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要求,我局自2017年9月起對你公司進行上市公司「雙隨機」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古馬嶺金礦攤銷計提、資產減值測試不規範
2012年10月,你公司以8,568萬元價格收購集安市古馬嶺金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古馬嶺金礦」)50.54%的股權,將股權收購價與購買日古馬嶺金礦經審計的帳面淨資產差額18,286.8萬元確認為無形資產-採礦權,《採礦許可證》顯示有效期為2012年3月至2024年10月。你公司在2016年開始對該採礦權按照10年進行直線攤銷,攤銷期超出了《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剩餘有效年限。
2016年度你公司對該採礦權計提了389.26萬元減值準備。你公司在進行減值測試時預計生產規模為每年處理原礦石規模105萬噸,且你公司預測2017年-2024年的選礦回收率高達82.49%。檢查顯示,吉林省國土資源廳2012年3月31日頒發給你公司的《採礦許可證》中規定的生產規模66萬噸/年,且2016年該金礦的選礦回收率實際只有49.5%,上述數據與減值測試使用的預測值存在較大差異。你公司在對古馬嶺金礦進行減值測試時,未考慮使用超採產能和預測選礦回收率的合理性。
二、對其他應收款—鵬遠新材、潘多軍的壞帳準備計提不充分
2010年9月,你公司獲得新疆鵬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遠新材」)53.03%股份。2013年,因鵬遠新材業績未能達到約定的要求,你公司與鵬遠新材及其股東潘多軍籤訂了《新疆鵬遠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及債務清償協議》,約定潘多軍應支付你公司4,700萬元股權回購款,並償還鵬遠新材應付你公司借款本金2,500萬元及利息556.1萬元。後因對方未能如期支付全部款項,截至2016年12月31日,你公司財務帳上列示「其他應收款-潘多軍」523.72萬元,「其他應收款-鵬遠新材」2,668.97萬元。上述兩筆其他應收款的餘額均超過你公司會計政策規定的「單項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單項金額重大,且潘多軍和鵬遠新材多次違約,在2014年6月30日之後沒有支付欠款及利息,表明履約還款能力存在明顯困難。上述兩筆其他應收款存在明顯減值跡象,但你公司在2016年年末仍將上述兩筆其他應收款作為正常信用風險組合按照帳齡計提壞帳準備,與你公司會計政策不符,也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
此外,檢查還發現你公司在金融資產核算、無形資產初始確認、銷售費用攤銷等部分事項的會計處理存在問題。上述問題導致你公司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和《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並於2018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
二、你公司應對財務核算和列報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並重新對古馬嶺金礦和其他應收款(鵬遠新材、潘多軍)進行減值測試,公司應聘請中介機構對前述事項出具專業意見。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