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2、《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國家密諸要素的,屬於國家秘密。
3、國家秘密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4、國家秘密載體有哪些種類?
國家秘密載體是指載有國家秘密信息的物體。具體的國家秘密載體主要有以下幾類:
1、以文字、圖形、符合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如國家秘密文件、文稿、文書、檔案、電報、信函、數據統計、圖表、地圖、照片、書刊及其他圖文資料等。人們通常把它統稱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
2、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記錄著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磁碟(含軟盤、硬碟)、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
3、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電波、光纖等。
4、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5、《保密法》第四條規定: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積極防範」,就是要我們把保密工作的立足點和著力點放在預防上,未雨綢繆,防範於未然。落實到具體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公民首先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保密法制觀念,提高保守國家秘密的自覺性;二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和保密制度;三要積極開發和利用先進的保密技術,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防範洩密和竊密;四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保密監督檢查;五要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
「突出重點」,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貫徹《保密法》的基礎上,要在密級、部位和人員等方面區別情況,確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國家秘密的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部位)人員不出問題。
「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就是要求我們要正確處理保密與各項業務工作的關係,做到保密與業務工作兩不誤。
6、什麼情況下,國家秘密事項應當解密?
國家秘密事項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解密:
1、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事項,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續,也不另行通知。經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布後,即視為解密並免除通知。
2、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屆滿的國家秘密事項,由於情況變化,該事項公開後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不會造成損害;從全局衡量,該事項公開後對國家更為有利,不需繼續保密的,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提前解密。並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
3、按上級和有關保密工作部門通知解密。
7、如何確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
根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各機關、單位在依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時,應當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
8、絕密級國家秘密文件資料須採取的保密措施
《保密法》第十八條規定,對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9、違反《保密法》造成洩密應負什麼法律責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責任和新《刑法》規定:
1、違反《保密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違反《保密法》規定,洩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10、保密工作僅僅是保密部門及幹部的工作嗎?
《保密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這就明確了保密法律關係主體的範圍,表明沒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都是義務主體。那種認為保密僅僅是保密部門和保密幹部的工作的認識是錯誤的。
11、為什麼說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這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確規定。《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憲法》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損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這就是說,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享有公民的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公民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關係到社會的穩定,關係到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來源:烏蘭察布市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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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密法宣傳 | 這些保密知識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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