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9版)
「1. 本公司承諾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意向書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本公司對招股意向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若由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認定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意向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該等情況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依法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自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認定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意向書存在前述情形之日起的15個交易日內,本公司將公告回購計劃,包括但不限於回購方式、回購期限、完成時間等信息,回購價格為發行人A股股票的市場價格或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認可的其他價格。
3. 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意向書如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根據由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作出的最終認定或生效判決,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上述承諾為本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本公司自願接受證券監管部門、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發行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本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如下:
「1. 本人承諾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意向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 如因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認定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招股意向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投資者損失。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或人民法院等有權部門認定後,本人將本著主動溝通、儘快賠償、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按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溝通賠償、通過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賠償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上述承諾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本人自願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聯席保薦機構(聯席主承銷商)承諾
本次發行的聯席保薦機構(聯席主承銷商)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承諾:
「本公司已對郵儲銀行招股意向書及其摘要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公司為郵儲銀行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若因本公司為郵儲銀行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實際損失的,將依法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五)發行人律師承諾
發行人律師北京市海問律師事務所承諾:「如因本所就本次發行中向投資者公開披露的由本所以發行人律師之身份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律師工作報告有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給本次發行中的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就本所過錯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損失賠償金額以投資者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為限。」
(六)審計機構承諾
本次發行的審計機構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承諾:「本所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郵儲銀行」)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6個月期間、2018年度、2017年度及2016年度的財務報表進行了審計,於2019年8月20日出具了普華永道中天審字(2019)第11042號審計報告。本所審核了郵儲銀行於2019年6月30日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於2019年8月20日出具了普華永道中天特審字(2019)第2772號內部控制審核報告。本所對郵儲銀行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6個月期間、2018年度、2017年度及2016年度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執行了鑑證業務,於2019年8月20日出具了普華永道中天特審字(2019)第2775號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專項報告。
本所確認,對本所出具的上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六、本次發行攤薄即期回報填補措施和相關承諾
(一)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本行於2017年8月29日召開董事會2017年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10月27日召開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2017年第二次內資股類別股東大會及2017年第二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上市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措施的議案》,本行就A股發行對即期回報攤薄的影響進行了相關分析,並制定了《關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的措施》:
「針對本次發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報有所下降的情況,本行將有效運用本次募集資金,強化風險管理,進一步提升本行經營效益,充分保護本行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注重中長期股東價值回報。
1. 加強募集資金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
本次發行上市所募集資金全部用於充實本行的資本金(商業銀行業務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資金將用於充實本行資本金而非具體募投項目)。本行將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推動各項業務快速發展,提升盈利水平,增強本行資本實力,為本行的長期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2. 加強本行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
