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1 03: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轉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犬類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犬類管理,規範養犬行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宿州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縣政府同意,決定自2020年8月25日起,在城區範圍內開展為期4個月的犬類管理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
實行犬只免疫登記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取得「養犬管理信息標識」前,不得擅自養犬。
二
重點整治區域為城區鮑虞路向南延伸至新汴河,楊河路以南(楊河路東延至鮑虞路,西延至迎賓大道),同時向西延伸至新汴河,西、南至新汴河,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重點區域內禁止違規養犬和進行犬類交易,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種目錄見附件)。
三
攜犬外出時,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牽領(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5米),主動避讓他人,隨身攜帶清潔工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洩的糞便,不得破壞環境衛生。禁止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兒童活動場所、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候車室、大型商場、購物中心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和禁止攜犬進入的公園、綠地、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犬只咬傷、抓傷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正規犬傷門診點處置,並依法承擔被傷害者的診治費和其它經濟損失。
四
養犬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或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對非法設立犬類養殖場、大型犬或烈性犬交易市場等經營行為的,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攜犬人對犬只在戶外排洩的糞便拒不清除的,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售犬經營行為的,由縣城管局依法予以查處;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狂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致人發生狂犬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由縣衛健委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
全縣統一設置流浪犬臨時收容場所,收容野犬、流浪犬、遺棄犬和其他無主犬只。因狂犬病或可能患有嚴重傳染疾病而被捕殺的犬類,由縣農業農村局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食用或出售。
七
對違反禁養等犬類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宿州市養犬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查處。違反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行為的,責令將犬只限期移出重點管理區;逾期未移出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禁養場所養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未按要求申領養犬管理信息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
請全縣廣大群眾及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積極舉報各類違規養犬行為。
舉報電話:
縣公安局:110、0557-6163633
縣城管局:0557-6080610
縣農業農村局:0557-6030702
縣市場監管局:0557-6868068
縣交通局:0557-6022291
縣衛健委:0557-6031710
縣教體局:0557-6020159
縣住建局:0557-6022276
附件:烈性犬和大型犬品種目錄
靈璧縣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烈性犬和大型犬品種目錄
大型犬體型參考標準
犬體高(犬只正常站立時前足到肩部最高點的距離)超過60釐米或體長(自兩耳聯線中點沿背線到尾根處的距離)超過100釐米。
烈性犬主要品種
藏獒、紐波利頓犬、法國波爾多犬、阿根廷杜高犬、馬士提夫犬、拳獅犬、篤賓犬、卡斯羅犬、高加索犬、紐芬蘭犬,可蒙多犬、羅威納犬、靈緹犬、德國牧羊犬、阿富汗獵犬、蘇俄牧羊犬、沙皮犬、獵鹿犬、威瑪獵犬、波音達獵犬、弗蘭德牧羊犬、俄羅斯黑梗、比利時牧羊犬、牛頭梗、美國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國鬥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加納利犬、馬犬、巴西非勒犬、中亞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雪達犬、蒙古犬、大白熊犬、川東獵犬、中國細狗、昆明犬、中華田園犬(土狗)及以上血統的雜交犬。
來源:靈璧縣公安局政務公開網
原標題:《通告發布 | 最高2萬以下罰款!附禁養犬類品種目錄和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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