市長信箱投訴。隨後他獲得的工商部門回復是,沒有違規操作,法律沒有要求註冊公司一定要本人到場,只要有身份證就行了。

  伍先生告訴記者,他準備開辦的公司裝修完工已經快一年了,聘請的人員也已到位,但因辦不了營業執照,一直無法開業。「如果算上十幾次前往武漢的費用,目前已損失幾十萬元了。」

  記者採訪得知,伍先生的遭遇其實並非個例。

  來自山西的程先生的身份證在遺失後,被他人冒用,在上海註冊了一家商貿公司。而公司註冊時,他壓根兒就沒有離開過山西。經電話詢問上海相關市場監管人員,得到的回覆是要走行政訴訟程序,才能將公司註銷。如果要找律師,費用大概在2萬元左右。此外,還要對申報資料上的幾個籤名作筆跡鑑定,每個籤名的鑑定費用為2000多元,且需要本人前往上海辦理。

  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市場監管人員介紹,要處理這種事,從辦案程序上來講,肯定要調查取證,但工商機關不是司法機關,處理難度很大。

  早在1984年,第一代居民身份證開始試行。依照相關規定,居民身份證是居住在中國境內公民的身份證件,具有唯一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偽造和銷售居民身份證,買賣居民身份證均屬違法行為。

  2004年施行的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同樣在2004年,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開始換發。而隨著身份證應用逐漸廣泛,加上社會動態化、信息化的快速發展,身份證丟失、被盜存在被冒用的安全隱患也逐漸顯現。伍先生和程先生的經歷,只是其中冰山一角。

  有專家認為,對於這類事件的責任認定,雖有身份證持有者未保管好的責任,但也不能因此將責任全部甩給身份證持有者。在處理類似事情時,公共服務部門應化被動為主動,提前堵住漏洞,防患於未然。當涉及多個部門時,應加強溝通協調,明確各自職責,儘可能及時、便利地幫助解決問題。

  證件掛失仍可使用

  聯動查驗迫在眉睫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有過丟失或身份證被盜的經歷。大多數人也認為,只需要掛失並補辦一張新身份證,一切即可照舊。

  然而,真相卻是:被掛失的身份證其實還能用,丟失證件者依然要承擔責任。

  據有關部門不完全推算,我國每年丟失、被盜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可達數百萬張。記者梳理相關案例得知,不少丟失、被盜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並未自然消亡,而是被他人通過網絡進行非法交易,廣泛用於開辦銀行卡、信用卡,掩護詐騙、洗錢等活動,給丟失者帶來嚴重困擾。還有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遺失身份證,以隱身作案,逃避打擊和監管。

  今年4月25日,涉嫌弒母的北大學子吳謝宇被抓獲。吳謝宇被抓時,身上攜帶通過網絡購買的30多張身份證。

  記者調查發現,大量丟失、被盜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在網絡黑市被公然叫賣。百度一下「二代證」,可以找到數十個售賣「二代身份證」的網頁。

  日前,江蘇警方以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將四川籍男子楊某依法刑事拘留。經審查,楊某通過微信低價收購他人的真實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在網上高價出售,不到一年就非法獲利2萬多元。

  據辦案民警介紹,楊某在網絡上有相對固定的採銷渠道,最普遍的一個來源是小偷。這些小偷得手後,不僅會拿走錢,也會順走身份證用於倒賣。

  按照公安部規定,凡掛失的居民身份證,到期或損壞已經換領新證的,其他原因已經換領新證的,原居民身份證均作為無效證件,將通過公安部信息系統推送到相關部門。

  但據相關專家介紹,身份證不像銀行卡有密碼功能,不能通過修改密碼的方式停止卡片使用,不能註銷只能補辦。「因為技術問題,我國現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即使掛失,其電子晶片仍然可以識別,信息依然可用。」

  身份證掛失後還能用的現實,不僅讓很多市民擔憂,也給銀行工作人員帶來了困擾,因為他們在進行人證一致性核查時,難以辨別身份證是否失效。

  在此情況下,公安部於2016年10月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希望通過社會各個用證部門和單位聯網核查,實現所有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證即時失效,無法在社會上繼續使用。

  此舉被輿論解讀為「公安部門放大招,以後身份證丟失不用怕了」,即只要掛失,就不怕被人用於冒名開銀行卡牟利,或者用於變身他人、隱身作案,導致身份證主人無端被抓、無端背債等。

  與此同時,公安部還會同中央綜治辦等7部門制定並發布了《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其中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嚴格落實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冒用他人身份證的個人,將被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推動落實聯合懲戒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記者調查發現,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運行後,只有少數應用場景能識別是已掛失證件,比如公安機關核驗、金融系統辦理業務等。而大部分已經掛失的舊證去乘坐火車、去酒店住宿、去網吧上網等,系統照樣判斷為「真實有效」。

  也正是因為如此,網上的「身份證買賣」一直火爆,300元至350元即可買到一張。

  有專家分析稱,在有「技防」的基礎上,還要高度重視「人防」,才能使「技防」落到實處,減少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建立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系統後,還要加快掛失申報信息系統社會共享進度,讓用證大戶與公安部門的這套系統對接聯動,共同做好身份證查驗工作,如銀行、鐵路、民航、通信、賓館等。同時,執行誰審核誰負責原則,倒逼用證單位充分履行責任,並對用證單位查證不嚴、導致公民身份證被冒用予以嚴厲懲罰。

  盜用身份證件入刑

  判定標準尚未明確

  身份證作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證件之一,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不僅侵害公民個人的權益,更易誘發信用卡詐騙等金融犯罪,擾亂社會秩序。

  從1989年起,我國開始推行居民身份證使用和查驗制度。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

  有辦案民警認為,與其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相比,這樣的處罰力度實在太輕了,這也是身份證非法買賣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對於居民身份證的管理,除了可以行政處罰外,我國刑法第280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專家認為,刑法第280條第三款規定的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但沒有規定買賣居民身份證是犯罪,「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買賣居民身份證、盜用他人身份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買賣居民身份證、買賣偽造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盜用他人身份證的案件屢見不鮮,並且出現了各種匪夷所思的後果:無法註冊12306帳號,莫名其妙「被董事長」,偷逃稅被限制出境等。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首次明確了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解決了長期以來刑法理論界存在的爭議和實踐中各地區定罪量刑的混亂。同時,將刑法第280條第三款的犯罪對象擴大到身份證件,並對身份證件的範圍進行界定。其不是單指居民身份證,還包括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此外,增設罰金刑,彌補了原條款中犯罪分子違法成本低的漏洞。

  此外,在刑法第280條後面,增加了一條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關於盜用身份證件罪,是指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有專家對記者分析稱,目前法律規定比較籠統,對於情節嚴重的標準,尚無司法解釋予以明確。這導致現實中居民身份證冒用案雖然頻頻發生,但盜用身份證件罪的判決案例卻寥寥無幾。因此,國家立法機構應加快完善相關法律,司法機關也要加大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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