本行將進一步加強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完善並強化經營決策程序,降低付息成本和各項費用支出,提升資產業務收益率和利差水平,為股東積極創造資本回報。
3. 強化風險管理措施
本行將持續加強建設風險管理體系,不斷提高風險管理的水平,提高有效防範和計量風險的能力,不斷完善前中後臺一體化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效支撐業務的穩健發展。
4. 進一步完善利潤分配製度,強化投資者回報機制
本行高度重視保護股東權益和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同時兼顧本行的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明確了現金分紅政策和現金分紅比例等事宜,規定了一般情況下本行現金方式分配利潤的最低比例,便於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
(二)本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本次發行上市攤薄即期回報採取填補措施的承諾
本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如下:
「1. 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發行人利益。
2. 承諾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 承諾不動用發行人資產從事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 承諾積極推動發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補回報的要求;支持由董事會或提名和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發行人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鈎,並嚴格遵守該等制度。
5. 承諾在發行人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如有)時,應積極支持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發行人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鈎。
6. 在本次發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另行發布攤薄即期回報填補措施及其承諾的相關意見及實施細則或其他規定,且發行人的相關規定及本人承諾與前述規定不符時,本人承諾,將立即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出具補充承諾,並積極推進發行人作出新的規定,以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要求。
作為發行人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相關責任主體之一,上述承諾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人自願接受證券監管部門、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特別風險提示
除上述重大事項提示外,請投資者仔細閱讀招股意向書中「第四節 風險因素」等有關章節,並特別關注下列風險因素:
(一)銀行業及網際網路金融競爭的風險
目前中國金融機構體系不斷優化、完善,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當前本行主要與國內其他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存在競爭,包括其他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農村金融機構等。部分銀行可能比本行在財務、管理和信息科技領域擁有更強的實力,具備更具特色化的競爭力;部分銀行可能比本行在某些區域擁有更為廣泛的客戶群體和地方資源。同時,隨著中國金融服務領域的擴大開放,特別是外資銀行與民營銀行業務範圍和市場準入的放寬,將進一步加劇國內銀行業競爭態勢。如果本行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可能對本行的業務、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及前景造成不利影響。
此外,網際網路金融的快速發展,加快了中國銀行業服務模式的創新,銀行業的市場格局、盈利模式和競爭環境發生了顯著變化。如果本行不能有效應對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帶來的變化,市場份額可能受到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擠壓,從而對本行的業務、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及前景造成不利影響。
(二)與貸款組合質量相關的風險
截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6年12月31日,本行的不良貸款餘額分別為383.72億元、368.88億元、272.70億元及262.91億元,同期客戶貸款總額分別為47,016.73億元、42,768.65億元、36,301.35億元及30,106.48億元,不良貸款率分別為0.82%、0.86%、0.75%及0.87%。本行秉承穩健審慎的風險偏好,發放貸款主要面向大型企業、小企業法人及個人客戶,持續提高信用風險管理精細化及專業化水平,完善信用風險預警和處置機制。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在高基數上總體平穩、穩中有進,但也存在周期性、結構性的困難和矛盾,國際經濟金融形勢錯綜複雜,外部經濟環境總體趨緊。我國或世界其他主要經濟體的經濟變化以及自然災害等因素可能對本行借款人的流動性狀況或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使得貸款組合質量下降。此外,如果本行的信用風險相關政策、流程、體系未能有效運作,本行貸款組合的質量可能下降。貸款組合質量下降可能會導致不良貸款增加,從而對本行的資產質量、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
(三)與「自營+代理」運營模式相關的風險
經國務院同意並經中國銀監會核准,本行自2007年成立起確立了「自營+代理」的運營模式,本行的營業網點覆蓋中國99%的縣(市)。
本行和郵政集團訂立委託代理銀行業務框架協議,該委託代理銀行業務框架協議在符合股票上市地監管規則要求或相關要求獲豁免的前提下,有效期為無限期。根據協議,本行委託郵政企業在代理網點提供吸收本外幣儲蓄存款服務、結算類金融服務、代理類金融服務及其他服務;根據國家政策,本行和郵政集團雙方無權終止郵銀代理關係。如果國家調整本行「自營+代理」運營模式,本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四)資本充足率不達標風險
本行須遵守中國銀保監會有關資本充足水平的監管要求。根據《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國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對此,中國銀監會安排了《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的6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逐步引入2.5%的儲備資本要求,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2018年過渡期結束前,我國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7.5%,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5%,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5%。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及資本充足率分別為9.25%、10.26%及12.98%,均滿足監管要求。此外,根據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修訂)》,本行應在2016年底前達到4%的最低槓桿率要求。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的槓桿率為4.67%,滿足中國銀保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雖然本行積極改善資本佔用與資本回報關係,持續保持資本總量和優化資本結構,但如果本行未來資產質量下降,淨利潤減少造成留存收益降低,不能及時補充或增加資本,或出現中國銀保監會提高對資本充足率的達標要求、調整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等非預期因素,都有可能使本行不能滿足中國銀保監會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和槓桿率的要求,中國銀保監會可能會對本行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包括限制貸款及其他資產增長、拒絕批准新業務或限制本行宣派股息等,從而對本行的業務、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
