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Value Rationality and Its Alienation
作者簡介:陳新漢,上海大學哲學系教授,研究方向:價值論。上海 200444
原發信息:《學術界》第20201期
內容提要:韋伯的「價值合乎理性」要求主體把自覺設定的價值體系作為行為一以貫之的最後基準點。不能把價值理性等同於理性或理性精神,也不能把價值理性理解為是康德的「道德律」和「善良意志」的具體體現。價值理性在目的設定和堅守中的作用與提供「拳拳服膺」根據並轉化為「孜孜以求」實踐體現為信仰的社會價值觀念聯繫在一起。人文精神作為「追求自由的主體意識」,是「人文」活動在社會意識中經過歷史積澱所形成的最基本的社會價值觀念。人文精神的「宇宙的無限權力」作用以價值理性為載體,以絕對命令的方式通過人民群眾和「世界歷史個人」的所作所為體現出來。價值理性的異化在本質上就是作為人文精神載體的異化。在價值理性異化與工具理性異化中,前者的作用更為根本。第一次世界大戰和911恐怖襲擊事件是價值理性異化的典型案例。用人文精神的「原則」價值理性異化予以批判,揭示其內在否定環節,體現著人民主體創造歷史的能動性。
關鍵詞:價值理性/價值形態世界/人文精神/價值理性異化
標題注釋: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評價論視域中的社會自我批判研究」(14BZX007)的研究成果之一。
源於馬克斯·韋伯理論的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已成為人們觀察當今世界的一個獨特視野和分析當今社會問題的一個重要框架。與西方學者相同,中國學者對現代化進程中工具理性的過度膨脹研究得較多,而對價值理性所產生的問題研究得較少,尤其是沒有認真地研究價值理性異化的問題。在很多人眼裡,「好像一切都是工具理性惹的禍」,「價值理性則是褒義詞,人們往往把它與神聖、崇高、理想之類的東西相聯繫」①,這句話很具有典型性。這正說明了研究價值理性在其與工具理性關係中的地位及其異化的重要性。
一、韋伯的社會行為取向及其中的「價值合乎理性」
馬克斯·韋伯是「社會學古典理論三大奠基人之一」,「韋伯是一名百科全書式的學者,其思想可謂博大精深,同時其中也充滿了許多歧義和矛盾,許多相互牴牾的觀點都可以在他那裡找到根源,因而常常引起不同詮釋者的爭論」②。「社會行為理論象徵著韋伯在思想最成熟階段的一個巔峰成就」③,在社會學中佔有重要地位。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中對「社會行為理論」作了較為全面的闡釋。
韋伯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詮釋社會行為。首先,「『行為』應該是一種人的舉止(不管外在的或內在的舉止,不為或容忍都一樣),如果而且只有當行為者們用一種主觀的意向與它相聯繫的時候」。其次,「『社會的』行為應該是這樣一種行為,根據行為者或行為者們所認為的行為的意向,它關聯著別人的,並在行為的過程以此為取向」④。社會行為是與人的意向聯繫在一起的舉止,沒有意向的「反應性」的活動如本能活動、「純粹模仿他人的活動」等等,都不屬於社會行為;社會行為必須「在意向上以別人的舉止為取向」,從而必然關聯著別人,宗教式的「靜身養性、孤寂的祈禱」等等就不包括在社會行為之內。
韋伯緊接著指出了與我們論題相關的決定人們社會行為的四種取向:一、「目的合乎理性的」;二、「價值合乎理性的」;三、「情緒的」;四、「傳統的」。他對此概括道,「行為取向的這些方式當然絕沒有包羅行為取向方式的全部分類而是為社會學目的而創造的、概念上是純粹的類型」,「現實的行為或多或少地接近它們,或從它們當中產生」;社會行為「僅僅以一種方式或者另一種方式為取向,是極為罕見的」,現實的社會行為「還更經常一些」是「混合類型的」。⑤
韋伯把人們社會行為的4種取向劃分為理性和非理性兩大類型。「目的合乎理性」的和「價值合乎理性」的社會行為取向顧名思義地屬於理性類型。對於「目的合乎理性」,韋伯說:把「業已存在的主觀需要的衝動,納入經過他有意識權衡過的輕重緩急的刻度表上」;還說,「通過對外界事物的情況和其他人的舉止的期待,並利用這種期待作為『條件』或者作為『手段』,以期實現自己的合乎理性所爭取和考慮的作為成果的目的」⑥。對於「價值合乎理性」,韋伯說,「有意識地突出行為的最後基準點和通過在行為過程中、始終如一地、有計劃地以此為取向」,這個最後基準點與「無條件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相聯繫;還說,「通過有意識地對一個特定的舉止的——倫理的、美學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闡釋的——無條件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⑦。而與「目的合乎理性」和「價值合乎理性」的行為取向相對應的「情緒」的和「傳統」的社會行為取向,分別「由現時的情緒或感情」和「由約定俗成的習慣」等來決定,由於它們「往往超越於有意識地以『意向』為行為取向之外」,因而就屬於非理性類型。
