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雷射子公司大族數控擬分拆上市背後的「黑歷史」:今年被列為被執行人、去年淨利同比下滑超三成、曾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被判賠4萬多元
近日,大族雷射(002008)披露子公司大族數控擬分拆上市,並授權經營層啟動前期籌備工作。而這背後,大族數控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去年淨利潤同比下滑超三成,還曾捲入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終審被判賠償4萬多元。
6月2日,大族雷射披露《關於授權公司經營層啟動分拆子公司境內上市前期籌備工作的提示性公告》,顯示,大族雷射科技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族雷射」或「公司」)於 2020 年 6月 1 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授權公司經營層啟動分拆子公司境內上市前期籌備工作的議案》。根據公司總體戰略布局,結合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族數控」)業務發展需要,為進一步拓寬公司融資渠道,公司董事會授權公司經營層啟動分拆大族數控至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前期籌備工作。
而在大族數控擬上市目前正啟動前期籌備工作,在這背後,和訊網卻發現大族數控多處「黑歷史」。
今年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根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即前述大族數控)於今年2月10日,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200604。
去年淨利同比下滑超三成
根據大族雷射2019年度報告顯示,大族數控2019年實現的淨利潤同比下滑超三成。上述報告顯示,大族數控2019年實現營收為13.24億元,與上一年同期的16.98億元相比,下滑22.03%。與此同時,大族數控2019年實現的淨利潤為2.40億元,與上一年同期實現的淨利潤3.66億元相比,下滑34.43%。
上述年報還顯示,大族雷射在大族數控的持股比例為99.10%,為公司重要非全資子公司。另外,大族雷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麥遜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升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專注PCB製造領域,提供行業領先的設備和解決方案,打造了全系列鑽孔設備、多規格曝光設備、成型分板設備、全品類質量檢測設備、貼附及自動化設備等,包括機械鑽孔機、雷射鑽孔機、機械成型機、雷射切割機、LDI雷射直接成像機、通用測試機/高精測試機、貼補強機及配套自動化等產品,覆蓋PCB全部細分產品的加工。
(來源:巨潮資訊網)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被判賠4萬多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於2018年4月10日發布的《宋金波與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即《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粵0306民初6333號顯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一、被告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宋金波支付2016年9月工資差額人民幣1768元;
二、被告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宋金波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人民幣22713.53元;
三、駁回原告宋金波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而對於該判決,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並提起上訴。
中國裁判文書網於2018年4月10日發布的《宋金波與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粵03民終18420號顯示,上訴人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族公司)與上訴人宋金波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6民初63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一、大族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宋金波2016年9月的工資差額;二、大族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宋金波請求期間加班工資差額;三、宋金波的離職原因。
其中,關於宋金波的離職原因的問題。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即大族公司)主張宋金波屬於自動離職,後被張宋金通過錄音舉證證明實為「大族公司無故辭退」。
「宋金波主張其2016年9月20日遭大族公司無故辭退,大族公司主張宋金波最後一天上班時間為2016年9月10日,自2016年9月12日起不辭而別,屬於自動離職。」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宋金波對其主張提交了兩段錄音,其中一段錄音宋金波明確指出宋金波和人事部職員曾某某的通話錄音,該錄音對話內容清晰,可以反映宋金波被辭退的事實。大族公司在庭後亦答覆其公司有曾某某其人。由於宋金波明確指出雙方對話人的身份,且錄音對話內容清晰,故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大族公司舉證對該證據予以反駁。大族公司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後,對上述錄音證據並沒有提交證據反駁,亦未申請司法鑑定,僅是表示同意配合司法鑑定。
對此,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大族公司僅同意配合司法鑑定,應當視為未向本院申請司法鑑定,亦未提交相關的反駁證據,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當由其承擔。本院結合宋金波提交的其他證據,認定宋金波的離職原因系大族公司單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由於大族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實單方辭退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故應當依法支付宋金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宋金波相關上訴理由成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審對此認定有誤,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經核算,大族公司應向宋金波支付賠償金為45427元【6489.58元×3.5個月×2倍】。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顯示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需賠償宋金波合計47195元。即,「被告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宋金波支付2016年9月工資差額人民幣1768元」、「上訴人深圳市大族數控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上訴人宋金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5427元」。
(責任編輯:蔣檸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