(五)本行H股股價波動可能會影響本行A股股價的風險
本行於2016年在聯交所發行H股並上市,在現行監管政策下,除經過相關有權部門批准外,本行的A股和H股相互之間不可轉換或代替。A股市場和H股市場的交易特點和投資者基礎有一定的差異(包括不同的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參與程度)。由於這些差異,本行A股和H股的交易價格可能並不相同。本行H股股價波動可能會影響本行A股的股價,反之亦然。
本行股票發行上市後,股票價格波動不僅受本行經營狀況、盈利水平的影響,同時還會受到其他各種因素的影響,包括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金融形勢的變化、投資者心理預期等,投資者應對本行股票面臨的市場風險有充分認識。
八、本行資產涉及包商銀行事件的情況
(一)事項發生
2019年5月24日,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發布公告,鑑於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包商銀行」)出現嚴重信用風險,為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決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對包商銀行實行接管(以下簡稱「包商事件」),接管期限一年。
(二)事項進展
2019年5月26日,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就接管包商銀行問題答記者問。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負責人明確指出: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會同有關方面於2019年5月24日依法聯合接管包商銀行,接管期限為一年;託管的目的是保障包商銀行正常經營,各項業務不受影響;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對個人儲蓄存款本息全額保障,個人存取自由,沒有任何變化;接管後,包商銀行個人理財各項業務不受影響,原有合同繼續執行,無需重籤;接管後,包商銀行銀行卡照常使用,具有銀聯標識的銀行卡可繼續在各家銀行通存通兌,網上銀行業務照常運營,不受影響;接管後,包商銀行正常經營,個人存、貸、匯等各項業務照常辦理,無需個人配合做任何工作。
(三)預計對報告期及2019年經營成果的影響
本行在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的統一領導下,在接管組的整體部署下,有序安排、妥善處理業務風險,整體風險可控。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涉及包商銀行的表內外業務本息合計42.11億元(其中本金41.38億元,利息0.73億元)。其中,表內業務包括票據貼現以及投資的底層資產為包商協議存款的資管計劃,涉及本息合計約18.04億元(其中本金17.88億元,利息0.16億元),約為本行截至2019年6月30日總資產的0.02%,佔比較小。表外非保本理財產品募集資金投資底層資產涉及包商銀行的協議存款和包商銀行二級資本債,本息約合24.07億元(其中本金23.50億元,利息0.57億元),約為本行表外非保本理財產品規模的0.30%,佔比較小。
根據《關於包商銀行承兌匯票保障安排的公告》,對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兌匯票合計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對承兌金額提供80%的保障;未獲保障的剩餘20%票據權利,包商銀行應協助持票人依法追索。同時本行就前述資管計劃已責成相關資管計劃管理人按照接管組的統一安排,與包商銀行接管組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完成了《債權轉讓與收購協議》籤署。
本行根據與接管組溝通確定的受償情況,針對表內投資的未獲保障部分已全額計提減值。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對於上述票據貼現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2.07億元,對於上述投資的資產管理計劃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0.99億元,合計計提金額約為本行2019年1-6月利潤總額的0.75%,對本行財務及經營情況不存在重大影響。
本行將繼續密切關注包商事件進展,積極參與後續受償,保障本行合法權益。
九、審計截止日後的主要經營狀況、2019年1-9月及2019年全年業績預計情況
(一)審計截止日後的主要經營狀況
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書摘要籤署日,本行所處行業及市場處於正常的發展狀態,本行總體經營情況穩定,主要經營模式、經營規模、業務範圍、業務種類、客戶群體、稅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均未發生重大變化。
(二)2019年1-9月業績預計情況
結合行業發展趨勢及本行實際經營情況,預計本行2019年1-9月的營業收入為2,085.39億元至2,105.02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6.20%至7.20%;歸屬於銀行股東的淨利潤為541.84億元至551.18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16.00%至18.00%;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為516.83億元至526.17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16.62%至18.72%;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為505.56億元至514.71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10.50%至12.50%。
上述2019年1-9月業績預計中的相關財務數據為本行初步測算結果,未經審計機構審計,預計數不代表本行最終可實現收入和淨利潤,亦不構成本行盈利預測,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2019年全年業績預計情況
結合行業發展趨勢及本行實際經營情況,預計本行2019年全年的營業收入為2,766.55億元至2,792.65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6.00%至7.00%;歸屬於銀行股東的淨利潤為606.81億元至617.27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16.00%至18.00%;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為581.80億元至592.26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16.55%至18.64%;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為569.39億元至580.22億元,同比增長幅度約為10.40%至12.50%。
上述2019年全年業績預計中的相關財務數據為本行初步測算結果,未經審計機構審計,預計數不代表本行最終可實現收入和淨利潤,亦不構成本行盈利預測,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十、其他事項提示
本行於2016年9月28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交易。本行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當地監管要求披露有關數據和信息。由於境內和境外會計準則和監管要求存在差異,本招股意向書摘要與本行已經在境外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H股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等在內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異,本行提請投資者關注。
