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起草的《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正式印發,並自2020年11月10日起實施。
據悉,2020年5月1日,廣州市政府規章《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正式實施。作為《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的配套規範性文件,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在起草過程中,廣泛徵求了相關部門和單位、專家、利益相關人及社會公眾的意見,經數次修改完善,並經市司法局審查後,正式印發了《廣州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進一步完善廣州市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辦法》共二十四條,分別對文件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認定周期、認定原則、認定條件、認定程序、申報材料、申報途徑、傳承人權利和義務、退出機制、日常管理、重大變故的處置等作了較為全面而具體的規定,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具有很強的指引性、可操作性和人文關懷。
申報指引更清晰
在申報認定方面,《辦法》將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申報材料、申報途徑等進一步細化。如:第六條認定條件中明確傳承譜系計算方式為「自本人上溯不得少於三代」,避免專家在評審中產生爭議;並進一步明確「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同一家族中已經具有市級(不含國家級、省級)代表性傳承人且具有傳承能力的,原則上不再從該家族中認定新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在肯定家族傳承的同時,促進高質量傳承。第七條將申報材料的主要內容一一列出,可以使申報人一目了然。認定程序明確了從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定、公布等每一個步驟的內容和要求。這些內容和要求的細化,既為申報人申報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提供了明確的指引,也為市、區文化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同時也更有利於保證申報和認定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權利和義務更明確
在日常管理方面,《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關於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檔案管理的內容、支持措施、代表性傳承人權利和義務、考核評估機制、技藝保護、日常管理要求等內容。其中,第十六條關於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有六項,包括享受規定的傳承人補助經費,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門申請支持,利用文化主管部門提供的平臺開展非遺宣傳推廣活動等內容,這些內容將政府部門對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的鼓勵和支持體現得更加具體。第十七條關於義務的內容,增加了如實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本人國籍變化以及與保護、傳承工作相關的重大變故等情況的內容,更有利於文化主管部門及時了解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相關動向。
退出機制更具體
在退出機制方面,關於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國籍問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情形等,先前在制定《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時因爭議過大而未能列為退出情形。在2020年3月1日最新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實施後,才有了上位法支持。所以《辦法》結合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和《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中的有關內容,對退出的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其中明確了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消其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同時,明確了榮譽傳承人不再享受傳承人補助經費,將有限的經費真正用於開展非遺傳承活動,這也更加符合設立傳承補助經費的初衷。
人文關懷更凸顯
本《辦法》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突出「以人為本」的管理和服務理念。如:因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或本人申請不再擔任代表性傳承人而被取消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過突出貢獻的,「市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授予其榮譽傳承人稱號」,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過往在非遺保護工作中的突出貢獻予以肯定和褒揚,一方面體現了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傳承」二字的核心理念,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鼓勵後來者積極開展傳承工作。在重大變故的處置方面,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關於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有關處置措施的基礎上,將「可以採取適當措施表示哀悼」的要求進一步落實為可以向代表性傳承人的親屬發放慰問金,並可以向罹患重大疾病的代表性傳承人發放一定的慰問金。這既是落實國家相關政策的具體措施,也是弘揚優秀傳統禮儀的生動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