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近日,南山路勞改局幹休所家屬院的張大媽來到社區,就困擾自己多日的一樁難事求助社區,希望工作人員能給她幫忙解困。
70歲的張大媽是一位獨居老人,平時靠每月1000的撫恤金生活。張大媽說,她現在居住的房子是和老伴共有的,自從老伴去世後她每年連交暖氣費、物業費都有困難。最近她聽說他們這個老舊家屬院要安裝電梯,每家都要出幾萬元,安裝電梯後費用也要增加,為此張大媽愁得睡不著覺。思來想去,張大媽決定賣掉這套房子住到女兒家裡去。張大媽有一兒一女,女兒在西寧靠打工生活,兒子在海口市工作常年不回西寧。因為房產證上有老伴的名字,所以賣房子需有子女同意或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於是張大媽幾次三番聯繫兒子,可是兒子就是不回來,還說讓老人到海口找他、在當地做公證。兒子的做法難住了張大媽。
聽完老人的述說,社區工作人員試圖聯繫老人的兒子,但是電話怎麼都打不通。於是工作人員請來社區公益律師,希望為老人支招。律師分析:房產是張大媽與去世老伴的共有財產,一半屬於張大媽所有,另一半由張大媽和兩個子女均分;子女放棄遺產是對權利的放棄,是對自己的權利處分,單方面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住房繼承公證需要在住房所在地區本地公證處申請辦理,不能異地申請辦理繼承住房的公證;張大媽可與兩個子女協商,對不同意放棄繼承權的進行補償,補償應該有份額,他得到應有份額後配合出售,或公證放棄繼承權;如果張大媽的兒子拒不回寧張大媽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主持調解或判決,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由張大媽支付相等份額的現金給子女,房產即歸老人所有,老人就可持判決書過戶或出售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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