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男子與人到魚塘捕魚
在拉網過程中不慎溺水身亡
文昌市人民法院判決捕魚活動的發起者、組織者吳海(化名)賠償死者父母40萬餘元。
▲網絡配圖
未成年男子捕魚拉網時溺亡,父母起訴索賠95萬
2018年10月16日,吳海在文昌某鎮茶店與林文(化名,事發時年滿16歲未滿18歲)偶遇,二人坐在一桌喝茶。在喝茶的過程中,林文聽到吳海在電話中與他人相約去魚塘捕魚,便要求同去。吳海同意後,林文駕駛吳海的摩託車回村,將摩託車停放好後再乘坐吳海駕駛的皮卡車前往魚塘。到達事發魚塘處,吳海、韓某甲、鄧某和韓某乙在河堤上松網及清理網上的雜物,林文下水牽網並向對向的河堤拉網,在拉網過程中林文突然溺水,吳海、韓某甲、鄧某和韓某乙發現後施救未果,林文溺亡。
事發後,林文的父母將與林文同行的吳海、韓某甲、鄧某、韓某乙、涉案魚塘所在的坡地承包人符某蛟、偶爾到魚塘放養鴨子的符某告上法庭,要求6名被告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合計951431.5元。
法院判決:其中3同行者未邀請死者捕魚,不擔責
文昌市人民法院認為,結合派出所向各人所作的詢問筆錄,可知吳海是此次捕魚活動的發起者、組織者,其同意林文同行捕魚的要求,將林文帶至事發地點,在林文未穿戴任何救生設備的情況下,放任林文下水拉網捕魚。且林文下水拉網的位置距離吳海較遠(約20米),導致在場的各被告在發現林文溺水時來不及直接施救。綜上,吳海對危險的發生應有充分的預見和認識,且未盡到合理看護義務,在未成年人出事時未能及時施救,其應承擔林文死亡的部分責任。
原告林某作為林文的父親,對林文有監護的義務,林某對林文要隨吳海出去一事是知情且同意的。雖然林某稱並不知道二者是去捕魚,但其亦未過問林文出去的目的,故林某存在監護上的過失,應承擔林文死亡的部分責任。雖然事故發生時林文系未成年人,但其已經年滿十六周歲,對去一個廢棄魚塘捕魚、且未穿戴任何救生設備下水這個危險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具有基本認知能力,故其本身亦存在一定過錯。被告韓某甲、鄧某、韓某乙與林文並不相識,並非此次捕魚活動的組織者、發起者,且3被告也並未邀請林文同去捕魚。被告符某蛟承包了涉案魚塘所在坡地,並非魚塘的經營者。被告符某僅不時將其養殖的鴨子驅趕到魚塘中放養,原告主張上述5被告承擔林文死亡的部分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文昌市人民法院經審理,酌情確認被告吳海對林文死亡產生的各項賠償費用應承擔其中的379639元。根據被告吳海的過錯程度及造成的損害後果(林文死亡),原告林某、張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5000元。
據此,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吳海向原告林某、張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04639元,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付清;駁回原告林某、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海南特區報記者 吳佳穗 編輯:林胖墩
【來源:海南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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