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8月27日電 (記者 趙小燕)2012年,60歲的壽某加入邪教組織「全能神」,並擔任浙江紹興諸暨的「小區事務長」(即當地負責人),通過聚會、發放資料等方式傳播邪教。27日,記者從諸暨人民法院獲悉,壽某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全能神」系邪教組織,又名「實際神」、「東方閃電派」。1995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文件,明確該組織為邪教組織,屬依法查禁取締範圍。
2012年,60多歲的壽某,在接觸了「全能神」邪教組織半年後,成為了諸暨「小區事務長」,負責傳播邪教組織資料、聯絡邪教組織人員等工作。
根據檢方指控,她還租用某單元樓自行車庫作為「全能神」邪教組織聚會點,用於聚會和資料中轉。
2013年初,壽某實施發展邪教組織人員,將蔡某、斯某(均另案處理)發展為「全能神」邪教組織人員,並指派二人多次將「全能神」邪教組織的宣傳品分別送往杭州、義烏用於傳播。
當年3月,壽某通過手機聯繫「全能神」邪教組織紹興「小區事務長」王某(另案處理)在諸暨市客運中心附近紅綠燈碰頭,並向王某提供「全能神」邪教組織母版資料,供紹興小區複製、傳播。
直到案發,諸暨公安機關在壽某的店裡及自行車庫內搜到相關書籍29本、存儲卡14張、300張光碟,宣傳資料200餘份,紙袋48隻。經紹興市公安局國保支隊甄別,上述資料均系「全能神」邪教書籍及宣傳資料。
法庭上,壽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壽某系初犯,參與的邪教活動規模小,次數少,接觸的邪教相關人員也極少,從現有證據看,其不存在發展下線的情況,所進行的宣傳僅僅針對女兒及附近群眾,造成的後果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並能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壽某作為「全能神」邪教組織諸暨「小區事務長」,發展邪教組織人員,組織聚會,傳播和提供邪教組織資料,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判處壽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沒收扣押物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