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憲法發展史:1982年憲法具有裡程碑意義

2020-12-21 正義網

  歷史會記住這個瞬間: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300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誕生於改革開放初期,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1982年憲法以嶄新面貌出現在廣大人民群眾面前。在新中國憲法發展的歷史上,1982年憲法的制定,無疑具有裡程碑的意義。

  新形勢的召喚

  在1982年憲法制定之前,我國曾先後制定過三部憲法。1954年制定的憲法是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憲法,反映了廣大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共同願望。1975年制定的憲法,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是在國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況下產生的,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很多錯誤的觀點。而粉碎「四人幫」後制定的1978年憲法也受到「文化大革命」較大的影響。因此,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1979年和1980年不得不接連對1978年憲法作了兩次個別內容的修改。隨著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發生巨大變化,制定一部新憲法的要求越來越迫切。

  長期從事法制史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張晉藩在其所著的《中國憲法史》一書中,對1982年憲法出臺的背景作了介紹:1978年12月18日,中國共產黨在北京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這次會議實現了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偉大轉折,重新確立了正確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這次會議提倡實事求是,停止了「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口號,作出了把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和改革開放的戰略決策。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開始了改革進程,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發生巨大變化。形勢發展要求制定一部新憲法取代「文化大革命」剛剛結束後所制定的1978年憲法。

  1980年8月30日,黨中央向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主席團提出《關於修改憲法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建議》。

  順應時代呼喚,制定新憲法被提上日程。

  歷時兩年出臺

  1982年憲法是在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完善的基礎上產生的。

  1982年11月26日,憲法修改草案被提請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彭真代表憲法修改委員會,向大會作關於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

  「這次憲法的修改、討論工作前後進行了兩年之久,是做得相當認真、慎重和周到的。」報告介紹了憲法修改的過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議,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主持修改現行憲法。憲法修改委員會和它的秘書處成立以後,經過廣泛徵集和認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的意見,於1982年2月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討論稿。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用九天時間對討論稿進行了討論和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政協常委會部分委員、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領導人,中共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人民解放軍各領導機關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負責人,也都提出了修改意見。1982年4月,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又進行了九天的討論並通過了憲法修改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布,交付全國各族人民討論。這次全民討論的規模之大、參加人數之多、影響之廣,足以表明全國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熱情的高漲。通過全民討論,發揚民主,使憲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眾的智慧。討論中普遍認為,這個憲法修改草案科學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歷史經驗,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合乎國情、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的。全民討論中也提出了大量的各種類型的意見和建議。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草案又進行了一次修改。許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見都得到採納,原來草案的基本內容沒有變動,具體規定作了許多補充和修改,總共有近百處,純屬文字的改動還沒有計算在內。這個草案經憲法修改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歷時五天逐條討論,又作了一些修改,於1982年11月23日在憲法修改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

  彭真指出,憲法修改草案總的指導思想是四項基本原則,這就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前進的共同政治基礎,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根本保證。

  他談到,在中國確立社會主義制度以後,歷史進入新的發展時期。新時期的基本特點是,剝削階級作為階級整體已經消滅,階級鬥爭不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國家工作的重點和方針,必須適應這個基本特點作出重大改變。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必須把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同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的道路。

  「這個憲法修改草案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充分注意總結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豐富經驗,也注意吸取國際的經驗;既考慮到當前的現實,又考慮到發展的前景。」彭真說。

  1982年12月4日,憲法經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公布實施。

  彰顯中國特色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它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1982年憲法由「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首都」5章組成,共138條。它以1954年憲法為基礎,深入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歷史經驗,體現了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所確立的路線、方針、政策,是黨的正確主張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統一,反映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適應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

  憲法在序言中明確: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1982年憲法在序言中突出明確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宣布「本憲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1982年憲法,是一部讓人感覺面貌一新的憲法。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修憲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置於「國家機構」一章之前,意在表明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的委託和授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認為,篇章結構的調整體現了對人文精神的追求,凸顯了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反映了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

  在憲法內容上,明確了國家的根本任務,確認了四項基本原則;增加了「民主集中制」的具體內容;恢復了1954年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發展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增加了基層自治制度的規定;規定了國家領導人的任期制度,廢止職務終身制也是1982年憲法的重要貢獻之一。

  在建設高度物質文明的同時,努力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我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一項根本任務。這次修改憲法充實了有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條款。如,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這就是要努力使越來越多的公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公民,從而樹立起新的社會道德風尚。

  1982年憲法還強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能。將原來屬於全國人大的一部分職權交由它的常委會行使。如,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權,有權制定法律,並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1982年憲法頒布實施後,在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1982年憲法是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不斷深入,現行憲法又經歷了四次修正,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

  2014年11月1日,在新中國憲法史上是一個值得紀念的日子。這一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

  國家憲法日的設立,有助於更好地傳播憲法精神,提高公民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識。相信隨著公民憲法意識的不斷提升,法治觀念必將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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