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0 09:1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題/讀《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有感
文/綏稜縣人民法院克音河法庭 法官助理 陳淼
那是一個炎熱的夏天,告別了忙忙碌碌的論文答辯,再也沒有書山題海需要我翻閱,心裡卻空落落的,此時拿出了本科老師推薦的書單,只想藉此消磨時光。其實在大一的課堂上,我的民法老師再三推薦了王澤鑑老師在法學界的經典之作,曾經好幾次在圖書館借過這本書,那時年少輕狂,思慮淺薄,整個著作對我來說除了一份深深的敬畏之意之外就是深奧難懂,借回來隨便翻兩章節也就還回去了。但古人說的好「有心栽花花不成,無心插柳柳成蔭」,這次讀著讀著卻生出許多想法來。斷斷續續一年多,我終於讀完了全書。真是感慨良多,受益匪淺。
首先,在本科學習階段,學習法律完成了應試教育的任務,淺淺淡淡、粗枝大葉只了解了法律制度以及內容的表象,缺乏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平時只是簡單地掌握某幾個概念,能夠機械地記憶,對於這些概念其中蘊含的法理一無所知,而王澤鑑老師嚴謹的治學精神令我深深佩服,在評述某一法條或者某種制度的時候毫無獨斷專行,必須從根源入手,巧用文義解釋,揣摩立法者的原意並與現行條款進行比對,善於引述各種主流學說,再根據自己的理解予以辯駁。一方面這種論述思維有理有據,論證嚴謹,讓人信服,另一方面王老師的這種論證思維方式,給予了讀者多種思考角度,有利於法學初學者發散思維。
其次,一個法律制度或者某一法律概念學習過程中,內容記憶的準確性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還是知道背後的法理,只有理解法理、遵循法理,我們才可以從邏輯、價值、道德等多角度出發去思考、闡發和引申。也正是因為這些內在的存在與特定的時代背景相吻合,滿足了社會的外在需要,才會使得一項制度應運而生。
以過失責任原則舉例,從邏輯上講,一個人對因自己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系理性的明白道理,不需要證明。反之,行為人行為上沒有過失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符合邏輯思維,具有說服力。從道德上講,行為人因為自己的過失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正義的要求,也不需要大肆的去證明。反之行為人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還是未能避免損害結果,這種情況在道德上就無需再譴責。從社會價值上講,過失責任的規定是在平衡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之間的關係。人的自由很可貴,但在你自由行事的過程中必須要盡到對社會安全的注意義務,既讓自由不受束縛同時社會安全也要得到維護。
最後,一個制度、概念的衍生離不開中國法制史,換言之,歷史在法律中的地位不可或缺。因為通過歷史我們能夠了解到它的誕生和發展的外在原因。以侵權行為法為例,起初,家庭就是一個最小的社會單位,對侵權行為的反應就是復仇,主要是懲罰損害結果,一方面滿足了被害家庭的心理感情,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激化了社會矛盾。無奈贖罪金制度建立,向國家繳納的稱之為刑罰;向被害人或其家族繳納的為損害賠償。也就意味著侵權行為法與刑法是兩家。十八世紀,人類社會進入了新時期,工業革命加速促進了商事交易活動,思想上強調放任,重視理性和個人的自由。社會的變遷無疑影響了法制發展。侵權行為過失責任原則由此誕生。十九世紀過失責任原則達到鼎盛時期,處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時產生壓力。由此,立法者巧用特別與普通分別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如果說堅持過失責任原則是普通,那麼就特別損害事故承認無過失責任為特別,也將其納入社會安全體制之內。然而,由於意外事故急劇增加,為適應社會需要,無過失責任制度逐漸擴張,到今天,已經成為了與過失責任具有同等地位的損害賠償歸責原則。
因此,對於學習法律的我們來說,法理學和法制史的學習至關重要。沒有一個社會問題的解決僅僅依靠一個法條或者一部法典,相反,一個社會問題的解決往往需要見微知著,相互聯繫。同時,這也啟發我們,法律是個整體,司法系統也是個整體,社會也是個整體,我們要聯繫的看問題,聯繫整個法律,整個司法系統和整個社會,這樣才能真正學以致用,才不至於「按下葫蘆浮起瓢」手忙腳亂,不知所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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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書香法苑】讀《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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