臺灣韋伯研究專家顧忠華在他的譯作《韋伯作品集VII社會學的基本概念》的注釋中指出:「目的合乎理性」的行為取向譯自「zweckrational」,「價值合乎理性」的行為取向譯自「wertrational」。「這兩個德文概念在韋伯理論中有著核心的地位,但同時也是譯者最難處理的問題之一」;根據對《社會行為的結構》的分析,「韋伯在他的分析過程中有逐漸轉移這兩個概念含義的傾向」⑧。韋伯把「價值合乎理性」與「泛指一套終極目標的價值體系」相聯繫,「偏重於目的的設定」⑨,故人們就用價值理性來標識之;把「目的合乎理性」與「指稱一切有關選擇手段的考慮」相聯繫,「偏重於手段的選擇」⑩,故人們用工具理性來標識之。王彩雲和鄭超在《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及其方法論意義》中很中肯地把價值理性闡釋為,「以目的的設定為首要原則」,把行為的目的確立所依據的「價值及其追求作為關注焦點」;把工具理性闡釋為以「實現目的的工具及其效用作為考量的重點」,「把手段的選擇置於首位」(11)。根據論題,我們集中對「價值合乎理性」予以分析。
如何理解「價值合乎理性」中的「價值」和「理性」?韋伯把「倫理的、美學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闡釋的」「最後基準點」與「無條件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聯繫起來。對於把「倫理」等作為「純粹信仰」的人來說,「倫理」等都是「行為者認為是向自己提出的『戒律』或『要求』」(12),因而它們都屬於「應該」範疇。休謨在《人性論》中區分了事實命題和價值命題,前者以「是」或「不是」為連繫詞,後者以「應該」或「不應該」為連繫詞;並指出,與前者相比較,後者表示一種與價值相聯繫的「新的關係或肯定」(13)。「戒律」或「要求」體現著「應該」與否,與內蘊於行為之中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即社會價值觀或價值觀體系相聯繫,因而屬於價值命題。黑格爾把亞拿薩哥拉斯說的「奴斯(理性)統治世界」理解為,「依照思想,建築現實」(14),這個過程與「邏輯推理的能力和過程」(15)相聯繫。韋伯說的「有意識地突出行為的最後基準點和行為過程始終如一地、有計劃地以此為取向」中的「突出」和「始終如一」離不開「有意識」和「有計劃」的自覺過程,這就是理性。韋伯的「價值合乎理性」即價值理性就是通過「有意識」「有計劃」的運作方式,從而「合乎理性」地把作為「最後基準點」的社會價值觀念突出在目的設定和目的堅守的過程中。對於價值理性,我們認為以下兩種理解是可以商榷的。
其一,把價值理性等同於理性或理性精神。吳增基在《理性精神的呼喚》中指出,「理性這一概念還常被看作是人類獨有的用以調節和控制人的欲望和行為的一種精神力量」,「理性是人類獨有的其他動物身上卻不具備的特徵」(16)。徐貴權把吳增基的話引用到他著的《價值理性:一種獨特的理性》中,「正如吳增基先生所說,價值理性是人類所獨有的用以調節和控制人的欲望和行為的一種精神力量」(17)。從邏輯上說,價值理性屬於理性,但理性不屬於價值理性,把價值理性與理性等同起來,顯然是不對的;更重要的是,我們用價值理性來標識的韋伯的「價值合乎理性」,如我們上面所分析的,是有特定涵義的。
其二,把價值理性理解為是康德的「道德律」和「善良意志」的具體體現。徐青在《價值理性的本真與建構》中引用了康德的兩段話:「有兩樣東西,愈是經常和持久地思考它們,對它們日久彌新和不斷增長之魅力以及崇敬之情就愈加充實著心靈:我頭頂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18);「善良意志之所以為善,並不是因為它所促成的東西和它所實現的東西,也不因為它易於達到預期的目的;而僅僅是因為意願而善,也就是說,它是善本身」(19)。緊接著徐青寫道:「韋伯所言的價值合理性,就是人的行動的價值取向與道德律、善良意志相契合,或者是道德律、善良意志的具體體現。」徐青把韋伯的「價值合乎理性」中人們行為取向的有意識地所遵循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與社會公認的與頭頂的星空相對應的「道德律」和作為「善本身」的「善良意志」直接聯繫起來。其實,韋伯的「價值合乎理性」中的作為行為最後基準點的「無條件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僅僅是行為者向自己提出的「戒律」或「要求」,它們所體現的作為行為最後基準點的「無條件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僅僅是行為者自己認為的,由此就不能簡單地與頭頂的星空相對應的「道德律」和作為「善本身」的「善良意志」直接予以聯繫。徐青說法的值得商榷處,就在於把行為者自己認為的行為的價值屬性與社會公認的行為的價值屬性直接聯繫起來了。
由上概之,把韋伯的「價值合乎理性」等同於理性或理性精神,把韋伯的「價值合乎理性」中體現為「戒律」和「要求」的「純粹信仰」等同於康德的「道德律」或「善良意志」,都違背了韋伯「價值合乎理性」的本意。可以把韋伯的「價值合乎理性」理解為兩個層次:主體在社會行為中自覺設定作為社會行為取向基準點的價值體系;在社會行為中把此基準點自覺地一以貫之。概言之,「價值合乎理性」亦即價值理性所要求的社會行為取向,就是主體把經過自覺設定的價值體系作為其行為一以貫之的最後基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