第二節 本次發行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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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一、本行概況
發行人名稱(中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人名稱(英文):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
中文簡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英文簡稱: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註冊資本:8,103,057.4萬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郵政編碼:100808
電話號碼:010-6885 8158
傳真號碼:010-6885 8165
網際網路網址:www.psbc.com
電子信箱:ir@psbc.com
二、發行人改制設立情況
(一)發行人設立方式
本行繫於2012年1月21日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整體變更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整體改制設立的具體情況請參見本節「三、本行的歷史沿革」。
(二)發起人
本行由郵政集團獨家發起設立,本行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郵政集團持有本行45,000,000,000股,持股比例100%。郵政集團的具體情況請參見本節「四、主要股東情況」。
(三)發行人改制設立前後,主要發起人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
本行由郵政集團獨家發起設立,郵政集團的具體情況請參見本節「四、主要股東情況」。
(四)發行人成立時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從事的主要業務
本行系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承繼了改制前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和業務。本行設立時擁有的主要資產和從事的主要業務請參見招股意向書「第六節 本行的業務」的相關內容。
(五)發行人改制前後的主要業務
本行系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設立前後,本行主要業務沒有發生變化。本行具體業務情況請參見招股意向書「第六節 本行的業務/五、本行的業務和經營」。
(六)發行人成立以來,在生產經營方面與主要發起人的關聯關係及演變情況
本行的業務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本行與郵政集團的關聯關係請參見本節「八、關聯方與關聯交易/(一)關聯方」。
本行報告期內與郵政集團的關聯交易具體情況請參見本節「八、關聯方與關聯交易/(二)關聯交易」。
(七)發起人出資資產的產權變更手續辦理情況
本行為郵政集團獨家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北京中財華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於2011年12月27日出具的中財驗字(2011)第1201號《驗資報告》,原有限公司擬由全部股東作為發起人將企業類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額以2010年12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評估後的淨資產6,274,525.60萬元計算,其中4,500,000萬元作為註冊資本,454,540.59萬元計入資本公積,1,319,985.01萬元作為一般準備。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已收到發起人實收資本金額4,500,000萬元。2017年11月28日,普華永道出具普華永道中天特審字(2017)第2464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股份制改革實收資本驗證的覆核報告》,確認北京中財華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財驗字(2011)第1201號《驗資報告》的結論在所有重大方面與普華永道在覆核過程中了解到的情況一致。發起人用作出資的主要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具體情況請參見本節「六、本行資產權屬情況」。
三、本行的歷史沿革
(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情況及歷次股本演變
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情況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由郵政集團出資設立。
2006年12月31日,中國銀監會作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開業有關問題的批覆》(銀監復〔2006〕484號),同意郵政集團全資組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並核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根據該批覆,郵儲銀行設立時的註冊資本為200億元。
(1)設立時第一期實繳出資
本行第一期實繳出資共900,000萬元,其中以貨幣出資176,919萬元,以實物出資723,081萬元。
中發國際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以2006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的實物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並於2007年2月25日出具了中發評報字(2007)第005號《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擬出資設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資產評估報告》,郵政集團以其分布在31個省、5個副省級市的金融經營管理用房、金融系統、辦公設備等資產作為對郵儲銀行的首次出資,本次評估主要採取了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截至評估基準日2006年12月31日,該等資產評估值為723,081.01萬元。前述資產評估結果已於2007年2月28日獲得《財政部關於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擬出資設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資產評估項目審核的意見》(財建〔2007〕42號)核准。根據北京華辰會計師事務所於2007年3月1日出具的華辰(2007)驗字第1017號《驗資報告》,截至2007年3月1日,郵儲銀行已收到郵政集團繳納的首期出資90億元,佔註冊資本總額的45%,其中以貨幣出資176,919萬元,以實物出資723,081萬元。
2017年11月28日,普華永道出具普華永道中天特審字(2017)第2459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首次出資實收資本驗證的覆核報告》,確認北京華辰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華辰(2007)驗字第1017號《驗資報告》的結論在所有重大方面與普華永道在覆核過程中了解到的情況一致。
2007年3月6日,郵儲銀行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理了設立登記,並取得了註冊號為1000001004076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根據該營業執照,郵儲銀行的註冊資本為20,000,000,000元,實收資本為9,000,000,000元。
(2)設立時第二期實繳出資
本行第二期實繳出資共250,000萬元,全部以貨幣出資。
根據北京華辰會計師事務所於2007年12月10日出具的華辰(2007)驗字第1099號《驗資報告》,截至2007年12月5日,郵儲銀行已收到郵政集團繳納的第二期出資25億元,全部以貨幣出資;郵儲銀行累計實收資本為115億元,佔註冊資本的57.5%。
(下轉A11版)
(責任編輯:何一華 HN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